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5.02.13
• 【字 号】沪卫计妇幼〔2015〕6号
• 【施行日期】2015.04.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计妇幼〔2015〕6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妇幼保健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母婴保健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
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以及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妇幼
〔2014〕4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对2011年印发的
《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第15次市卫生计生委
委务会议讨论通过,有效期5年。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各级助产机构和相关机构。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
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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