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缓刑人员管理要求有哪些
管理缓刑人员的办法
我叫__,6月1日因为抢劫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3年缓刑5
年。本想没有想那么多,可是现在不但触犯了法律,同时也给家里、带来了更大
的经济压力,负债累累!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刑,对自己的行为后
悔不已,但是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
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
通过民警在这些月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
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
影响。 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
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 , 耐心细致的教育下。 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
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
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
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
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 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
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
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缓刑人员思想汇报
近几年作为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的副产品,刑事犯罪也不断增加,其中被
判处缓刑的人员数量也呈上升趋势。缓刑人员的增加对社会经济和治安秩序的影
响也在不断增强,管理不好极易发生重新犯罪。预防和减少缓刑人员重新犯罪的
关键不是少判或不判缓刑,而是如何有效地对缓刑人员进行管理。笔者结合山东
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 院对缓刑人员管理的实际情况,期望与您共同探讨对缓
刑人员管理方面好的办法。
一、缓刑的概念、特征及适用缓刑的情况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
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
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缓刑制度是近代发展起来的,现已被世界
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我国刑法 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暂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
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随着经济增长,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数呈逐年上
升趋势, 判决的各类刑事案件数比增长了的68.9%,比增长了40.8%,判决人数
也相应增长了68.9%、73.8%。作为基层法院,在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盗窃(数
额较大)、交通肇事、轻伤害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占到60%以上。在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量刑的人数占总判决人数的70.34%.相应的符合缓刑条件的人数也呈
逐年上升趋势,判决的缓刑人数比增长了8.1%,比增长了4.9%。1月至4月期
间判处缓刑的人数占总判决人数的34%,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数的48.9%,平
均每年有80余名被告人被判处了缓刑。
二、缓刑人员管理中的缺陷
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
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
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关设置不合理,监管考察没有衡量标准,监管考
察程序无章可循,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监管
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实施监
管考察;监管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公安干警及缓
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表现为:
1、监管机关的工作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由于在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
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有的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
执行机关,有的缓刑犯属异地公安机关管辖,执行通知书则送达当地公安机关造
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脱节。
2、监管组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公安机关大都没有设置专职的监管人员,
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也是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所组成的帮教监管组织只表现在
纸面上,监管考察人员缺乏专业经验和责任心,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不严、监督
不力、考察监督松懈,有的还处于失控状态。监管考察人员随意组合,也没有组
织任何培训,缺乏应有的素质,无法对缓刑犯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
3、监管措施不健全,目前尚未有规范的、可操作的规定,不利于监管工作
的开展。
4、监督机关对缓刑犯监管考察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对
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三、我院管理缓刑人员的做法及取得的成绩
针对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缓刑人员只有形式上的管理,而无实质内容上的帮
教,河口法院不是一判了之,而是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托审
判职能作用的发挥,于1997年成立了以帮助、教育和挽救缓刑人员为工作重点
的育新学校,切实落实了最高法院提出的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指导思想,目前该
校已有学员158人。通过不懈努力,现育新学校学员无一重新犯罪,取得了较好
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果。
三举措,规范育新学校管理
为加强对被判处缓刑、管制及暂予监外执行等外执人员的管理,控制和减
少其重新犯罪情况的发生,我院在育新学校管理工作中先后实施了三项举措。一
是向缓刑人员发放《缓刑人员须知》,《须知》中明确告知缓刑人员在考验期限
内应如何去做,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将被采取怎样的制裁措施。二是与缓刑人员所
在单位或居住的居委会、村委会签订《缓刑人员管理双向责任书》,并每半年到
该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考察缓刑人员的改造情况。三是为每名缓刑人员建立档
案。档案内除包括上述材料外,还包括缓刑人员的考勤情况、学习笔记、思想汇
报、考察材料,促使其经常反思自己的行为,使其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通过
上述三项措施,法院可以及时了解每名缓刑人员的思想动态,有效地对其实行帮
教,基本杜绝了缓刑人员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二办法,敦促学员改过自新
由于缓刑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即若被缓刑人在规定的
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这就很容易使广大众产生一种
错觉,认为缓刑就是有罪不罚,与无罪释放没什么区别,更严重的是一些缓刑人
员也有此种错误认识,为敦促其时刻提醒自己系“戴罪之身”,应严格要求自己
的一言一行,并且通过实际行动体现出其改恶从善的决心,我院对缓刑人员实施
两项具体措施:一是实行缓刑负担制度,即使被缓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担一
定的制裁性义务。这无疑成为完善缓刑实施的一场及时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
和了缓刑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冲突,消除了司法机关和公众对缓刑的抵触情
绪,也为执行人员考察被缓刑人员是否真诚悔罪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手段,并为被
缓刑人提供了弥补自己犯罪行为的机会,从而取得了一箭三雕的良好效果。为此
我院与社区、居委会、敬老院等单位联系,并先后3次组织育新学校学员去义务
劳动,为缓刑人员履行“缓刑负担”提供条件,上述活动的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法
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在育新学校的课堂上开展互动教学。我院规定育新学
校每年开课四次,时间定在每个季度的15号。在育新学校的课堂上,我院除安
排刑事法官向学员传授刑事法律知识 或以案讲-法、以案释法外,还聘请交-警
讲授-交通安全法、民事法官讲授民事立案、应诉及证据采集、司法所调解员讲
授如何正确处理邻里纠纷。同时创新授课方式,采取互动教学的模式,由文化程
度较高且改造积极、表现较为突出的学员自己担任授课人员现身说法,通过剖析
犯罪原因,反思犯罪危害,促使每个学员深挖思想根源,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心和
决心。
四、加强对缓刑人员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面对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缓刑大军,预防和杜绝其重新犯罪单凭公安机关、
法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设立拟判缓人员判前调查制度,确保正确适用缓刑。由于审判实践中
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
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
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
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
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
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结合
该院开展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由聘请的有调查经验的社会调查
员针对被告人日常生活中的表现情况及适用缓刑后监管、帮教组织的情况进行调
查,使之判之有据,并确保改造效果。
(二)建立缓刑执行的体制。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具有非凡的组织能力,在组
织众方面具有一贯优势。只要领导重视,落实监督组织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在
有缓刑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监督小组并不困难,在街道、社区建立同样
的组织也易如反掌。街道、社区内的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是一支庞大的队
伍,辅之以政法院、系的大学生志愿者或者其他志愿者协助,完全可以建立起新
时期监督机构。运用他们参加此项工作,还可以达到事办功倍的效果。
(三)执行机关应制定缓刑的实施细则和奖惩措施。“实施细则”是指对缓
刑犯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如何具体操作;规定监督小组的职权;如果有违法律法
规 的,有无教育、惩罚措施;凡遵守很好的,可否报申请、减刑等等。在实践中
逐步摸索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监督的质量,使缓刑的执行走向规范化、
制度化的轨道,得到良性发展。在缓刑执行过程中,确定存在着大错不犯,小错
不断以及不接受监督改造的情况,执行机关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考核标准,
比如对上述人员在其被扣分达到一定程度时依法撤销缓刑。
(四)对外来人员的缓刑执行问题。因不能确保外来人员的缓刑执行效果,
我院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外来人员一般也不判处缓刑,但这样做有违公正。因
此笔者认为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主动为其办理暂住手续,同时加
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对无暂住手续的外来人员分别采取补办暂住手续以
及其他相关处罚措施。外来人员居有定所后,其缓刑执行则由相应公安机关执行
及村委会、居委会协助执行,而法院则可以将其纳入帮教范围,以上措施的开展
将杜绝外来人员由于管理不善引发的重新犯罪。
(五)解除缓刑人员的后顾之忧。缓刑人员比其他公民可能更懂得自由的可
贵,更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但往往由于生活、就业、居住、子女上学等多
方面原因,诱使其重新犯罪。比如一些国家机关、企业职工,在缓刑改造期间被
原单位开除,同时又因为是在缓刑改造期间不能享受失业待遇及参加社会招工,
使其日常生活陷入困境,遇到合适的诱因极易重新犯罪,同时被判处缓刑的未成
年人其受教育、就业难问题也非常突出,因此各级党、政组织应及早将上述问题
提上议事日程,并妥善解决。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7:33: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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