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权侵权的呢?下面先来看看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及其侵权的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
因此,《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
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
计。”这就是说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根据申请人在递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上记载的内容,
并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而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含外观设计及其所
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
外观设计的判定
1、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判断
所谓相同或相近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某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
同或者相似,而且该产品与外观设计被授权时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近。在外观设
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种类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产品
种类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的,则不构成侵权,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种类相
同或者相近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下一步的判断。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
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
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2、侵权判定的标准
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
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外观设计专利产
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即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
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一般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消费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
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体或者使用体。通常情况下,一般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中“消费者"的涵义是一致的。但是,对于非通常消费品,如建筑材料、机器零部件、电动
工具等,一般消费者不是其购买者,不具有对这类用品的一般知识和认知能力,故能够对其进
行相同或相近似比对的主体应当为这类用品的特定消费体,即销售、购买、安装和使用此
类产品的人员。
以一般消费者为侵权判定的主体,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
去追求真正的消费者的意见,而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判断时,将所处的位置放在一般消费者的水
平线上,去认识、感知比对对象的异同。
3、比对的方法
根据《案件解释》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
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
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
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
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2)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
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
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直接观察。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当通过视觉进行直接观察,
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析等其他工具或者手段进行比较,不能由视觉直接分辨的
部分或者要素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如有些纺织品用视觉观看其形状、图案和彩是相同或
者相近似的,但在放大镜下观察,其纹路有很大的不同,使得其形状和图案有很大的不同,这种
情况仍认为是相同或者相近似的。
(2)隔离观察,直接对比。
在具体判断时,首先应当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分别摆放,观察时在时间和
空间上均要有一定的间隔。这种隔离观察的方法可以让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产生直观的感觉
即第一印象。其次,再将两种产品摆放在一起,由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直接对
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异同,将感性认识上开为理性认识,最终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
结论。
(3)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不能仅从外观
设计的局部出发,或者把外观设计的各部分割裂开来,而应当从其整体出发,对其所有要素进
行整体观察,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构成和创新点进行综合判断。
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
(即创新点),二是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4、相同或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判断
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将两者
进行比较: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
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
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
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构造及性能,不得作为判定两
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依据。
对要求保护彩的外观设计,应当先确定该外观设计的形状是否属于公知外观设计,如果
是公知的,则应当仅对其图案、彩作出判定;如果形状、图案、彩均为新设计,则应当以
形状、图案、彩三者的结合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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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2:48: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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