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学习2023离婚最新法律规定
新离婚法2023年新规定
《婚姻法》已废止,《》:离婚“新规”
《民法典》具体对离婚作出了以下新规定:
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
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
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
挥霍一方共同财产。
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
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
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
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
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
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
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
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
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
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
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
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离婚政策2023最新规定
民法典具体对离婚作出了以下新规定:
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
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
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
挥霍一方共同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
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
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
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
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
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
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
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
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
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2023年离婚法最新规定
2、如果诉讼离婚,一方起诉,到另一方住所地法院起诉受理。或者
在另一方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6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
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也不一定,也要起诉3
次、4次才离婚的。
三、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
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
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
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
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承担清偿责任。
2023年婚姻法离婚新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失效。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
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
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
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
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
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
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
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
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
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
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
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
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
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
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
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
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
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失效。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
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
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
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
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
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
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
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
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
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
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
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
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
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
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
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
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
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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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1:04: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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