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法规・Reguladonsl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
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
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
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 房地产开
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
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法规”),统一了内
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规定,并对部分以往法规不清晰的问题给予
了明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新规定明确了成本对象确定的原则、间接成本分配方法
原法规没有规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的方法,新法规引入了计税
成本对象确定的6个原则,即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
新法规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
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42号)和《国家税务
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和权益区分原则,要求企业
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在开工前合理确定成本对象并备案,不能随意更改。
【200613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
同时,对于企业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新法规也给予了明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等文件的基础上重新修订、补
确和规范,具体如下:
充后制定的。对比原法规,本刊认为以下内容比较重要,相关企业
1.开发建造中共同成本和间接成本可按4种方法分配。其中:
需予以关注。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
・新法规明确处理办法的适用对象
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
新法规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
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
外商投资企业,内外资企业不再有区别。
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
・明确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
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
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
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
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新法规调低了预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2.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
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3.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15% 20%
定其成本:
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
(1)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
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 1O% 15%
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地区 5% 1O%
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 3% 3%
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
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
・新规定规范了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限制 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
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企业委托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机构的销售费
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
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
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
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
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
应收到的补价款。
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2)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
・新法规扩大了预提费用的扣除范围 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
原法规规定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而新法规放宽了限制,下 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
列预提费用可计人成本对象: 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
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
・对企业的影响
金额的lO‰
1.新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境内房地产经营企业(包括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
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度的汇算清缴中应执行新法规的规定。在
8 l财会学习.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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