2016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更新时间:2024-11-03 03:30:2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如何学习英语口语)

2016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法)

目录

一、 总则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 集体合同

六、 劳务派遣

一、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

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

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

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

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

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

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

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

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

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的内容。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

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

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

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

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

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

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

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

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

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

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

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

企业的工作年限 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

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

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专职人

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

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

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

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

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

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

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

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

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

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

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

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

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

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 “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

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

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

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

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

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2008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

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

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

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

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

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

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

,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

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

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

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

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

均工资标准为参照。

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

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

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200811日开始计算。同时

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

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支付生活补助费。

五、 集体合同

66、集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六、 劳务派遣

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束。

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50万元及以上。

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72、用工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200811日前都要退出投资。

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七、问题解答

1、劳动法关于公司的问题与规定

关于公司制度,原先作为惩罚依据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115日被废止,公司

实际上已经失去处罚权,只能通过绩效考核制度的扣分机制达到处罚的效果。因为处罚权相当于一种行

政权力,需要法律的授权,否则企业不得行使。

【建议】:

1)人事制度中不宜出现处罚惩罚的条款,无法律依据。

2)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区分违约、经济损失赔偿和绩效考核减分的不同情形,具体做法如

下: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公司提供培训费用而约定服务期约定以及保密条款和竞业限

制条款的员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b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6条的规定,员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金额,在每月工资20

的范围内予以扣减.

c 除上述两款外,员工若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公司根据不同的情形,予以绩效考核减分,最终

根据考核分数核发工资。初步建议如下:

公司将员工每月工资的20%作为考核工资,若考核满分,将核发全额考核工资;若有考核减分,将考核

工资按照一定考核分数予以核发工资,最多可扣减全额的考核工资.

2、关于新劳动法年假的问题与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

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

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劳动法是怎么规定工作时间的?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劳动法》和《国

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

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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