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衡内部董事和经营管理者的有效措施,在世
界上得到广泛认同和采纳。从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上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制度 理论 上可以
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这种制度虽具有一定积
极作用,但 发展 还不够健全,要想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实现制度化功能,必须具有
发挥作用的机制和制度环境。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作用 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衡内部董事和经营管理者的有效措施,在世界
上得到广泛认同和采纳。 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23条纳入了独立董
事制度,“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已
经上升到了“ 法律 ”的地位。其实,独立董事制度已在我国公司实践中试行了五六个年头
了,但独立董事的引入并不必然保证董事会的有效运作。要想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实
现制度化功能,必须具有发挥作用的机制和制度环境。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及公司的治理结构模式
独立董事最早出现在美国。独立董事的称谓有多种,有外部董事之称(outside director),
也有非执行董事(non executive director)之名,是指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公司整体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以及有可能 影响 他们独立判
断的事物之外,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关系,其不代表出资人、管理层、
股东会、董事会之任何一方利益,因此能够顾全大局,改变董事会决策一家之言的局面,并
将最终给所有股东带来利益。从严格意义上讲,这几个概念之间并不能完全相互代替。加拿
大学者布莱思认为:“这些词通常是被互相替换使用的„„但是,还是有一些潜在的差别。”
按照布莱思的观点,非执行董事是指董事中除公司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一切董事,包括普通
雇员中的董事;而外部董事不包括普通雇员中的董事;独立董事的关键之处在于“除了在董
事会中担任职务和是股东(如果是)外,他不应与公司有任何生意或其他联系从而影响他独立
的判断”。酒卷俊雄教授对董事的分类更能帮助我们认识独立董事的真实内涵。他认为,董事
可以分成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而外部董事又可以分成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董事,非关联董事
即独立董事。他强调,非关联董事为“除出席董事会以外与公司没有重要的业务上接触的关
系”。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地做出判
断的 经济 关联,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 问题 上必须做出自己
自主的判断。他不是个别利益集团的代表(包括大股东、公司管理层等),也不是他自己利益
的体现,他只能是公司整体利益的维护者,他以公正、平等、不偏不倚为准则。我国《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要有40%成
员独立于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和承销商。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克服投
资公司董事被控股股东及管理层所控制而背离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弊端。经过几十年
的实践,独立董事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各种基金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已得到了普遍认同,其地
位和职权也在法律层面上逐步得到了强化。西方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迅速增长的现象
称之为“独立董事革命”。
在西方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其权力机制的制度性安排有二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
英国等国家为代表的一元模式或叫单层模式。其权力结构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由其托
管公司财产,选聘经营管理班子,全权负责公司的各种重大决策并对股东大会负责。一种是
以日本、德国等国家为代表的二元模式或叫双层模式。二元模式中,日本、德国的具体权力
形式又有区别。日本公司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对股东
大会负责,由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并与董事会共同行使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制衡。而
德国公司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再由监事会来任命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德国模式中的监事会相当于美国、英国模式中的董事会,但其权力重
点在于监督而非决策,而董事会相当于经营管理班子。像法国公司究竟采取一元模式,还是
采取二元模式,由公司章程确定,经过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两种模式还可以互相转换。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元模式和二元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二元模式的公司内部有一个
监督董事会行为的常设机构,而一元模式的公司内部缺乏一个监督董事会行为的常设机构。
正是一元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监督职能的弱化导致了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这也是为什
么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英国家的主要原因。当然今天的二元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中,也建
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的作用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的特点是不同的。不管哪种模式,
独立董事制度的兴起,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决策 科学 化水平及专业化运作和
强化公司董事会的制衡、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大的作用。
这正是“独立董事革命”的重大意义,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所在。
二、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历程与理论作用分析
1993年青岛啤酒发行h股,并按照香港证券市场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两名独立董事,从而
成为第一家引进独立董事的境内公司;1997年12月16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112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首次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独立董事
任职人员条件有初步规定,特别注明设立独立董事为“选择性条款”,由公司自行决定,并非
强制性要求;1999年国家经贸委和 中国 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此规范对独立董事有较详细规
定,并开创了我国设置独立董事强制性要求的先河;2000年国家经贸委提出今后在大型公司
制 企业 中应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 现代
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正式提出“董事会中可以设立非公司股东且不在公
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实施,该文件要求2003年6月30日前各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包括1/3的独立董事;200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 社
会 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赋予了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力:“重大关联
交易、聘用或解聘 会计 师事务所,应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证监会赋予了独立董事进攻武器和“护身盾牌”;2006
年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从法律层面纳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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