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书(律师整理版)

更新时间:2024-11-06 08:12:2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许一心)

商标授权书

商标使用许可人: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

基于甲方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号的“宜城好迪”注册商标,

714301

商标在市场享有良好的信誉,乙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 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具有 良好的生产和销售能力,现甲、乙双

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实施

细则的规定,经友好协商,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下文赋予的意义:

“生效日”指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生效之日。

“许可商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宜城好迪” 商标。

“标识物品”指带有许可商标的包装物、铭牌、标签、封签、说明 书合格

证、激光防伪标识等物品。

“商品”指出乙方生产和销售的带有许可商标的产品。

“样品”指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提供的商品。

1

第二条 同意许可

甲方是“宜城好迪”商标的唯一合法拥有人。

甲方有权许可乙方使用“宜城好迪”商标。 乙方向甲方要求使用“宜城好

迪”生产和销售许可使用权限的产品。 甲方同意在乙方已同意承担本合同义务的

情况下, 本合同的约定许 可乙方使用“宜城好迪”商标。

许可使用权限于 商品,次许可商品为独 家生产销售。

许可商品销售的地区为国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

第三条 权限保留

本合同的许可使用为非排他性的许可使用。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许可使用的地

域内许可第三方使用“宜城好迪” 商标。

甲方据市场需要向乙方下达授权产品生产、销售任务为

年。

第四条 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 日止,合同到期同等条 件优先乙方。

第五条 许可使用费

本合同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 万元。

许可使用费在本合同签订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本合同根据第十一条终止

后,乙方对库存商品要求继续销售的,甲 方同意乙方在按每件(个)商标向甲方

支付许可商标逾期使用后,凭甲 方的书面证明文件中限定时间内销售完毕。

预交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 产品订货会务费及宣传费用采取双方分摊办

/

2

法,具体数额另议。 第六条 商标质量 商标的质量及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及包

装规定,甲方有权监督乙 方执行。

甲方对商品的原材料、产品质量、产品包装等具有规定要求的(该 具体要求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毋需乙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时修改,但 该修改需书面通知

乙方) ,该具体要求的文件及书面通知将作为本合同的 附件并与本合同不可分

割,乙方必须按照该具体要求生产和销售。

商标的生产、销售和售后的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 同的约定

承担。

甲方有权派出一至二名驻厂员进驻乙方负责质量监督、市场管理和 知识产权

的监护,驻厂员的工资有乙方按 月于次月 日前支

/

付给甲方,再由甲方给予驻厂员工发放。甲方有权定期派质检人员进入 乙方的生

产地和仓库抽查商品;有权委托国家法定质检部门检验其产品 质量,质量检验所

产生的差旅、检测等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

商品的质量及包装必须与样品一致。

第七条 售后服务

乙方在使用甲方商标生产、售后产品时,所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和 售后服

务,乙方必须全权负责处理。一旦售后问题出现,必须于一个星 期内给予合理解

决,如有拖延时间而造成对商标形象的影响,甲方将进 行对乙方 元至 元一

次。(视情况严重性决定)

因乙方销售商或顾客在销售使用甲方商标产品时,出现向相关投诉 和媒体曝

3

光,乙方必须及时有效处理;对于乙方未能有效处理,造成甲 方商标严重影响

的,或出现第三方向甲方索赔,甲方有向乙方进行索赔 和处罚的权利。

乙方某个单品或全部产品停止生产、销售甲方商标产品,必须书面 通知甲

方;并确保停产之日起,五年内向顾客提供售后服务。

第八条 样品

每一品种、规格的商品,乙方必须在销售前免费提供连包装物的样 品两件,

该样品由甲、乙双方交收时封存。

样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包装规定,本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

的强制规定。

当甲、乙双方争议时,样品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证据。

第九条 许可商标使用

乙方在商品及包装物、产品目录、报价单、说明书,企业名片、广 告宣传、

展览等有关的业务活动中使用许可商标,应标明商标注册人: 没有甲方的书面同

意,商标及标志物品不得带有许可商标外的其他 商标,并不得淡化甲方许可商

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许可商标用作其生产的其他产品 的名称或

名称的一部分。

乙方使用者商品、说明书、铭牌及包装上的许可标识、注册标志及 其他知识

产权标志,许可商标注册人名称、街道企业名称和地址、认证 标志、代码等标示

项目的使用,和商品包装的整体要求都必须符合甲方 商品包装规定。

4

乙方在商品及包装上必须使用商品条形码。

乙方在国内销售商品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说明商品不得出口贸 易。

对市场上出现的涉及许可商标的侵权行为,由甲方负责打假工作, 乙方有义

务提供线索并予以配合。

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要求,悬挂甲方公司旗帜,

C1V1

尊重甲方的企业文化,并在乙方公司门口显要位置树立“宜城好迪”形 象广告

牌。

商品必须粘贴防伪标识。

本合同根据第十一条终止后,除第五条 的情况外,乙必须立即停 止生产

3

和销售商品,库存商品必须清点上报甲方。

乙方必须以企业的生产设备、技术和场所生产商品,不得发外加工 或购买中

性商品加贴许可商标。

第十条 标识物品的管理

乙方委托他人印制标识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包装物料、产品目录、 说明

书、产品合格证书等) ,必须把有关印制版样和印制数量书面报送给 甲方审核

备案,以上印制需由甲方指定的印制企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的企业进行印

制。

乙方对甲方统一制发的激光防伪标识、许可商标标识和带甲方许可 商标标识

的包装物料以及自行印制的标识及其他标识物品必须有妥善的 保管制度,不得流

失,更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给他人使用。

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各种标识物品如有破损必须集中存储, 登记并书

5

面通知甲方,由甲方监督销毁。

甲方负责印制配给乙方的电码防伪标识,乙方按生产销售量印制成 本向甲方

购买。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在本合同的有限期内,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得变更本合同: 如一方

需要变更合同,应与他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前, 本合同条款依

然有效。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终止合同:

任何一方不履行、不遵守本合同任何条款的约定;

任何一方成为破产、无清偿能力,以债权人为受益人转移其财产、 停止营

业,清算或解散的主体。

任何一方的投资者或股权有任何变化。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条件有实质性的违反,而该种违反在 发生后为

期三十天内未得到对方认为满意的纠正,或未能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法律法规规

定应当终止的。

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许可,乙方利用甲方商标生产本合同授权以 外的其他

商品,将视为严重违反合同。一旦查实,乙方将以本年度许可 费三倍,并终

止合同。

6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情况,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 同。

商品经市级以上法定的计量质监部门检验,检验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商品被工商、计量或技监督等有关部门抽检,不合格检测结果累计 有三次

的。

甲、乙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终止合同。

合同到期前一月内,乙方主动向甲方申请续签,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乙方无

条件终止生产,库存产品在合同到期或终止日起由甲方清点登记, 贴上标志,限

乙方在一月内销售处理完毕,否则视为侵权和假冒。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即为违约。 违约方需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予守约方。

违约方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赔

第十四条 备案及库查

甲方负责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叁个月内,把本合同报送国家商标局备

甲、乙双方分别负责把合同副本送交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存

第十五条 通知

所有通知须用传真或挂号邮件发出;本合同的住所发出,本合同各

7

方相互间通知须按对方列于本合同同住住所发出。

第十六条 生效

本合同中满足下列条件时生效。 乙方已全额支付许可使用费。

第十七条 合同份数及复印

1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送有关部门备案

及存查。

2

、乙方需要复印本合同使用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由甲方在

8

本合同复印件上逐页加盖骑缝章予以确认。

32

、除本条 的情况外,本合同复印件无效,乙方不得复印本合同及

附件(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

补充合同确定。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或解释发生后争议由甲、乙双

方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

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或失效的,其他条款依然有效,双方应当继续

履行。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甲方住所: 乙方住所: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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