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
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
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名词解释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
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
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
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
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
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
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
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 (《ucp6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三原则:
一、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原则;
二、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特点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
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
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
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种类有据而分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
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①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
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
邮包收据)。
②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
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1]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
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
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
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
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
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最新的<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
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②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Sight L/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
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
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
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
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
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
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
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
“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依证作用来分
(1)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
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
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
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
×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2)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
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3)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
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
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
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
原信用证的规定。
(4)预支信用证/打包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
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
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
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 据交
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5)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credit)、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
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
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 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
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权利义务开证人
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
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均以信用证为依据)
说明: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
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证行及其代理行只负单据表面是否合格之责;开证行对单据传递中
的差错不负责;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支付各项费用;开证行有
权随时追加押金;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开证行
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权利: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
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通知行
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
务,是出口 地所在银行。
需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转递行只负责照转。
受益人
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义务: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
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
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
权利: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
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
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议付银行
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
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又称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就是通
知行;有限定议付和自由议付)。
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
权利: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
受益人追回垫款。
付款银行
指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
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持有人追索。
保兑行
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
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
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承兑行
指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
偿付行
指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作流程(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
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防范对策
从上述跟单信用证的各种情况来看,分子的行骗对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业,而受害
者还涉及出口方银行和工贸公司均应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上类诈
骗案的发生,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
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 开证行加押证实;对
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止假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
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 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
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
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
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
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
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 /“陷阱条款”及其它不
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 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 条款。彻底
杜绝有损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
以免误中对方圈套, 破财耗神。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4:12: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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