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劳动法关于辞职规定介绍

更新时间:2024-11-06 17:30:1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新闻话题)

2020劳动法关于辞职规定介绍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

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

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

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

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

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

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

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

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

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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