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询问笔录

更新时间:2024-11-06 21:23:3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tipping)

如何做好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办理各类案件中,依法向本案证人或被害人进

行查询了解案情时制作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固定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主要形式,是一

种最普通、最常用的证据。做好《询问笔录》,对于及时查明案情,核实嫌疑人口供和其他

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揭露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制作询问笔录时,

侦查人员要遵循及时、客观、严谨的工作原则,既不能主观夸大案情,也不能因为案情复杂而

有意简化,要严格依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进行询问并做好笔录。

一、如实、详细填写笔录头、笔录末页由侦查人员亲笔签名是十分重要的.

笔录头的填写能如实反映出侦查人员调查取证的时间段以及侦查人员的姓名和调查取证

的地点。实际工作中常出现的问题有:一是笔录头项目填写不全;二是两份笔录由同一工作人员

询问,时间重叠;三是笔录末页没有侦查人员的亲笔签名,等等。这些看是很小的问题,却经常

成为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律师抗辩的重要内容。轻则给我们造成被动,重则会因为不能证

明是两名侦查人员共同询问而造成该证据无效.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笔录头的填写。正确的

做法是:在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首先填写起始时间(包括年、月、日、时、分),然后填写工

作人员的姓名,在填写工作人员姓名时必须坚持双人工作制度,这是考察调查取证程序是否

合法的关键,如果不正确填写(包括没有填写或填写一名工作人员)均不能视为证据材料使

用,在法庭上也起不到证据作用。填写询问地点时,并不是单指公安机关内部,而是指具体询

问的地点.实际工作中,调查工作有时要到证人或被害人的家中、单位或某一特定的地点,因

,必须如实填写,不能虚构.在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后要填写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

并在笔录末页由两名侦查人员分别签名。

二、了解和掌握证人或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是调查取证工作的基本常识.

记录证人或被害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工作单

位、联系办法等.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我们需要对证人或被害人进行调查询

,有时还要不止一次地询问。这时一些证人为给自己减少麻烦,有意虚构自己的姓名、住址

和联系办法,这给我们侦破案件、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带来诸多不利因素。因此,问清楚

证人或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是必不可少的。

三、详细调查案件经过是询问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向证人或被害人询问案情经过时要包括:发案的时间、地点、亲眼看到的情况、听到的

声响、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等。由于证人证言是一种主观性较强的证据形式,因此侦查人员在

认真倾听被询问人陈述案件经过的同时,还要细心观察,捕捉被询问人的表情、动态以及心

理,综合分析判断陈述的可信度。例如:在侦破一起扒窃手机的案件中,办案人员在询问笔

录中记录了这样一段话,“我看见那个小偷站在那个女青年的左后方,然后用左手伸进女青年

右肩背着的白坤包内,从里边偷出一部手机,刚要走,就被另外一名男青年抓住了”。我

们不否认有笔误现象的发生,这是工作态度的问题,但从另一个角度讲,这样的笔录怎么能成为

证据使用?其结果将如何?

有些事主到公安机关报案,讲不清具体时间和地点,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必须亲自到现场

观察情况,弄清具体位置后,再详细查清每个相关细节,提高证据价值。例如:在接报一起自

行车被盗案时,被询问人称:“我把自行车停放在东四南大街西侧,就进了一家卖电器的商店,

大约十分钟的时间,我出来发现自行车不见了”。这段话中,既没反应出东四南大街西侧的

哪个位置,也没反应出自行车放在马路崖的上边还是下边,更没弄清具体是哪一家电器商店.

我们若只简单记录这样的陈述,就会给以后的侦破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也起不到应有的证据作

用。

对于被询问人所形容的声响,要尽可能使用相近声响的词汇,既不能简单代替,也不能

夸大形容.比如:尖叫声和大声的喊叫、咚咚声和叮叮声等要区别出来,这样对于我们正确分析、

判断案件情况,选择侦破方向会提供极为有利的条件.

在案件现场或查证案件当中,经常会发现被询问人看到或发现有怀疑的对象,对于这种

情况,工作人员应该详细问清情况记录下来。对于看到或发现的怀疑对象要求其尽量详细描

述其身高、年龄(最接近的年龄段)、发型肤、体态、穿着、行走姿态、习惯动作、说话口

音以及身体某个部位固有的特征(包括:纹身、痣、记、残缺肢体部位),用以确定侦查目标;

有同案的,要了解相互的称呼、作案时的分工,用以判断主犯和从犯的情况;对于有怀疑对

象的要问清理由及原因、与被害人的关系如何等情况,用以确定侦查范围;对于有些现场还

要问清犯罪人员作案后逃跑的方向,以便及早设卡查控,抓获嫌疑人,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四、仔细询问物品受损情况,是处理犯罪人员的有力证据.

询问物品受损情况时,一定要注意问清受损物品的购买或取得的时间、形状、颜、新

旧程度等特点以及最后一次看到或接触受损物品的时间、该物品所处的位置、发现物品受损

的时间。例如在前边举出的自行车被盗案例,除谈到的具体地点以外,从时间上还要问清受

损的具体时间(要具体到年月日时分),在自行车的情况方面要问清自行车的车型、款式、品

牌、颜、有几成新、哪年买的,有可能的话要让其出示自行车的发票或自行车执照。正确

的记录方式是“2002729日下午315分,我骑着我的26型凤凰牌女式紫红自

行车来到东四南大街西侧的三友商店前,将自行车停放在马路崖上,车头朝西,然后锁车就进

了这个商店。大约十分钟以后,也就是325分左右,我就出来了,发现我的自行车不见了.

在这个时候,工作人员要问清车锁的位置和样式,由此可以提供分析作案手段的线索。如果是

入室盗窃财物,更要详细地询问出房间的钥匙保管情况,保险柜的密码知情人情况,被盗人民

币的数目、面值及新旧版情况,物体的大小及重量、品牌,以及拥有或使用物品是否应具备

一定的专业知识或特定技能等情况(全面了解现场的受损情况,能够控制销赃范围).如果是伤

害现场,要问明被伤害的部位、程度、作案工具等。

五、记录受害人的穿着、体貌特征是证实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有力条件。

在犯罪现场经常会发生被害人与嫌疑人接触的情况。记录下被害人的体貌特征,对于辨

别抓获嫌疑人后的口供真伪程度有很大的帮助,特别是杀人、抢劫、等现场更为重要。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了被害人的年龄、衣着(包括内衣、内裤)等细节

特征,在对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中,如果没有或简单记录这些细节特征,就会降低证言的证明

力。由此可见,询问时详细记录被害人的体貌特征及穿着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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