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
例1.甲与丁于2000年3月结婚。同年6月,甲、乙、丙创建一合伙企业。2009年,甲与丁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
全部转让给丁。对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 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甲个人财产
B.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的财产份额
C. 丁欲取得合伙人的地位,须经乙、丙同意
D.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则乙、丙必须购买甲的财产份额
★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4.3)
考核知识点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
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
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
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
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
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
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
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例2.
甲有一独女乙,甲死后留有房产1套、存款若干。甲生前立有遗嘱,言明死后其存款给侄子丙,并指定由律师陈某执行该
遗赠。陈某通知乙和丙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依据我国《继承法》,
应视为 ( )A.乙接受继承、丙接受遗赠 B.乙放弃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C.乙接受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D.乙放弃继承,丙接受遗赠
★考核知识点: 接受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权利的行使方式 (二.3.4)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
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
放弃受遗赠。
例3.未
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A.自行恢复 B.经人民法院判决后恢复 C.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D.经生父母与养父母协商同意后恢复
★考核知识点: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8.5)
例4.
甲与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甲后悔与乙结婚,甲欲将婚姻关系解除的途径是( )
A.诉讼外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 D.撤销结婚登记
★考核知识点: 结婚登记的效力(3.4)
(二)判断题
例1.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
★考核知识点: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5.2)
★考核知识点: 继承权(二.1.2)
9.代位继承
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
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
继承人。
法定继承
,是与遗嘱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形态。它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一种法律
推定继承。
10.转继承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制度(二.2.3)
.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其权利义务的亲属,仅包括一定
范围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其范围较之生
物学意义上的亲属要窄。
11.亲属
12.亲等
亲族关系亲疏远近有一些衡量的标准,这种衡量亲族关系亲疏远近的尺度被称为亲等。
13.直系血亲
系)。
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
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
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例15.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
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
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14.夫妻财产制又
例16.夫妻共同财产制是
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
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
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例18.本位继承
由法定继承人本人于其所在的继承顺序直接取得被
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例17.探望权
★考核知识点:继承的分类(二.2.2)
19.有限继承
20.无限继承
(二)简答题
例1.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何理解该条
款的规定?
★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4.3)
考核知识点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
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
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2. 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补偿的条件有哪些?
★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的救济 (6.2)
例3. 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帮助的条件有哪些?
★考核知识点: 缔约过失责任 (6.2)
考核知识点解释:
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帮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婚姻法
解释一》第27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
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2)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
难存在于离婚时。(3)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例4.简答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考核知识点: 探望权 (6.4)
例5.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包括:(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
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例6. 简答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考核知识点: 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二.3.6)
例7. 简答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制度(二.2.3)
考核知识点解释: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1)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
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例8. 简答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考核知识点: 结婚的实质要件 (3.3)
例9. 简答婚姻无效的情形。
★考核知识点: 无效婚姻 (3.5)
考核知识点解释: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例10.简答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考核知识点: 无效婚姻 (3.5)
例11.简答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考核知识点: 父母子女关系 (7.3)
考核知识点解释: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
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
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扶助义务是指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
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例12.简答遗赠的特点。
遗赠,就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
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特征有:
(1) 遗赠是遗赠人生前所为的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只有遗赠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不影响遗赠本身的效力。
(2) 遗赠是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给予财产利益的行为,即受
遗赠人限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否则就属于遗嘱继承。
(3) 遗赠的标的限于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这是由于法
律设立遗赠制度的目的在于给受遗赠人带来财产利益而不是
增加财产义务。
(4) 遗赠是在受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因行为。
(5) 遗赠属于无偿法律行为,即使遗赠附有负担,因所附负担
并非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的对价,遗赠也并不因此成为有偿行
为。
.
例13.简答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主要包括:(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法
律行为;(3)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4)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
例14.简答法定继承的特点。
法定继承的特征有:
(1)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在效力上,法定继承的效力
低于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继承的,优先适用遗嘱继
承;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
(2) 法定继承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
前提。
(3) 法定继承中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继承
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事项均由继承法加以规定,这些规定
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都无权改
变。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 (二.2.2)
(三)案例分析题
例1:刘某是家中独子,自幼丧父,从小与母亲一起生活。刘某大学毕业时,母亲将一枚戒指交给刘某,并对他讲:这枚戒指是祖传
家宝,希望你能传给下一代。后刘某与曹某相恋,两人决定结婚。曹某将要结婚的消息告诉给远在美国的姑姑,姑姑表示将给其1万美元
作为贺礼。1990年曹某与刘某结婚,1991年曹某的姑姑回国探亲时,将1万美元交给了曹某。
曹某与刘某结婚时无房,租住他人的房屋。1992年曹某与刘某生育一子刘甲,不久刘某立下遗嘱,称祖传戒指在自己百年之后留给
刘甲。1995年,刘某母亲病逝,生前未留遗嘱,刘某一家搬进了母亲留下的房屋。2000年,刘某去南方经商,从此再未与家人联系。在
南方期间,刘某结识一女子邢某,二人租房同居,并生育一子刘乙。某日,刘某给邢某庆祝生日,将祖传的戒指赠与邢某。2009年,刘
某因车祸死亡。经查,刘某与邢某共有存款约20万元。
问题:(1)刘某的遗产有哪些?
(2)刘某遗产的继承人是谁?
(3)刘某所立遗嘱能否生效?为什么?
第(1)问参考答案:遗产有5000美元、0.5间房屋、存款10万元。
第(2)问参考答案:刘某遗产的继承人曹某、刘甲、刘乙。
第(3)问参考答案:刘某所立遗嘱不能生效。
(1)刘某的遗产有哪些?
(参考答案:5000美元、0.5间房屋、存款10万元。)
★考核知识点:遗产的范围(二.4.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二.2.2);遗嘱的撤销 (二.3.3)
考核知识点解释: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
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
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有价证券以及以财产为履行标的
的债权等。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租父母。
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
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分先后同时参加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
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例2:王树林,男,67岁,中年丧妻,有三个儿子:王建国、王建军、王建平。大儿子王建国患先天性脑瘫,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一
直靠父亲抚养。2004年3月,王树林生病住院。出院后,其自觉身体状况不如从前,决定对后事作出安排。考虑到大儿子严重残疾,王
树林自书遗嘱一份,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王建国。2004年6月,王建国因生活琐事与父亲大吵一场,气得王树林心脏病复发。
一怒之下,王树林重新立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小儿子王建平,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2005年1月,王树林心脏病再次复发,在
医院做了心脏搭桥手术,期间又并发肺炎,住院了两个月。在此期间,主要由二儿子和二儿媳照顾。王树林心里很感动,于是在医院
当着弟弟王山林的面,重新立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二儿子王建军。2005年8月,王树林去世。三个儿子依据先后三个遗嘱,分
别主张继承遗产。
问题:(1) 在处理王树林的遗产时,应以哪一份遗嘱为准?请说明理由。
(2) 王树林的遗产应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第(1)问参考答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第(2)问参考答案:应按公证遗嘱分割遗产,但应给大儿子王建国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考核知识点: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二.3.2);遗产的处理
考核知识点解释: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
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
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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