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需要的手续

更新时间:2024-11-06 07:26:3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尺子英语)

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需要的手续

一、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

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

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

一、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

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

证件:

()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人民政府出

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

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

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

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

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

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

使()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

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

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

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

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

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

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

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

力。

()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

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

使领馆认证。

()出国人员

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

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

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

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

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三张,

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

婚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

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

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讼。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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