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连芳、杨茂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0
【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37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加雄陈文静徐华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崔连芳;杨茂才;杨茂军
【当事人】崔连芳杨茂才杨茂军
【当事人-个人】崔连芳杨茂才杨茂军
【代理律师/律所】杨建权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刘忠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邬超洲广东
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建权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刘忠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邬超洲广东海
法(东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建权刘忠邬超洲
【代理律所】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崔连芳;杨茂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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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杨茂军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92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崔连芳、杨茂才预交的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1 09:27:49
崔连芳、杨茂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民终37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崔连芳。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茂才。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建权,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忠,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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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邬超洲,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连芳、杨茂才因与被上诉人杨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
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9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9258号民事判
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崔连芳、杨茂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陈加雄
审判员 陈文静
审判员 徐华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纯子
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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