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进一步推进裁判文书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促
进司法公正,依照《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
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
开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
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广州审判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以下简称审判文书网)上予以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三条 主审法官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须知》,告知当
事人在审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及人民法院在审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审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裁判文书在审判文书网公
布由主审法官的部门负责人审核,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的裁判文书由
主管副院长审核。主审法官对裁判文书的质量负责。
第五条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应当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上挂审判文书
网公布。
第六条 在审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
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
人。
第七条 在审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主审法官将可公开的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五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
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办公室管理人员统一挂上审判文书网。管理人员在接收到裁
判文书后二日内上挂审判文书网。
主审法官应当将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提交一份给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查。
第九条 在审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
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审判文书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条 主审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不宜在审判文书网公布情形的,
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
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报上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
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按照上述规定制作《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须知》,载明裁判
文书上网公开事宜、不公开范围等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本院调研科负责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收集汇总公众对裁判文
书上网公开的意见,及时提交案件承办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本院办公室负责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对上网公开的
裁判文书按类型、案由、案号、经办部门等条件设置检索功能,提供全文检索、查询、统计、
下载、打印等功能服务;及时制定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操作技术规范,并负责操作培训。
第十四条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对上网公
开裁判文书的质量进行抽查,定期通报各案件主审法官、承办部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情况,
督促、检查各案件主审法官、承办部门及时公开裁判文书。
各业务庭每周一上报上周生效案件的案号、主审法官给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纳入年终部门岗位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问题,由本院司法公开领导小组解释。
本院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须知
2.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审批表
3. 撤回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审批表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14年3月10日
附件1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须知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司法公
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
院对生效的裁判文书予以上网公开。
一、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的种类
本院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
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范围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将在广州审判网、中国
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三、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内容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
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
人。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四、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的时间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本院将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上挂广州审判网和
中国裁判文书网。
附件2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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