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劳动法关于辞职规定介绍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
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
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
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
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
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
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
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
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
偿金。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4:52: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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