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防卫过当
摘; 要: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
它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即犯罪构成的几个要件主体、客体、主
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
劝和健康权,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的态度,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
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刑法》第20条没有对“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作出界定,造成在法学界对如何界定防卫过当提出了许多观点,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学界又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关系提出了新的
观点,最后关于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当承担
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也是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
害者作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
; 关键词: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 刑法
Abstract:; Defends has considered refers to the defense behavior
obviously to surpass the essential limit to create the significant harm to
have to tak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but defends has considered one kind
of slight criminality, it conforms to the crime constitution general
principle, namely the crime constitution several important documents
main body, the object, the subjective aspect and the objective aspect,
have defended when the main body is the single citizen which ha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ability, the object illegally violates human's personal
rights, namely illegally violates the human to receive the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the life to urge legally with the healthy power, the subjective
aspect is defends the human to when the result holds the laissez faire
careless too self-confident manner, The objective aspect was defends the
behavior obviously to surpass stopped the illegal violation behavior to
have the limit, and has created the significant harm. "Criminal law" 20th
obviously has not; surpassed essential limit "to" to make the limits, how
creates to limits in the legal science has defended when proposed many
viewpoints, along with society's progress, the legal science to have
defended when proposed with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relations the new
viewpoint, finally about has defended works a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defends has worked as the constitution crime, must undertak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but should reduce or avoid the punishment, this also
encourages the citizen, dares to wage the struggle with the illegal
violation, to maintains the social order to have the positive function.
;
Key; word: Defends has worked as; Justifiable defense; Defense behavior;
Criminal law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1]。防卫过当的概念不是独立被提出来的,
而是随着正当防卫的历史发展而提出来的。早在20世纪初,刑事社
会学派取代了刑事古典学派,在刑法理论上占据了统治地位,从理性
的角度对人们行使防卫权的范围、条件、合理限度等进行规定。在这
种情况下就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制定出对其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的规定,从而走上了有限防卫的轨道。
;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此规定
与1979年的旧刑法相比对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加以了扩张,在鼓励公
民更好的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
的意义。
; 二、 防卫过当的含义及其本质
; (一)防卫过当的含义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其含义为:
; 1.防卫目的的正当性
; 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
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2]。实际上,防卫
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
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
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
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
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
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 2.防卫行为的不正当性
; 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
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所以说防卫行为具有不正
当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二)防卫过当的本质
;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
害性。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
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
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
度。损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护的部分利益,防卫行为也就由最
初的正当防卫转化为犯罪行为,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性,
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此,防卫过当既是具有社会有益性,又
具有社会危害性[3],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说防卫过当是轻
微的犯罪行为。
三、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
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它有
自己的特点:第一,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
造成了重大的损害。第二,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这是防
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4]。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
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能不能定罪,就是通过是否具备了防卫过当
犯罪构成的条件,因为它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根据犯罪构成的一
般原理。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要件是:
(一)防卫过当的客体
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
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即是防卫
对象,又是犯罪对象,我国法律支持对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权益造成必
要的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同时不法侵害人还有他合法权益,
而这部分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防卫过当行为损害了不法侵害人
除了刑法允许可以反击,可以损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护的不允许
损害的部分权益。因此,防卫过当也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一种犯罪,
只不过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
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
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二字 ,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第一,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例如:防卫
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
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
“明显”范畴。第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
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
等因素对比来判断。例如:对以威胁方法实施的抗税行为采取了重伤
或者致死的防卫手段,其防卫强度应属于“明显”范畴。另外,防卫过
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
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
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
过必要的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例如:某甲以
拳脚击某乙,某乙用刀将某甲砍死,这种情况下就是“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是否过当应从全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认
定,不能一见有人死亡或者重伤,就断定是防卫过当,也不能一见保
护合法权益,就一律认定为正当防卫,应联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
“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来认定。
(三)防卫过当的主体
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我国刑法第17条
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的不满
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5]。这就是说,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有已满16周岁
的和已满14周岁的犯罪主体,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16周岁
的人,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一般
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
(四)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
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
自信的态度。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同其他犯
罪一样,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罪过。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疏忽大意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
意的过失。
(2)全面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
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
(3)过失与间接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
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为防卫
过当的罪过形式。
(4)过失与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任何种类
的过失与故意。
(5)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防卫过当是故
意造成的损害[6]。
我比较赞成第三种观点,要确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应当注意到防卫
过当的成立要求具备防卫目的的正当性一点,防卫过当的目的的正当
性决定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是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该结果发生,
如果防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积极追求和希
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是否定了防卫过当的本身[7]。防卫过当的行为
人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实施
防卫的,主观上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尽管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
但防卫人并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目的,只是由于在同不法侵害紧张搏
斗时的疏忽或者判断失误,才铸成防卫过当。但也不能排除在少数情
况下,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而在防卫中却抱着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由于直接犯罪
是具有犯罪目的的,而防卫过当的防卫性质,决定了防卫人在脑中不
可能并有正当防卫的目的和犯罪的目的,因而防卫过当不可能构成直
接故意犯罪,但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则是完全可能的,而其
他几种罪过形式,都是没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形式,与防卫过当成立需
要具备的正当性不相矛盾,因此防卫过当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间接故
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三四、防卫过当界定的几种不
同观点
对于防卫过当如何界定,从立法上看通常就是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
度问题,确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什么是“必要限度”?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具体的标准。
如何正确理解和确立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曾
有过“基本相适应说”,“必要说”,“需要说”三种不同的观点[8]。
(1)“基本相适应说”,该观点认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
要基本相适应,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否则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侵害行为,
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就属于防卫过当。
(2)“必要说”,该观点认为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
行为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
则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如果不是非此不能制
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
(3)“需要说”,该观点认为防卫是否过当,要以是否有利于鼓励和
支持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为原则。只要防卫者认为需要,
无论实行什么行为,造成什么结果,都是正当的。
我国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
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
从而降低了界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9]。刑法原
有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界定在防卫行为同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
强度和损害程度要基本相适应上,不利于对正当防卫人的保护。修订
的刑法总结了实践经验,明确规定在防卫的必要限度上,只要没有“明
显超过”“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是正当防卫。新刑法已经从立法
上否定了“基本相适应说”,作出了可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防
卫行为同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可以超过,
而不强求要基本适应,这一修订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并且从立法上认定了“基本相适应说”已经过时。
; 对于新立法的规定,法学界一般认为,它在继续强调防卫行为的
目的性同时,通过增加“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等字眼,显然拓展了
防卫行为的正当性范围,具体地讲,就是取消了要求防卫行为在手段、
强度及损害后果与侵害行为基本相适应的限制,明确肯定了“超过”的
合法性[10]。注重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基本相当性,而相对忽视了
防卫行为的目的性和有效性,这是我们在适用现行的刑法的规则分析
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案件性质时必须克服在观念上的障碍。
“需要说”主张的对防卫手段不加任何限制,其与刑法所规定的精神不
尽相符,因而也是难以成立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9:34: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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