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2 15:30:5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平面设计机构)

法规解读 法规・Reon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

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

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

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 房地产开

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

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法规”),统一了内

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规定,并对部分以往法规不清晰的问题给予

了明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新规定明确了成本对象确定的原则、间接成本分配方法

原法规没有规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的方法,新法规引入了计税

成本对象确定的6个原则,即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

新法规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

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2号)和《国家税务

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和权益区分原则,要求企业

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在开工前合理确定成本对象并备案,不能随意更改。

200613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

同时,对于企业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新法规也给予了明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等文件的基础上重新修订、补

确和规范,具体如下:

充后制定的。对比原法规,本刊认为以下内容比较重要,相关企业

.开发建造中共同成本和间接成本可按4种方法分配。其中:

需予以关注。

)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

・新法规明确处理办法的适用对象

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

新法规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

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

外商投资企业,内外资企业不再有区别。

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

・明确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

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

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

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

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新法规调低了预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2.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

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3.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5% 20%

定其成本:

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

)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

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 O% 5%

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地区 5% O%

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 3% 3%

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

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

・新规定规范了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限制 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

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企业委托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机构的销售费

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

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

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

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

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

应收到的补价款。

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2)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

・新法规扩大了预提费用的扣除范围 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

原法规规定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而新法规放宽了限制,下 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

列预提费用可计人成本对象: 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

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

・对企业的影响

金额的lO‰

.新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境内房地产经营企业包括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

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度的汇算清缴中应执行新法规的规定。在

8 l财会学习.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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