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
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22.07.06
• 【字 号】冀人社字〔2022〕182号
• 【施行日期】2022.07.0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老年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
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 安新区公共服务
局、改革发展局,省本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 2022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 号 ) 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 2022 年调
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 机关事业
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其
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 号、厅发〔1985〕67 号、厅发
〔1986〕340 号、劳人薪〔1985〕 22 号和劳人险〔1983〕3 号等文件规定,
企业按照劳人险〔1983〕 3 号文件规定,按照原工资 100%享受基本养老
金 (离退休费) 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 一 ) 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46 元。
( 二 )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每满一年每月增
加1.22 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 2021 年 12 月发放的月基本养
老金的 1.09%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 三 )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退休退职人
员 1947 年 1 月 1 日至 1951 年 12 月 31 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
加20 元;1942 年 1 月 1 日至 1946 年 12 月 31 日 出生的,
每人每月增加 30 元;1941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
加 40 元。
( 四 ) 符合冀劳社〔2009〕3 号和冀劳社办〔2009〕19 号 文件规定
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
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 15 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三类地区
每人每月增加 25 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
区 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 30 元;与 我省艰苦边
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 应的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
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 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
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 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
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 户养老金和基础养
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
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
老 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
解决。
四、基本养老金发放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退职 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
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纳 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
位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
点的退休人员 (含流聘退休人员),暂参照本办法调整基本养 老金,待试点规范
到位后,再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 组织领导,落实调
整方案,调整信息系统,搞好经办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强化监督检查,确
保 7 月 31 日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2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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