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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
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
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
行)〉的通 知》(国税发〔 〕 号)等有关规定,结
200830
合我省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
税: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
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
得税
:
1.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和 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
括 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
税 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
利 企业);
2.
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 ;
3.
上市公司;
4.
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融资租赁公
司、 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
价、 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
构、 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
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
9.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人建
账建制, 改善经营管理, 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
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 账征收。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核定应税所得 率或
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
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
成本费用总额的;
2.
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 但不能正确核算 (查
实)收入总额的;
3.
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 用
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二)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 相
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3.
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
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 方法
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 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
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 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
或: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 支出额 (应税所得
=/1-
率) ×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 -
(二)收入总额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
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和调整:
1.
结合我省地区经济情况、行业特点及企业规模,应税所
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确定(以下应税所得率仅适用于事前核
定):
宝鸡市、 咸
阳 市、铜川
上一年度收 汉中市、
榆林市、
市、 渭南
行业 西安市
入总额(万 安康市、
延安市
市、 韩城
元) 商洛市、
市、杨凌示范
区、西咸新区
农、
、
0-500 3 3 3 3
(含)
林
5 5 5 5 500
牧、渔业
以上
0-10005 5 5 5
(含)
制造业
1000 9 8 6 7
以上
批发和零
0-500 4 4 4 4
(含)
售贸易业
500 7 6 5 5
以上
交通运输 (含)
0-500 8 7 7 7
业
500 9 8 8 8
以上
0-20008 8 8 8
(含)
建筑业
2000 12 11 10 10
以上
0-500 10 9 8 8
(含)
饮食业
500 11 10 10 9
以上
0-500 17 16 16 15
(含)
娱乐业
500 20 19 19 17
以上
0-500 12 11 11 10
(含)
其他行业
500 13 12 12 11
以上
2.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 据
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 经营项
目中, 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 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 燃
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七条 企业征收方式发生变更的(由查账征收变为核定 征
收,或由核定征收变为查账征收的)应在《企业所得税核定 征收鉴
定表》中注明变更原因。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一式三
份,所得税管理部门一份;税源管理部门一份,作为纳 税人征管档
案;另一份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辖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核 定征
收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
本相同的纳税人, 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原 则上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 营业务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 达到 的,
20%
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 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 税额
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 各界了
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过 程
中,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核 定征收
应纳税额偏低的,或者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在 纳税申报中
隐瞒收入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应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201711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申报所属年度: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签章)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注册地址
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开户银行 行业类别
账号 主营业务项目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企业所得税额 上年注册资本
上年固定资产总额
上年缴纳增值税额
上年原材料耗用量
(额)
上年职工人数
上(本)年燃料、动 力
耗用量(额)
上年职工工资支出额 上年征收方式
项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账簿设置情况
账簿、凭证保存情况
收入核算情况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纳税申报情况
征收方式发生变更 的
原因
其他情况
本人保证本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 完整, 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
任。
企业 法人
声明
企业法人(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纳税 人
对 征收
方式 的
意 见
经办人(签章) : (公章)
年月日
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税款属期: 核定企业征收方式: 定额征收口 定率
征收口 核定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主管县(区)税务机关意见
税款属期: 核定企业征收方式: 定额征收口
定率征收口 核定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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