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标准版)

更新时间:2024-11-06 11:31:4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2013一吻定情)

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标准合同模板整理版〕

方:XXX个人或公司

方:XXX个人或公司

签订日期: XXXXXXXX

签订地点: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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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

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

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

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

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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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金的领取分为即期领取和延期领取二种。

即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二种,开始领取日为本合

同的生效日。

延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开始

领取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岁五种,开始领

取日为投保人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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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

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十年。假设

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

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

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假设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

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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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

s〕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

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

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

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五种。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

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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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

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

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

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

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

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

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

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

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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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

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

费。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

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

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

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 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

未履行如实如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

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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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

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

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那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

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

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由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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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

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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