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6 13:28:2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搜狐高清影视)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

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

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

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

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知识延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

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

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

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

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

含义:

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

;

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

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

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

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

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

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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