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一、总则
1.(75岁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 (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3.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
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4.适用减轻处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5.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认定为累犯)
6.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
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7.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
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
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9.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
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执行原判刑罚。
10.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
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1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
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
经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12.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
13. 将刑法第68条第2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删除。
二、分则
1.对刑法第109条叛逃罪,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删除。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141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不以“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危险”为要件
4.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5.(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6.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是犯罪行为
7.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
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第232条(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
8.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
尸体器官的,成立盗窃尸体罪。
9.(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
1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
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12. 为组织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红粗体字体考生应着重掌握。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5:10: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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