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有什么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6 05:06:5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超时空战警3d)

Sometimes, when I hear a song, I suddenly think of someone.勤学乐施 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有什么司法解释?

“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年最高

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工伤保险案件若干问题中,对上下班途中的

工伤认定有了新的解释。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

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

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年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最新解释

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确定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

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

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

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

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

条第()项“醉酒或者”和第十六条第()项“自残或者自

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

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

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

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

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项“故意犯罪”的认定,

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

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

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

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

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

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

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

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

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

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

;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

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

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

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

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

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

到伤害的。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

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

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

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

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

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

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

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不可抗力;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

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

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

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

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

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九条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

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伤认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十条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次对工伤认定的最新解释,解决了社会上热

议的一些问题。厘清了对于劳动者因劳动派遣或两个工作单位以

上的工伤赔偿责任。对于因公外出受伤和上下班途中受伤鉴定工

伤有了详细的解释。有效解决劳资双方在工伤赔偿的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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