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连芳、杨茂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11-05 18:31:1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运动会发言稿)

崔连芳、杨茂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0

【案件字号】(2021)19民终3770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加雄陈文静徐华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崔连芳;杨茂才;杨茂军

【当事人】崔连芳杨茂才杨茂军

【当事人-个人】崔连芳杨茂才杨茂军

【代理律师/律所】杨建权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刘忠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邬超洲广东

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建权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刘忠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邬超洲广东海

(东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建权刘忠邬超洲

【代理律所】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崔连芳;杨茂才

1 / 3

【被告】杨茂军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1972民初92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崔连芳、杨茂才预交的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1 09:27:49

崔连芳、杨茂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9民终3770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崔连芳。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茂才。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建权,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忠,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茂军。

2 / 3

委托代理人:邬超洲,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连芳、杨茂才因与被上诉人杨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

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1972民初9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1972民初9258号民事判

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崔连芳、杨茂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陈加雄

审判员 陈文静

审判员 徐华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纯子

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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