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律条文:
宪法
《宪法》
第131条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法律援助法》
第27条 司法机关指派法援律师提供辩护的,不得损害被告人权利
第48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的情形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公证法》
第36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43条 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法》
第32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辩护
第47条 律师将被给予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
刑法
《刑法》
第17条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
第20条 正当防卫
第21条 紧急避险
第22条 犯罪预备
第23条 犯罪未遂
第24条 犯罪中止
第27条 从犯
第65条 累犯
第71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 又犯新罪的
第72条 宣告缓刑的情形
第74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81条 可以适用假释的时间规定,不得适用假释的情形
第87条 犯罪经过期限,不再追诉
第89条 追诉期限,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第114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33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149条 生产销售产品的销售金额
第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
第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罪
第191条 罪
第193条 贷款罪
第196条 信用卡罪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
第224条 合同罪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第236条 罪
第239条 罪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245条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246条 侮辱罪
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8条 重婚罪
第261条 遗弃罪
第263条 抢劫罪
第264条 盗窃罪
第265条 盗接他人通信设备, 以盗窃罪处罚
第267条 抢夺罪
第269条 转化型抢劫罪
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
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
第274条 罪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第280条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7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293条 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303条 赌博罪,开设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307条 虚假诉讼罪
第310条 包庇罪
第314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第368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382条 贪污罪
第385条 受贿罪,谋取的可以是正当或者不正当利益
第386条 受贿罪中,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388条 斡旋受贿
第389条 行贿罪
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
《正当防卫意见》
第12条 防卫过当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 将款项用于单位公务支出和捐赠不影响罪名成立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条 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情形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寻衅滋事的情形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 对于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6条 可以认定为当事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概念
第8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定为窝藏罪的情形
第4条 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第3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又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第5条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查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第8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12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能确定为有罪
第14条 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第16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19条 人民检察院管辖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第20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21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第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6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34条 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告知委托辩护人
第35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的情形
第36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指派值班律师,可约见值班律师
第44条 辩护人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证据
第46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告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第49条 认为有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可申诉或者控告
第50条 证据的种类
第51条 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自诉人承担
第52条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
第54条 司法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55条 证据确实、充分应符合的条件
第56条 应排除的非法证据
第58条 法庭认为存在非法调查证据的,应对其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59条 法庭在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时, 检察院应该给予证明
第60条 经过法庭审理后,确认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排除
第61条 证人证言需质证并且经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68条 取保候审的,应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第81条 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予以逮捕的情形
第85条 拘留要有拘留证,24小时送往看守所羁押,通知家属
第88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第91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后的处理
第92条 公安机关认为不予批准逮捕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
第94条 对于批准逮捕的人,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第95条 人民检察院应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101条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第108条 侦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人等用语含义
第113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
第118条 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被羁押后,讯问在看守所
第120条 讯问时,应该先讯问当事人是否有犯罪的情节,告知权利
第122条 讯问笔录应当签名或盖章
第123条 讯问时可以/应当录音录像
第124条 询问证人地点,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
第133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该写进笔录,需要签字
第136条 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进行搜查
第137条 有义务交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证据
第141条 对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应当查封、扣押
第142条 查封、扣押的财物列清单, 一式两份
第145条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
第162条 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应该书写起诉意见书
第170条 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
第173条 检察院应当讯问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
第174条 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以及不需要签署的情形
第175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退回补侦
第176条 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起诉决定
第179条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复议、复核
第180条 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第186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有明确指控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187条 确定开庭审判,召集诉讼参与人,通知开庭相关事项
第191条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各方主体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192条 有必要证人应该出庭作证;有必要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193条 有必要强制证人出庭,情节严重的,可拘留
第198条 各方可相互辩论,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200条 被告人陈述,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根据情况作出判决
第204条 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
第206条 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
第210条 自诉案件包括的范围
第227条 不服判决可上诉
第228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可抗诉
第230条 不服判决抗诉期10天,不服裁定抗诉期5天
第231条 直接向原审法院或者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处理
第232条 检察院抗诉应该通过同级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第233条 二审全面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 部分上诉也是全案审查
第236条 第二审法院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237条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252条 对生效法律文书,可以提申诉,申诉期不能停止执行
第253条 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254条 各级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检察院发现错误
第255条 指令再审,由原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审理,原审更适宜也行
第256条 再审另组合议庭,原一审按一审,原二审按二审
第257条 需采取强制措施的,谁决定再审,谁决定措施
第258条 再审期限不超过3个月, 延长了也不可超过6个月
第265条 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第266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提书面意见
第267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应抄送给人民检察院
第268条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应当及时收监的情形
第271条 判处罚金的,应及时缴纳,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减少
第278条 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第282条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听取意见
第288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的情形
第290条 对于当事人和解的案件,可以从宽
第291条 贪、国、恐在,可缺席审
第293条 对缺席审案件,可以委托辩护人,未委托,法援指派
第294条 送达判决书后,不服可上诉,可抗诉
第295条 审理过程中,自动投案或被抓获,可重新审理
第296条 严重疾病中止审理超6个月的,可缺席审判
第297条 被告人死亡的,终止审理,若无罪,缺席审判,再审缺判
第298条 对贪、恐案件通缉一年后仍不能到案或死亡,可没收财产
《刑诉解释》
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手里的自诉案件
第2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计算机犯罪地包括
第15条 一人数罪或共犯,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管,则上级法院管
第36条 申请出庭的检察员回避的,区分情况处理
第43条 1名被告可委托1-2名辩,1名辩护人不能为同案被告辩护
第51条 法援指派律师,近亲属也委托律师的,应听取嫌疑人意见
第72条 应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第74条 讯问应当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第89条 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第90条 证人证言有瑕疵,需经补正或合理解释才可适用的情形
第91条 证人证言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第97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
第98条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鉴定意见
第103条 勘验、检查笔录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09条 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第123条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124条 受刑讯逼供影响,作出的重复供述应排除,但除外的情形
第126条 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不符法定程序,需补正和解释
第135条 法庭决定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进行程序
第137条 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后,排除非法证据
第138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不同处理
第139条 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应当综合全案进行审查
第140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可认定有罪的情形
第178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180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第181条 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民,应告知其法律后果
第183条 共同犯罪,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第192条 赔偿数额及赔偿范围
第195条 原告不出庭,撤诉;被告不出庭,缺席判;人不在,公告
第198条 一审未提附民,二审提,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另诉
第200条 刑诉过程中未提附民,另提民诉,先调解
第219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不同的处理情形
第225条 被害人未到庭,可开庭审,辩护人未到庭,也可开庭审
第230条 庭前会议审判长主持, 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第253条 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第279条 法庭审理,应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听取意见
第295条 一审公诉案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301条 评议前后,合议庭成员变动的处理
第311条 一审中,要求更换辩护人次数不超过2次,拒绝的情况
第313条 另行委托辩护人的,需要给时间准备辩护
第320条 应当说服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情形
第322条 对不予受理案子可上诉,二审法院发现错误,可指令审
第325条 自己不能调取证据的,可申请法院调取
第328条 审理自诉案件,可调解,并制作调解书
第355条 认罪认罚案件,从轻处罚
第381条 通过一审法院上诉,在上诉期内移交上诉状副本
第382条 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
第385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抗诉的
第399条 二审可以围绕重点问题进行审理,可审理的方式
第401条 二审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第403条 提了上诉,未提抗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405条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再次上诉或抗诉的,不得再发回
第407条 仅对刑事部分上诉抗诉,已生效附民错误的,按照审监
第408条 只对附民上诉,刑事生效,二审审结前,需送监的可暂缓
第409条 附民上诉,刑事部分生效,全案审查,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第453条 申诉的处理法院以及提出的法院
第457条 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459条 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第461条 发现确有错误,可指令再审
第464条 制作再审决定书,不停止执行,可能减轻刑罚的,可中止
第466条 再审另组合议庭,按一审,可上诉或抗诉,按二审是终审
第522条 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可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的执行
第523条 罚金可分期缴
第524条 因不可抗力缴罚金确有困难的,可延期缴
第601条 委托辩护人,未委托的,通知法援指派
第609条 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是指下列案件
第610条 重大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刑诉规则》)
第28条 庭审中,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的,作出回避决定或者驳回
第57条 司法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行使权利的情形
第58条 认为诉讼权利受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10内办结
第83条 一次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重大不超24小时
第128条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危险,应当批准逮捕的情形
第140条 罪行较轻,可以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情形
第194条 询问证人不能采取暴力方式,应当录音录像
第261条 审查逮捕,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262条 直接听取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电话、视频方式
第267-279条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
第320-327条 核准追诉
第328条 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第342条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侦查的,可退回
第349条 退回二次补充侦查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事实
第364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第381-383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检察院的处理
第410条 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说证据是非法证据,应调查核实
第557条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向检察院提出
第584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的情形
第589条 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支持,认为不当,听取意见
第629条 检察院认为司法机关监外执行有错提出监外执行的情形
第633条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后,对结果重新核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规定》)
第15条 刑案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
第16条 犯罪行为地包括, 犯罪居住地包括
第24条 县级公安机关以及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第29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监察机关管辖时
第71条 采取刑讯逼供的应予排除,有瑕疵不能做合理解释的排除
第125条 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
第140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捕的,公安机关应该立即释放
第176条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自诉案件,告知另行起诉
第178条 需追责或不追责,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211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该了解其身份,不得用非法方法询问
第259条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分别辨认
第289条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六部委规定》)
第3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并案处理的情形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3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 人民法院依法审查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9条 证据来源不明,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经补正可采用的证据
第25条 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范围
第26条 勘验、检查笔录不能做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第5条 受刑讯逼供影响,作出重复性供述应排除,但有除外的情形
第22条 被告申请调取公安机关证据,法院根据是否有联系来确定
第26条 公诉人、被告人没有在庭前会议中就证据合法性达成一致
第31条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第34条 经法庭审理,检察院对有疑问证据不能做合理解释应排除
第38条 对一审法院有关证据认为有问题的, 二审法院应当审查
第39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40条 一审法院未审查证据、未排非的,二审法院的处理
《监察法》
第3条 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
意见》
第5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 听取意见录音录像
第12条 提出量刑建议应当明确主刑适用刑种
第18条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该注意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平衡
第23条 有指派律师和委托律师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第39条 犯罪嫌疑人反悔认罪认罚, 导致从宽量刑的,可抗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第1条 解决行政争议
第12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第13条 不可诉范围
第14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第15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第16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第17条 管辖的一审案件
第24条 上级有权审下级,下级可报请上级审
第25条 可作为原告的主体
第26条 做被告的主体
第29条 第三人的判定,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34-36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第38条 起诉被告不履行职责的,被告承担举证
第44条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可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45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提起诉讼
第46条 起诉期限
第47条 行政机关在两个月内不履行职责的
第48条 被耽误的起诉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第49条 提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61条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可一并审理
第69条 驳回判决
第70条 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情形
第73条 给付判决
第76条 补救判决
第77条 人民法院变更判决
第78条 被告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
第82条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97条 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诉讼又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1条 不可诉范围
第12条 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范围
第14条 近亲属包括
第16条 各类企业提起诉讼的名义
第20条 行政机关组建的派出机关以及派出机构谁为被告的问题
第21条 开发区管委会体制中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第24条 村委、居委和高等学校事业单位作出行为谁为被告的问题
第34条 延期提供证据
第64条 未告知起诉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66条 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提的诉讼,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82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驳回判决
第92条 判决被告支付抚恤金的,被告应该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第94条 公民请求做出的行政行为无效的,法院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136条 原行政行为与复议机关行为
第148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情况
《行政复议法》
第2条 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具体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第5条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方式-诉讼
第6-8条 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9条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60日
第10条 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
第12-13条 对政府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部门
第15条 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
第19条 提起复议后,没有受理的,在15天内再次提起诉讼
第22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书面审查
第23条 提出复议之后,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15条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
《行政处罚法》
第2条 行政处罚概念
第5条 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9条 行政处罚种类
第20条 行政处罚权的委托
第27条 涉嫌犯罪的,移交到相关司法机关
第28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29条 同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金额高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予处罚
第35条 行为构成犯罪,拘役时间可以折抵刑期,可折抵罚金
第36条 违法行为在2年或者5年内没有被发现的,不予处罚
第38条 行政处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41条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法律问题
第48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应该公开
第63条 对下列行政处罚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
《行政许可法》
第2条 概念
《行政强制法》
第13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第61条 行政强制的禁止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9条 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 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起诉
第15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82条 传唤可以口头传唤
第83条 违反治安管理,询问不超8小时,行拘,不超过24小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10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第15条 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
第16条 政府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的公开问题
第18条 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定期评估,情势变化应公开则公开
第20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21条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补充
第32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第三方有影响,征求其同意
第36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第37条 信息公开区分处理
第55条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情况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
第1条 目的,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职权
第9条 赔偿请求人要获得行政赔偿可经过两条途径
第15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主张举证
第17条 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利的,有权获得赔偿
第34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计算标准
第35条 精神损害赔偿
第38条 法院在民诉和行诉中,违法强措和判决,参照刑事赔偿
民法
《民法典》
第2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6条 公平原则
第8条 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6条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第40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宣告失踪
第42条 失踪人的财产,财产代管人
第43条 财产代管人妥善保管财产
第44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可申请变更
第47条 有人申请宣死,有人宣失,符合宣死条件,宣死
第61条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活动,后果由法人承担
第102条 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
第111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129条 民事权利取得方式
第132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133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134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136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第137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数据电文进入系统
第139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143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第147条 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
第148条 欺诈,属可撤销的合同
第152条 撤销权消灭情形
第153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第154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7条 缔约过失责任
第158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第170条 职务代理
第178条 权利人可请求部分或全部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180条 不可抗力概念
第182条 紧急避险
第186条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
第193条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已过
第215条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224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第228条 动产物权转,又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约定生效时生效
第235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238条 侵害物权的,可以请求赔偿
第311条 善意取得制度
第321条 天然孳息所有权归属
第392条 既有物保又有人保
第396条 动产浮动抵押
第401条 流押规则
第402条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403条 动产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406条 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抵押财产,通知抵押权人
第410条 发生抵押权实现的情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414条 抵押权清偿顺序
第415条 同一财产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
第416条 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
第447-449条 留置权的成立
第464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469条 合同订立形式
第471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第472条 要约构成要件
第473条 要约邀请构成要件
第479条 承诺
第481条 承诺规定到达方式
第483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486条 迟到承诺,新要约
第490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签字盖章后合同成立
第491条 互联网发布商品,自提交订单时合同成立
第496条 格式条款
第497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500条 订立合同给他人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501条 订立合同时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可泄露
第502条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504条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合同有效
第506条 免责条款无效
第509条 依据诚信原则履行合同
第510条 合同生效后,内容约定不明确,可补充
第512条 物流方式交付的, 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513条 价格制裁条款
第523条 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
第533条 情势变更的定义,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第535条 代位权的行使
第539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不合理高价受让
第543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544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第546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第547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权利一并转让
第551条 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552条 第三人债务加入规则
第562条 协议解除合同
第563条 法定解除合同
第565条 一方解除合同,应该通知对方,若不通知,可诉讼解除
第566条 合同履行不能,主从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仍应当担责
第577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第580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除外情形
第582条 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
第583条 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有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584条 赔偿损失的范围
第585条 违约金调整规则
第586条 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588条 当事人及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590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591条 减轻损失规则
第592条 过失相抵规则
第593条 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597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第598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第601条 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第603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在交付地点交付,约定不明的情形
第604条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第606条 路货买卖风险负担,除另外约定,合同成立时买受人承担
第607条 货交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610条 标的物不符合要求,可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第621条 标的物检验期的规定
第622条 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
第630条 标的物交付前后孳息所有权人
第634条 分期付款买卖规定的法定解除权
第642条 所有权保留,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的情形
第657条 赠与合同
第670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第680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没有
第683条 机关法人、公益法人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685条 保证合同,第三人单方书面形式作出保证,保证合同成立
第686条 未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第687条 一般保证中,债务人履行不能,向保证人主张,除外情形
第692条 保证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6个月
第693条 是否在保证期间起诉,关系到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第694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
第695条 未经保证人同意, 协商变更债权债务合同
第696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对其不产生效力
第699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
第700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第705条 最长租赁期限20年
第706条 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725条 买卖不破租赁
第726条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728条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 可主张赔偿
第770条 承揽合同的概念
第782条 定作人按期支付报酬
第783条 定作人未按期支付报酬,承揽人享有留置权或拒绝交付
第807条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第811条 承运人应该在约定地点将旅客或者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第823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第832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919条 委托合同的定义
第933条 委托人和受托人有任意解除权
第946条 业主可依照法定程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996条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造成对方人格权损害
第997条 人格权禁令的规定
第1015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除外情形
第1034条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
第1035条 处理公民个人信息应遵守的原则
第1036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
第1043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夫妻应当尽到忠实义务
第1045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第1062条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第1063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包括
第1064条 夫妻共同债务
第1071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
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财产协议处理
第1123条 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继承
第1124条 放弃继承
第1127条 遗产继承顺序
第1133条 自然人可以遗嘱继承,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1139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应推选出遗产管理人
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第1147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1148条 遗产管理人有过错,要承担民事责任
第1155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第1159条 分割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1161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第1165条 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 承担侵权责任
第1168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第1170条 两人以上侵权,不能确定侵权人,连带责任
第1171条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第1172条 共同侵权,能确认责任,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平均承担
第1173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有过错,可以减轻 侵权人的责任
第1181条 被侵权人死亡,能主张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
第1184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依据市场发生时的合理价格计算
第1186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结果都有过错的, 公平原则
第1191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
第1192条 劳务关系, 侵权赔偿责任
第1198条 学校、宾馆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3条 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可以向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
第1207条 明知产品有缺陷,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1209条 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同一人的
第1211条 挂靠形式从事运输,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3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和商业险先赔偿
第1218条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于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第1222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错
第1224条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1230条 环境污染,行为人证明损害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1245条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主体
第1246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254条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19条 可认定为民法典147条重大误解的情形
《担保制度解释》
第6条 公益目的事业单位提供担保,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7条 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程序的认定
第8条 公司主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未做决议为由主张不担责
第13条 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
第17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不同处理情形
第26条 仅起诉担保人的,驳回起诉
第27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后的处理
第28条 一般保证,债权人申请强执,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第29条 共同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31条 一般/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第32条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后6个月
第33条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过期后不再行使
第34条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责任消灭
第46条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
第52条 抵押预告登记
第54条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抵押登记,不同情形处理
第57条 设立了动产浮动抵押,又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
第68条 让与担保的构成
第70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
《物权编解释(一)》
第2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状态不符
第20条 善意取得所有权后,返还原物的情形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25条 民法典1062条中规定的其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40条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第81条 起诉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继承遗产未分割, 可另行起诉
第88条 离婚诉讼中,二审中提出新的诉求
《继承编解释(一)》
第31条 胎儿必留份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第1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主体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1条 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的概念
第2条 共同侵权, 共同被告
《买卖合同解释》
第9条 出卖人根据约定将货物放到指定地点,风险有买受人负担
第10条 运输在途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未告知买受人
第11条 特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种类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12条 隐蔽瑕疵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
第13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18条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第25条 已经支付总标的额75%的,出卖人不得取回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第3条 商品房的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16条 处理同意原则,不得以拒绝提供服务要求公开个人信息
第28条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条 一审期间未提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提的不予支持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一)》
第41条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1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第15条 交强险赔付后追偿
第22条 被侵权人死亡,交强险赔付后的处理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条 起诉保证人或债务人,是否列为共同被告的问题
第25条 支付利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第15条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商法
《公司法》
第3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责任
第11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第14条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第16条 为他人提供担保,需经过股东会决议
第20条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21条 公司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22条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
第25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载明的事项
第27条 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评估作价
第28条 股东应足额缴纳认缴出资
第33条 股东有查阅权,可以查阅会计账簿,提出书面申请
第34条 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第35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37条 股东会行使的职权
第43条 改章程增减资合分散,应经2/3以上有表决权股东同意
第44条 董事会成员人数
第63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第71条 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有有限购买权
第74条 股东对决议持反对票,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情形
第75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81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
第106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委托他人行使职权
第109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141条 股票上市交易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第142条 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除外情形
第149条 董监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1条 董监违法行使职权,股东的救济途径
第152条 董高违法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66条 从税后利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第173条 公司合并进行程序
第185条 清算组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规定(一)》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第4条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
《公司法规定(二)》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适用
第11条 清算应通知债权人,未通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赔
第20条 公司解散应该在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22条 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
《公司法规定(三)》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适用
第2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9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评估作价
第10条 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知识产权出资, 变更权属登记
第13条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14条 股东抽逃出资,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15条 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财产贬值,不需再补足
第17条 除名仅限于股东不能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回全部出资
第18条 股东未全面出资,便转让股权,连带责任
第22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权属发生争议,应证明的事项
第23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股权,应登记
第24条 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发生争议解决
第25条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实际股东主张权利参照善意取得制度
第26条 公司债权人向名义股东主张出资义务
第27条 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维权参照善意取得制度
《公司法规定(四)》审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
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适用
第1条 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不成立,法院应该依法受理
第3条 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公司为被告
第4条 股东请求撤销决议
第5条 可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第7-12条 股东知情权诉讼
第13-14条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以公司为原告
第15条 法院强制分配利润的情况
第24条 直接对董监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
《企业破产法》
第2条 资不抵债,可申请破产清算
第7条 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权申请破产清算
第13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14条 法院裁定破产申请后,应通知债权人,通知公告的事项
第15条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承担的义务
第16条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清偿无效
第19条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中止
第25条 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
第30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第35条 申请破产后, 出资人应该履行出资义务
第56条 申报期内申报债权,可补充申报
第69条 管理人实施的相关行为,应该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第70条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75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财产有担保权的,暂停行使
第78条 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情形
第79条 债务人或管理人应该在6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第84条 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86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通过
第109条 对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110条 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127条 债务人拒不向法院提交财产资料,可以对相关责任人
第130条 管理人未尽勤勉忠实义务,应对其
《破产法解释(二)》认定债务人相关财产法律适用
第33条 管理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有过错
第46条 破产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主张抵销债务
《破产法解释(三)》审理债权人有关权利行使
第15条 管理人处分债务人财产,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合伙企业法》
第18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25条 合伙份额出质,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28条 了解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
第31条 合伙企业的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
第32条 除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35条 被聘用人员犯错责任承担
第37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8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39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50条 全体一致可同意,不同意,退还份额
第52条 合伙人死亡,关于继承的相关问题
第57条 合伙人过错的责任承担
第58条 合伙人有过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合伙人赔偿
第64条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第68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其行为不视为执行事务情形
第71条 有限合同人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同业务, 除另外规定
第72条 有限合伙人可质押合伙份额
第73条 有限合伙人转让份额,提前30日通知
第83条 有限合伙转变普通合伙,对有限合伙期间的债务无限连点
第97条 约定应一致同意的事项擅自处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保险法》
第13条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第14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按约定缴纳保费
第16条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27条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60条 因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的
第65条 给第三者造成损害
第127条 保险代理人承办业务,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法解释(二)》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
第3条 代签保险单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保险法解释(三)》保险合同人身保险部分
第13条 受益人将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请求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保险法解释(四)》财产保险合同部分
第5条 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的转让通知
第14条 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第15条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第19条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赔偿责任达成和解,需经保险人同意
《证券法》
第63条 证券交易5%
第78条 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85条 信息纰漏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95条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一方人数众多,普通代表人诉讼
第163条 证券服务机构民事责任
第197条 信息纰漏义务人金额
第213条 证券服务机构行政责任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
第16条 双方同意,可线上开庭
第18-21条 级别管辖
第22-23条 地域管辖
第24条 合同纠纷地域管辖
第27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等,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28条 运输合同纠纷,始发地、目的地、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
第29条 侵权之诉管辖,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
第34条 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和遗产继承纠纷
第35条 协议管辖
第37条 移送管辖,移送的案子不得再次移送
第38条 管辖权发生争议, 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共同上级指定
第42条 不适用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情形
第47条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情形
第51条 法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55条 共同诉讼
第57条 一方人数众多,公告,登记,诉讼代表人
第59条 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撤销之诉,要件
第66条 证据的种类
第67条 当事人不能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69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第72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应认定为事实
第73条 书证应当提供原件,物证应该提交原物
第88-95条 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方式
第104条 情况紧急,可申请保全,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第107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裁定解除保全
第111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114条 诉讼参与人可能会涉嫌犯罪的情形
第122条 起诉必须符合的要件
第126条 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立案
第127条 人民法院对于起诉,分情况处理
第135条 必要共同诉讼, 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153条 诉讼中止的情形
第154条 诉讼终结的情形
第157条 裁定适用的情形
第167条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
第171-173条 上诉的条件
第177条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情形
第181条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第190条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两年
第192条 宣告失踪或死亡,应公告,公告时间分别是三个月或一年
第206条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可以申请再审
第207条 再审的法定事由
第216条 当事人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情形
第232条 认为执行违法, 可以提出异议
第233条 收到执行申请书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第234条 执行异议之诉
第239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第240条 执行文书确有错误,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裁定返还
第244条 经法院调查核实,不予执行的情形
第245条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第246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履行期限
第249条 强制执行的范围
第260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
第270条 外国人,外企要在中国起诉、应诉,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
《民诉解释》
第2条 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管辖
第3条 公民和法人的住所地是指
第11-12条 双方都是军人,军事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地域管辖
第18条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法
第20条 以信息网络订合同,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是合同履行地
第22条 因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登记等提起的诉讼,依民诉法27条
第27条 申请诉前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管辖问题
第28条 不动产纠纷是指
第31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提请消费者注意
第35条 在答辩期间未应诉答辩,在开庭前,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
第36条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37条 受诉后,法院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居地变更影响
第43条 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
第44条 当事人有权申请当事人回避的情形
第50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
第51条 在诉讼中,法定代表人变更,由新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第58条 劳务派遣中,被派遣人造成他人损害
第59条 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第66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被告
第69条 侵害死者权益,其近亲属有权提诉讼
第70条 继承诉讼,部分起诉
第73条 必要共同诉讼, 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74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81条 第三人以新的方式加入诉讼,其提起的诉讼为独立的诉讼
第91条 证明责任的基本分配原则
第92条 一方承认对己不利的事实,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
第93条 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情形
第94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第95条 法院调取证据需满足的条件
第108条 高度可能性
第109条 对欺诈、胁迫等事实的证明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认定存在
第111条 提交书证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114条 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记载的推定为真实
第130条 向法人送达诉讼文书,应该向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送达
第167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更有利于执行的,可变更
第173条 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效力的判决,申请人返还利益
第208条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第219条 超时效起诉,法院应受理,对方抗辩,理由成立,再驳回
第221条 基于同一事实向同一法院起诉,可以合并审理
第223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进行审查
第233条 反诉概念
第247条 重复起诉
第248条 发生新的事实,可以再次起诉
第249条 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益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250条 根据上条,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应变更
第299条 三撤诉讼期间,法院裁定再审的,三撤并入再审
第301条 三撤后,提了执行异议,再提再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319条 无民、限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上诉
第323条 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第324条 对一审已经提出的诉求,二审中再次提的,可先调解
第325条 第三人在二审程序中提起诉讼,一审未参加,先调解
第326条 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先调解,调解不成另诉
第327条 一审判不理,二审判离的,二审应就财产等问题调解
第329条 二审中,认为一审违反专属管辖,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333条 基本事实的范畴
第341条 依申请,指定财产代管人,公告期满, 宣告失踪
第342条 财产代管人可依申请变更
第343条 宣告失踪后,再宣告死亡, 失踪满4年,法院可受理
第390条 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请求
第392条 审判人员审理贪污受贿等行为,指已生效法律文书
第403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
第421条 案外人对驳回的裁定异议不服,可以在6个月内申请再审
第461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要件
第478条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
第480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10日发出执行通知
第481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执行时效申请执行,法院应受理
第511条 执行中,被执行人申请破产,经双方同意,可中止执行
第512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在3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
第513条 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第514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
第516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报
第519条 执行终结6个月内,有妨害行为的,可申请排除妨害
《仲裁法》
第3条 不能仲裁的纠纷
第4条 仲裁需要仲裁协议
第20条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28条 裁决可能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第58条 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若干
规定》)
第2条 法院释明,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举证
第3条 一方当事人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另一方无需证明
第4条 一方对另一方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视为承认
第6条 普通/必要共同诉讼中关于自认的问题
第10条 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
第14条 电子数据包括的类别
第15条 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 应提供原始载体
第23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要求提供原始载体,有困难应说明
第92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问题
第93条 人民法院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第94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法院可以确认呢其真实性
第95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第7条 调解协议内容超过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 诉讼时效抗辩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债权请求权情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7条 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审查的范围
第20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以唯一住房提异议,法院不支持的情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14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3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
第4条 对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9条 在国内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
《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
第6条 认定为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7条 行为人审查行为保全应考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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