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拆迁补偿安置施行方案
2021年拆迁补偿安置施行方案
第一条 为了加快xx路建立,保障工程建立顺利进展,结合双墩镇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拆迁范围是xx路工程征地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
属物。拆迁房屋面积约xxxxx㎡,拆迁资金xxxx万元。
第三条 拆迁补偿标准按“合政秘﹝xxxx﹞xx号〞〔《《关于xx县xxxx
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相关费用标准的批复》》〕文件标准执行。
被拆迁户在水岸人家实行集中安置,社区集中安置房为多层或高层楼房,拆
迁安置户有两套以上安置房的必须按x:x选择高层、多层。
第四条 安置户选择高层楼房的物业管理、电梯、二次供水费用,参照多
层收取,超出局部从商业用房收益中补贴。
第五条 拆迁人按照本方案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撤除违章
建筑不予补偿。
第六条 拆迁范围划定后,在对拆迁房屋进展丈量的同时,聘请具有法定
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进展价格评估。
第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展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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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处。
第八条 符合人口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
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九条 合法建筑的认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为合法建筑:
1.以被拆迁人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建立工程规划答应
证》》、《《农民建房宅基地答应证》》、《《房屋所有权证》》为凭证。
2.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房屋合法性认定原那么上以原登记、摄像记录和镇、
村认可的祖居房为拆迁根据。
第十条 被拆迁人在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保持被拆房屋及附属物
的完好,并与拆迁人共同做好被拆房屋的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安置人口的界定
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安置人口按照以下条件界定:
1、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的常住人口〔不含享受过拆迁安置或房改政
策的人口〕;
2、拆迁公揭发布之日前户口已迁入的已婚配偶及其未入户的方案内新生
子女〔方案内新生人员未入户的提供夫妻结婚证、生殖保健效劳证或生育证
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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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策外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且办理入
户手续的,给予折半安置〔面积相应减半,镇计生办提供证明〕;
4、已婚未育户可照顾增加一人〔只限夫妻双方户口均在拆迁范围内或男
方户口在拆迁范围内〕;
5、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军官〕、服刑、劳教人员〔现
役军人需提供入伍通知书原件、所在部队证明、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和校方证
明及本人申请并经所在村〔居〕审核后申报,劳改、劳教人员需提供管制机
关证明,经所在村〔居〕审核后申报〕;
6、已转成城镇户口〔捐资农转非〕,但户口一直未分开原籍的〔双墩派
出所管辖内〕凭现所在单位提供的未享受房改政策或未拆迁安置证明给予安
置。
拆迁公揭发布之日前已死亡未注销户口及挂户人口不予安置。
第十二条 安置标准
1.对选择产权调换并符合人口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按人均xx㎡进展产
权调换,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按被拆迁合法主房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不含
捐资或农转非户口未分开原籍的〕。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的产权调换差价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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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均住房面积x㎡以内:多层安置房与砖混构造房屋的产权调换差
价为x元∕㎡〔产权调换差价为xx元∕㎡以内的,以实际发生差价结算〕;与砖
木构造房屋的产权调换差价为x元∕㎡;高层安置房与砖混构造房屋的产权调
换差价为x元∕㎡;与砖木构造房屋的产权调换差价为x元∕㎡;
〔2〕被拆迁户人均住房面积缺乏xx㎡的可以增购到xx㎡,多层安置房
增购的面积局部按x元∕㎡;高层安置房增购的面积局部按xxx元∕㎡;被拆迁
户人均住房面积缺乏xx㎡的,可以增购到xx㎡,多层安置房增购的面积局
部按xxx元∕㎡购置,高层安置房增购的面积局部按xxxx元∕㎡购置。
〔3〕被拆迁户人均住房面积超出xx㎡的,超出面积局部的合法房屋按
照评估价确定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主动放弃安置的拆迁户,所拆迁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只享受搬家补助费、奖励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1、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已在房屋基准价中含有,不再另行补偿。
2、院落用地xx元/㎡〔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院落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凡拆迁村〔居〕、组、集体所有的公房,按有效拆迁面积,给
予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如因安置房建造面积与应安置面积套型不符的,安置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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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x㎡〞或“减少x㎡〞的范围内予以增减。增加或减少面积按多层xxx
元/㎡综合造价结算,高层xxxx元/㎡综合造价结算,被拆迁人按 “就近套
型〞的原那么选择回迁房套型,超出的面积按市场价多层xxxx元/㎡、高层
xxxx元/㎡进展结算。
第十七条 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等其它费用补偿标准
1、住宅搬迁补助费按每户每次xxx元计算,仅限二次。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迁主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月x元/㎡计算。选择
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付给x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
迁户,临时安置期限最多不超过xx个月〔超过xx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原
有根底上增加x倍〕,在临时安置期限内,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
第十八条 根据拆迁安置面积的实际情况,安置房屋初定设计xx㎡、xx
㎡、xxx㎡、xxx㎡四种套型。
第十九条 搬迁奖励
1.拆迁私有住房自公揭发布之后,在xx日内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
迁交钥匙的,给予奖励,奖励期限xx天,奖励标准:前xx天完成搬迁交钥
匙的,按被拆迁主房面积奖励xx元/㎡,超过奖励期限的不予奖励。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安置时凭搬迁、交钥匙的顺序号可以优
先选择房屋,交房屋钥匙时间以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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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拆迁有租赁关系的房屋时,当事人双方应自拆迁发动之日起自
行解除或修改租赁协议,拆迁人不承当解除或修改租赁协议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事项
1.整个拆迁安置工作要充分表达公平、公正、公开原那么。拆迁期限自
拆迁公告公布的次日计算,并开场验收旧房。
2.违法建立必须在拆迁完毕前由建立单位或个人自行撤除,逾期不撤除
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强迫撤除,所发生的费用由建立单位或个人承当。
3.拆迁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县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
4.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拆迁双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切合实际〞的
原那么进展商定。
第二十二条 本施行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拆迁安置施行方案由双墩
镇村镇规划建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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