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三种途径|民事再审系列专题(一)

更新时间:2024-11-06 12:29:0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迈克尔福克斯)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三种途径|民事再审系列专题(一)

原创2021-11-15 17:24

Laura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条,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两审

终审,指的是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但

两审终审无法避免错案,民事再审程序本质上就是一种监督程序、纠

错程序。民事再审程序,又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

审理的程序。

民事案件启动再审并通过再审程序实现案件改判难度很大。为此,

我们特推出民事再审系列专题文章,对民事再审相关问题做系统性梳

理,以期对自己未来的工作,同时也对读者形成有益参考。

本篇文章主要梳理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三种途径。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对已经生效的

调解书,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再审程序启动的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一种途径。

有几点值得注意:

1、期限

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法律规定的四

种情形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2、提交再审申请的法院

一般应当向生效裁判文书作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

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两类案件可以向原审

法院申请再审。

3、对于调解书,只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

议内容违反法律,才能申请再审。

二、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人

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

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

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

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

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有几点值得注意:

1、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检察院提出检察建

议,法院要审查是否再审。

2、调解书只有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况下,检察院

才应当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3、如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

作出裁定的,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

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

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

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院依职权申请再审虽然实践中用得不多,但也是一种很重要的

启动再审程序的途径。此种途径的优点在于没有启动时间上的限制。

实践中,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通常是源于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后,

通过信访渠道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上级法院根据信访线索启动再审,

提审纠错。实际上这是一种“兜底”的途径,而且相比其他两种成功

可能性较低,所以一般建议当事人在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申请检查

监督不予支持之后,再尝试此种途径。

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总结一下,启动再审一般先向法院申请再审,

如果再审申请被驳回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这两种是最主

要的途径。如果仍未获得支持,可以尝试通过信访途径或者其他合法

途径,争取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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