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
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
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
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
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知识延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
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
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
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
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
含义:
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
法;
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
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
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
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
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
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8:05: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2007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