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需要的手续
一、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
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
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
一、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
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
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
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
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
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
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
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
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
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
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四)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
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五)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
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
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
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
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
力。
(六)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
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
使领馆认证。
(七)出国人员
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
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
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
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
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张,
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
婚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
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
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讼。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8:23: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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