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书
商标使用许可人: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
基于甲方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号的“宜城好迪”注册商标,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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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市场享有良好的信誉,乙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 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具有 良好的生产和销售能力,现甲、乙双
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实施
细则的规定,经友好协商,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下文赋予的意义:
“生效日”指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生效之日。
“许可商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宜城好迪” 商标。
“标识物品”指带有许可商标的包装物、铭牌、标签、封签、说明 书合格
证、激光防伪标识等物品。
“商品”指出乙方生产和销售的带有许可商标的产品。
“样品”指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提供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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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同意许可
甲方是“宜城好迪”商标的唯一合法拥有人。
甲方有权许可乙方使用“宜城好迪”商标。 乙方向甲方要求使用“宜城好
迪”生产和销售许可使用权限的产品。 甲方同意在乙方已同意承担本合同义务的
情况下, 本合同的约定许 可乙方使用“宜城好迪”商标。
许可使用权限于 类 商品,次许可商品为独 家生产销售。
许可商品销售的地区为国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
第三条 权限保留
本合同的许可使用为非排他性的许可使用。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许可使用的地
域内许可第三方使用“宜城好迪” 商标。
甲方据市场需要向乙方下达授权产品生产、销售任务为 台
年。
第四条 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同等条 件优先乙方。
第五条 许可使用费
本合同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 万元。
许可使用费在本合同签订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本合同根据第十一条终止
后,乙方对库存商品要求继续销售的,甲 方同意乙方在按每件(个)商标向甲方
支付许可商标逾期使用后,凭甲 方的书面证明文件中限定时间内销售完毕。
预交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 产品订货会务费及宣传费用采取双方分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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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具体数额另议。 第六条 商标质量 商标的质量及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及包
装规定,甲方有权监督乙 方执行。
甲方对商品的原材料、产品质量、产品包装等具有规定要求的(该 具体要求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毋需乙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时修改,但 该修改需书面通知
乙方) ,该具体要求的文件及书面通知将作为本合同的 附件并与本合同不可分
割,乙方必须按照该具体要求生产和销售。
商标的生产、销售和售后的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 同的约定
承担。
甲方有权派出一至二名驻厂员进驻乙方负责质量监督、市场管理和 知识产权
的监护,驻厂员的工资有乙方按 元月于次月 日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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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给甲方,再由甲方给予驻厂员工发放。甲方有权定期派质检人员进入 乙方的生
产地和仓库抽查商品;有权委托国家法定质检部门检验其产品 质量,质量检验所
产生的差旅、检测等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
商品的质量及包装必须与样品一致。
第七条 售后服务
乙方在使用甲方商标生产、售后产品时,所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和 售后服
务,乙方必须全权负责处理。一旦售后问题出现,必须于一个星 期内给予合理解
决,如有拖延时间而造成对商标形象的影响,甲方将进 行对乙方 元至 元一
次。(视情况严重性决定)
因乙方销售商或顾客在销售使用甲方商标产品时,出现向相关投诉 和媒体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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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乙方必须及时有效处理;对于乙方未能有效处理,造成甲 方商标严重影响
的,或出现第三方向甲方索赔,甲方有向乙方进行索赔 和处罚的权利。
乙方某个单品或全部产品停止生产、销售甲方商标产品,必须书面 通知甲
方;并确保停产之日起,五年内向顾客提供售后服务。
第八条 样品
每一品种、规格的商品,乙方必须在销售前免费提供连包装物的样 品两件,
该样品由甲、乙双方交收时封存。
样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包装规定,本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
的强制规定。
当甲、乙双方争议时,样品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证据。
第九条 许可商标使用
乙方在商品及包装物、产品目录、报价单、说明书,企业名片、广 告宣传、
展览等有关的业务活动中使用许可商标,应标明商标注册人: 没有甲方的书面同
意,商标及标志物品不得带有许可商标外的其他 商标,并不得淡化甲方许可商
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许可商标用作其生产的其他产品 的名称或
名称的一部分。
乙方使用者商品、说明书、铭牌及包装上的许可标识、注册标志及 其他知识
产权标志,许可商标注册人名称、街道企业名称和地址、认证 标志、代码等标示
项目的使用,和商品包装的整体要求都必须符合甲方 商品包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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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在商品及包装上必须使用商品条形码。
乙方在国内销售商品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说明商品不得出口贸 易。
对市场上出现的涉及许可商标的侵权行为,由甲方负责打假工作, 乙方有义
务提供线索并予以配合。
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要求,悬挂甲方公司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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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甲方的企业文化,并在乙方公司门口显要位置树立“宜城好迪”形 象广告
牌。
商品必须粘贴防伪标识。
本合同根据第十一条终止后,除第五条 的情况外,乙必须立即停 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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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销售商品,库存商品必须清点上报甲方。
乙方必须以企业的生产设备、技术和场所生产商品,不得发外加工 或购买中
性商品加贴许可商标。
第十条 标识物品的管理
乙方委托他人印制标识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包装物料、产品目录、 说明
书、产品合格证书等) ,必须把有关印制版样和印制数量书面报送给 甲方审核
备案,以上印制需由甲方指定的印制企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的企业进行印
制。
乙方对甲方统一制发的激光防伪标识、许可商标标识和带甲方许可 商标标识
的包装物料以及自行印制的标识及其他标识物品必须有妥善的 保管制度,不得流
失,更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给他人使用。
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各种标识物品如有破损必须集中存储, 登记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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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甲方,由甲方监督销毁。
甲方负责印制配给乙方的电码防伪标识,乙方按生产销售量印制成 本向甲方
购买。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在本合同的有限期内,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得变更本合同: 如一方
需要变更合同,应与他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前, 本合同条款依
然有效。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终止合同:
任何一方不履行、不遵守本合同任何条款的约定;
任何一方成为破产、无清偿能力,以债权人为受益人转移其财产、 停止营
业,清算或解散的主体。
任何一方的投资者或股权有任何变化。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条件有实质性的违反,而该种违反在 发生后为
期三十天内未得到对方认为满意的纠正,或未能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法律法规规
定应当终止的。
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许可,乙方利用甲方商标生产本合同授权以 外的其他
商品,将视为严重违反合同。一旦查实,乙方将以本年度许可 费三倍,并终
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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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下列任何情况,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 同。
商品经市级以上法定的计量质监部门检验,检验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商品被工商、计量或技监督等有关部门抽检,不合格检测结果累计 有三次
的。
甲、乙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终止合同。
合同到期前一月内,乙方主动向甲方申请续签,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乙方无
条件终止生产,库存产品在合同到期或终止日起由甲方清点登记, 贴上标志,限
乙方在一月内销售处理完毕,否则视为侵权和假冒。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即为违约。 违约方需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予守约方。
违约方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赔
第十四条 备案及库查
甲方负责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叁个月内,把本合同报送国家商标局备
甲、乙双方分别负责把合同副本送交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存
第十五条 通知
所有通知须用传真或挂号邮件发出;本合同的住所发出,本合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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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相互间通知须按对方列于本合同同住住所发出。
第十六条 生效
本合同中满足下列条件时生效。 乙方已全额支付许可使用费。
第十七条 合同份数及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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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送有关部门备案
及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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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需要复印本合同使用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由甲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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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复印件上逐页加盖骑缝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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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条 的情况外,本合同复印件无效,乙方不得复印本合同及
附件(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
补充合同确定。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或解释发生后争议由甲、乙双
方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 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或失效的,其他条款依然有效,双方应当继续
履行。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甲方住所: 乙方住所: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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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8:31: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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