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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怎么写?
导读: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写上被告猥亵的事实及证据不全可
以免于处罚或者不予起诉等。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按照猥亵犯罪逮
捕后,被审查起诉后,要委托代理律师给自己出具辩护意见。根
据实际掌握的情况,律师可以在猥亵犯罪证据链条缺失及当事人
认罪态度好方面辩护。
一、猥亵案ls辩护意见词怎么写?
猥亵案ls辩护意见词
重庆市__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审查的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ls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
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唐陈刚ls担任本案审查起诉阶段
的辩护人。在本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见了犯罪嫌
疑人、查阅案件的卷宗。现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辩护人特提出
以下法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1、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意见书中所援引的条款是
错误的。
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聚众犯前款罪”,根据嫌疑人及被害人
双方的口供结合其他证据来看,都是一个人对被害人实施的猥亵
行为,不能称之为“聚众”。
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依据《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12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
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
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
可以依照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237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
场所‘当众’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由
此可见,认定“公共场所当众”不仅需要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
还需要有“其他多人在场”的条件。根据文义“其他多人”指的
应当是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多人,“多人”指的应当是三人以上,
至少也应当是二人以上。本案之中,嫌疑人在四楼楼梯间实施犯
罪行为的时候只有其三岁的儿子在现场,并不符合“其他多人在
场”的条件。
故此,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引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
二款,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是错误的。
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较轻,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即可达到惩
戒的效果,不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
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
的人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楼梯间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但只
有一人一次,并且没有造成被害人严重的人身损害,更没有采取
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也无其他严重后果和严重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受到治安处罚即可,无需
追究其刑事责任,望检察官予以采纳。
3、即便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应当从轻处理或者
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涉嫌猥亵儿童罪,其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
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
起诉决定。同时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
节,望检察院予以采纳: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主动的供述犯罪行为,
并前后供述基本一致,思想和供词稳定。与案件其他证据材料也
基本吻合,现该案件事实清楚,有利于定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是初犯且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嫌疑人平
时表现良好,所涉此案为初次犯罪,也是临时起意,在会见犯罪
嫌疑人时,其多次表示愿意自愿认罪,同时流露出积极的悔罪态
度,希望获得原谅,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表示出了深深的忏悔。
以上意见,敬盼调查核实,并予采纳!
辩护人:陈某某
年8 月 日
二、猥亵罪与一般猥亵的区别是什么?
1、要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区分开
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
猥亵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2、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
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
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亦视作为
犯罪;
3、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
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
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
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
综上所述,当事人因为猥亵被抓的,如果被检方起诉到法院,
在庭审的时候,其可以出具辩护意见书,这个一般是代理ls所
写。其中主要是根据ls调查的结果展开合理的辩护,可以拿出
足够证据来说明当事人没有猥亵的事实,及猥亵行为不严重可以
治安处罚而不用判刑等。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3:47: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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