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配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款

更新时间:2024-11-06 19:22:5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测字数)

如何分配农村⼟地征地补偿款

⼟地是农民赖以⽣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国家城镇化规模的不断推进,农村⼟地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地越来

越多的被征⽤。⽽由于当前我国对农村⼟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没有⼀个统⼀的标准,所以因⼟地征⽤⽽发⽣的⼀

系列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例层出不穷,⼀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当前农村的社会稳定。讲⼟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那

么⾸先得搞懂征地补偿款包括哪些费⽤?分什么?

根据《⼟地管理法》四⼗⼋条规定,征收⼟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

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实践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根据《⼟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六条规定直接⽀付给没有异议外,对于⼟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却存在着不同的争议,⽽之所以产⽣争议则是因为农村的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男⼥地位不平等、特殊主体的分配

不合理等⼀系列农村社会问题所造成的,⽽其中对于分配起决定影响的则当属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实践中对

于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般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不是唯⼀依据,还应结合地权进⾏考虑。

通俗来讲,如果某⼈的户⼝在本村,只要他()的农民⾝份没有改变,那么他()就享有地权,在⼟地被征收时就

应以集体成员的资格分配⼟地补偿款;即使某⼈的户⼝迁出了本村,也不能简单粗暴的掠夺他()⾝为本村集体成员的

资格,还要看他()是否还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为经济来源,为本村集体所尽的义务⼤⼩等多因素综合考虑。

⽽从农村⼟地征⽤补偿款分配到户⽽引发的⽭盾纠纷案件的主体看,主要存在以下⼏种类型,现逐⼀进⾏探讨:

⼀、出嫁⼥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与城镇职⼯或者居民结婚的农村妇⼥,由于政策原因导致不能落户到男⽅,应当认定其仍为集体经济组织的⼀

员,根据《妇⼥权益保障法》三⼗⼆、三⼗三条规定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补偿的权利。⽽实践中,⼤多数情形

嫁农⼥出现的分配补偿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中规定,妇⼥嫁⼊⽅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娘家所在村不得强⾏收回其原

籍承包地。对于在开展延包⼯作之前嫁⼊的妇⼥,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妇⼥承包地。对于妇⼥嫁⼊时已经完

成延包⼯作的,如当地实⾏⼤稳定、⼩调整的办法,应在⼩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增⼈不增地、减⼈不减

的办法,则出嫁妇⼥原籍的承包⼟地应予以保留,说明嫁农⼥的集体成员权益应在原籍和嫁⼊村之间按照实际情

况予以确定,不能以户⼝或出嫁等理由进⾏推脱,⽽应以征地时有没有在婆家重新分到⼟地为准,以避免两头落

的问题。

⼆、对于农村⼊赘⼥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对于⼊赘婿及其所带的⼦⼥,只要户⼝已迁⼊,且居住在当地,则村委会应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不得以

违反国家政策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克扣或者减少⼊赘婿本应享有的和同村村民的同等待遇的补偿。

三、关于离婚或丧偶的妇⼥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规定,妇⼥离婚或丧偶后

仍在原居住地⽣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份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

决承包⼟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地承包权。因此,该类妇⼥的征地款分配权应由户籍所在地即原居住地

落实。

四、关于将农业户⼝迁⼤、中专院校学⽣的问题。

对于农业户⼝步⼊⼤、中专院校的学⽣来说,虽然在上学之处将户⼝迁移⾄了学校,但是这只是为了⽅便学习管

理,毕业后还是要迁回原籍的,并且在上学期间并没有独⽴的经济来源,还是要以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收

益为基本⽣活条件和基本⽣活保障,所以没有丧失其在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不能剥夺其参与分配⼟地补

偿款的权利。

五、关于进城打⼯⼈员的问题。

由于其进城打⼯户籍仍在当地,仍旧依赖于集体⼟地⽣存,打⼯只是原有集体⼟地上收⼊之外的额外创收,不改

变其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份认定,故应与本村村民等额分配。

六、关于超⽣⼦⼥的问题。

虽然超⽣违反国家计划⽣育政策,但如果已经接受相应的处罚且执⾏到位,则超⽣⼦⼥依赖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活的基本事实仍旧决定了其作为集体组织成员新的⼀份⼦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

七、服兵役的问题。

凡农业户⼝的服现役的义务兵,不能停⽌其受益分配;如在部队⼀旦提⼲或转志愿兵,有了固定⼯资,应停⽌其受

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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