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泳等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专利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5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19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戴怡婷王东勇吴斌
【审理法官】戴怡婷王东勇吴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卢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当事人】卢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卢泳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王宇明北
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王宇明北京
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寿辉赵赫文王宇明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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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卢泳;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使用
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注册”相关的技术特征;2、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权
利要求1中的“备选信号”的相关技术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
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涉案专利说明书0025段记载对于偶然采集者,则先将内容备选,而
后进行注册。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9-22 17:43:32
卢泳等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19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泳,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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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卢泳之夫),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
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
8号东联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汪洪,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鸿飞,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
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泳因侵犯专利权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
初83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
议庭,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泳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寿辉、
刘杰,被上诉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健、韩鸿飞,原审第三人央视国际网
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赫文、王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卢泳是专利号为ZL2.9、名称为“信号采
集、传输、编辑整合、播发及收视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
人,该专利于2013年3月27日获得授权。
权利要求1:“一种信号采集、传输、编辑整合、播发及收视的方法,其特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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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所述方法包括:
利用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
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
对所述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册;
于一网络平台获取注册通过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
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
号;未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
将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
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在所述网络平台进行编辑整合后,进行播发;
在收视端对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
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进行选择,收看选择的某一路音频信号和
某一路视频信号。”
权利要求3:“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编辑整合,包括如下
的一种或者多种:音视频采集终端的注册、音视频资源的插入、音视频资源的审查、音
视频资源的监播、音视频资源的计费;其中所述音视频资源的插入为广告和/或伴音的插
入。”
卢泳主张在2016年6月10日-7月10日间的“2016欧洲杯”赛事期间及2017
年1月“2017年春节联欢晚会”直播期间,央视公司所经营管理的央视网以多路音视频
直播的方式对“2016欧洲杯”赛事及“2017年春节联欢晚会”进行直播,其直播方式与
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同,构成侵权。故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央视公司停止侵权
行为,并对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卢泳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以下3组证据:
证据1为专利号ZL2.9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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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登记簿的副本,用于证明专利权有效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证据2为卢泳的身份证,用于证明卢泳是专利权人;
证据3为一张记载两段视频的光盘,用于证明央视公司实施了侵权方法。
央视公司辩称:央视网对“2017年春节联欢晚会”及“2016年欧洲杯”两个播
放方法并没有涵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春晚”直播是分别在不同的直
播演播厅进行直播。而“2016年欧洲杯”的播放,是从欧洲足球协会联盟购买的版权,
采集步骤由欧洲足球协会联盟完成。根据全面覆盖的侵权判断原则,央视公司所实施的
播放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犯。并且,央视公司所实施的播放方法
在公开号为US2004/0068743A1的专利中已经公开,属于现有技术。综上,请求北京市知
识产权局依法驳回卢泳的请求。
央视公司当庭向北京知识产权局提交了15个证据。
证据1为从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获取的涉案专利的中国审查历史,用于证明涉案
专利与现有技术的本质区别,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
证据2为美国同族专利US 9584878 B2,证据3为前述美国同族专利权利要求书
部分译文;证据2、3用于证明中国专利的保护范围明显大于美国同族专利的保护范围。
证据4为公开号US2004/0068743A1的专利文件及部分译文,用于证明央视网使
用的播放方案为现有技术。
证据5为商务印书馆出版《现代汉语词典》(版次:2005年6月第5版)第103
页复印页,用于证明“播发”的含义。
证据6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出版《宽带通信网原理》(版次:2006年10月第
1版)第313页的复印页,用于证明“单播”和“广播”的含义。
证据7为网页打印件,百度百科搜索关于CD技术4页,用于证明CD技术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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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8为网页打印件,标题“第十五届欧洲足球锦标赛版权声明”1页,用于证
明央视网转播的比赛节目是从欧洲足球协会联盟购买的版权。
证据9为网页打印件,标题“@春晚(艾特春晚)明星陪你玩互动”3页。
证据10为网页打印件,标题“鸡年春晚远去,但‘@春晚’视频产品爆红给综艺
节目带来什么启发?”6页。
证据11为网页打印件,标题“春晚:对媒体深度融合的一次检阅”2页。
证据12为网页打印件,百度百科搜索“@春晚”2页。
证据13为网页打印件,爱奇艺网站搜索“@春晚”打印件1页;证据9-13,用于
证明“@春晚”是央视春晚的伴随或衍生节目(产品),最大的特点就是互动,它由新媒
体演播室节目、互动页面、拜年产品三大模块组成,“@春晚”直播的不是春晚现场的内
容,二者分别在不同的直播演播厅直播,“@春晚”为央视网推出的融媒体视频直播节
目,“@春晚”有单独的直播流。
证据14为网页打印件,标题“年度流量之争背后-春晚已成CD行业的终极大
考”2页,用于证明央视网采用作为第三方的网宿科技提供的CD服务。
证据15为网页打印件,标题“体育营销IP新时代-欧洲杯如何让幕后力量走向
台前”2页,用于证明央视网采用作为第三方的网宿科技提供的CD服务,且央视网转播
的比赛节目系从欧洲足球协会联盟购买版权。央视公司在庭后补交了由北京百嘉翻译服
务有限公司对公开号US2004/0068743A1专利的全部翻译。
央视公司认可卢泳提交视频证据的真实性。央视公司所经营管理的央视网于2016
年6月10日-7月10日的“2016欧洲杯”期间播放2016欧洲杯赛事。从视频证据可
见,央视公司对欧洲杯的播放窗口,分为左右两个框,左边视频区有“高清直播、极限
插件版、主队视角、客队视角、超清VIP”等几路可选择观看的信号,右边为可见网友评
论的互动区。各路信号视频的切换过程中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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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在2017年1月“2017年春节联欢晚会”直播过程中也对2017年春节晚会
进行直播。从视频证据可见,直播春晚的页面为“@春晚2017”,直播窗口左边为视频
区,右边多视角区,包括“明星陪你互动、2017春晚直播、后台视角”几路不同的观看
角度信号。各路信号视频的切换过程中有广告。
2017年10月13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京知执字(2017)1031-43号专利侵
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该决定认定,卢泳拥有的“信号采集、传输、编
辑整合、播发及收视的方法和系统”(ZL2.9)发明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我
国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一是被控播放方法是否落入卢泳所主张涉案专利权利
要求1及3的保护范围;二是央视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一,卢泳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3。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
的从属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
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3包括权利要求1的技
术特征,并有附加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可以划分为6个技术特征。具体为:
1、一种信号采集、传输、编辑整合、播发及收视的方法;
2、其特征在于,利用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
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
3、对所述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册,于一网络平台获取注册通过的多台音
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
4、未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
5、将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
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在所述网络平台进行编辑整合后,进行播发;
6、在收视端对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
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进行选择,收看选择的某一路音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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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和某一路视频信号。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编辑整合,包括如下的一种或者多种:音视
频采集终端的注册、音视频资源的插入、音视频资源的审查、音视频资源的监播、音视
频资源的计费;其中所述音视频资源的插入为广告和/或伴音的插入。
首先分析央视公司对“2016欧洲杯”的播放方法。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
1,从视频证据可见,央视公司向用户提供2016年欧洲杯赛事视频,该视频涉及对现场
比赛信号进行采集、传输、于网站上进行多路音视频的编辑整合、由网站根据用户选择
进行某一路音视频播发,并由用户对选择的一路音视频进行观看的方法,因此被控侵权
行为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相同。
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2,从视频证据可见,被控侵权行为涉及对同一节目
的多路音视频播发,需要利用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完成同一节目的多路音视频采集是本
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无疑义确定的,因此被控侵权行为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2
相同。
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3,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25]段记载,“注册”
指的是对音视频采集终端设备的持有人进行身份确认,以便对所播放的内容进行计时计
费。从视频证据可见,网站能够提供比赛的多路音视频,仅能确定网站获取了多路音视
频的信号。但能够获取所述信号,并不能确定需要对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册,也
不能确定网站获取的多路音视频信号是来自注册通过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具体而
言:
首先,足球比赛现场的音视频采集录制系统通常为封闭系统,并不接受该系统外
的其他内容提供者,如赛场观众席上的个人终端,没有对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册的必
要;其次,涉案专利说明书中也解释了“注册”的目的,是为了对每个内容提供者提供
的素才、时长、以及这些内容被收视者选择的情况进行记录、统计等等。而对于封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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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来说,并不开放去接受系统外的内容提供者,因此不会对采集终端区分注册和非注
册。
综上,被控侵权行为中不存在“对所述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册”的步骤,
也不存在“于一网络平台获取注册通过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同一节目的多路音
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的步骤。
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4:如上所述,足球比赛现场的音视频采集录制系统
通常为封闭系统,并不需要对现场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册,因此也不存在把未
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的操作。因此,央视公司使
用的方法中不存在“未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的
步骤。
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5,由于权利要求中并未对“编辑整合”做具体限
定,其含义比较宽泛,因此能够将对该节目多路音视频在网站上的整合呈现、并提供用
户选择播放的按钮、以及用户选择某一路音视频播放时在直播的视频流中插入广告等操
作视为对所述信号的编辑整合,因此被控侵权行为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5相同。
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6:从视频证据可见,收看节目的用户可以通过与网
站的互动,进行对同一节目不同音视频信号的选择观看,因此被控侵权行为与权利要求1
的技术特征6相同。
针对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从视频证据可见,用户选择某一路音视频播放
时,信号视频的切换过程中加载有广告的插入,因此,涉案播放方法实施了权利要求3
的附加技术特征。
再分析央视公司对“2017春节联欢晚会”的播放方法。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
征1,从视频证据可见,央视公司向用户提供2017春节联欢晚会直播视频,该视频涉及
对现场信号进行采集、传输、于网站上进行多路音视频的编辑整合,由网站根据用户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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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进行某一路音视频播放,并由用户对选择的一路音视频进行观看的方法,因此被控侵
权行为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相同。
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2,从视频证据可见,直播页面“@春晚2017”中的
“明星陪你互动、2017春晚直播、后台视角”三路音视频虽然涉及台前幕后不同舞台或
场景,但均与2017年春节晚会直播相关,应认为与“同一节目”的特征相同。视频中涉
及对同一节目的多路音视频播放,需要利用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完成同一节目的多路音
视频采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因此涉案播放方法与权利要
求1的技术特征2相同。
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3,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25]段记载,“注册”
指的是对音视频采集终端设备的持有人进行身份确认,以便对所播放的内容进行计时计
费。从视频证据可见,网站能够提供多路音视频,仅能确定网站获取了多路音视频的信
号。但能够获取所述信号,并不能确定需要对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册,也不能确
定网站获取的多路音视频信号是来自注册通过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具体而言:
首先,春节晚会录制现场的音视频采集录制系统通常为封闭系统,并不接受该系
统外的其他内容提供者,如外来个人终端,没有对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册的必要;其
次,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解释了“注册”的目的,是为了对每个内容提供者提供的素才、
时长、以及这些内容被收视者选择的情况进行记录、统计等等。而对于封闭的系统而
言,并不开放去接受系统外的内容提供者,因此不会对采集终端区分注册和非注册。
综上所述,央视公司使用的方法中不存在“对所述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
册”的步骤,也不存在“于一网络平台获取注册通过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同一
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的步骤。
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4:如上所述,春节晚会录制现场的音视频采集录制
系统通常为封闭系统,并不需要对现场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册,也不存在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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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的操作。因此,涉案播放方
法中不存在“未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的步骤。
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5,由于权利要求中并未对“编辑整合”做具体限
定,其含义比较宽泛,因此能够将对该节目多路音视频在网站上的整合呈现、并提供用
户选择播放的按钮、以及用户选择某一路音视频播放时在直播的视频流中插入广告等操
作可以视为对所述信号的编辑整合,因此涉案播放方法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5相
同。
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6:从视频证据可见,收看节目的用户通过与网站的
互动,进行对同一节目不同音视频信号的选择观看,因此涉案播放方法与权利要求1的
技术特征6相同。
针对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从视频证据可见,用户选择某一路音视频播放
时,信号视频的切换过程中加载有广告的插入,因此,涉案播放方法实施了权利要求3
的附加技术特征。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判定涉案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
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
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
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
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分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央视公司对“2016欧洲杯”赛事及“2017春
节联欢晚会”的两种播放方法均缺少卢泳所主张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3和技术特
征4,因而并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而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包
含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两种播放方法也未落入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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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播放方法均未侵犯涉案专利权。
关于焦点问题二,根据焦点问题一所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已认定央视公司的涉
案播放方法并不侵权,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于央视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再讨论。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央视公司庭后补交的由北京百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对公开号
US2004/0068743A1专利的全部翻译不再组织质证。
综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决定:驳回卢泳的侵权处理请求。
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央视公司提交了涉案专利的的公开文本、公布号为
US2013/0272680专利的公开文本及权利要求书的译文、公布号为US9584878B2专利的审
查历史及译文等主要新证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25]段记载,“注册”指的是
对音视频采集终端设备的持有人进行身份确认,以便对所播放的内容进行计时计费。根
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86]段记载,涉案专利着力于建立于一个开放性的,多资源、多
视角、多音频、多种网络传输,多种类型终端介质接收的视频、音频服务平台模式,任
何人都可以作为视频、音频资讯的提供者,也可以作为这些内容的接收使用者。从上述
表述可以得出,作为开放平台,面临如何付费问题,需要确定视频、音频资讯的提供者
的身份,即需要对音视频采集终端设备的持有人进行身份确认。
针对“2016欧洲杯足球比赛”,从视频证据可见,第三人央视公司的平台是封闭
的网络平台,所获取的信号都是通过专线传输,分别是CCTV5信号、主队信号和客队信
号,即该足球比赛现场的音视频采集录制系统为封闭系统,并不接受该系统外的其他内
容提供者,如赛场观众席上的个人终端,没有对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册的必要。另
外,对于封闭的系统来说,没有计时计费的需求,因此不会对采集终端区分注册和非注
册。卢泳提出央视公司平台播放的信号中包括的央视公司自制的音视频信号属于注册信
号的主张不符合涉案专利对注册信号的定义,并非为了计时计费目的进行注册,故卢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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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此,“2016欧洲杯足球比赛”播放方法不存在“对
所述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册”的步骤,也不存在“于一网络平台获取注册通过的
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的步骤。足球比
赛现场的音视频采集录制系统通常为封闭系统,并不需要对现场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
进行注册,因此不存在把未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
的操作。从欧洲足球协会联盟官方购买的信号是可以进行直接使用的,并非作为备选信
号,故该部分信号不属于“备选信号”。因此,被控侵权行为中不存在“未事先注册的
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的步骤。综上,“2016欧洲杯足球比
赛”播放方法未使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3和技术特征4。
针对“2017年@春晚”,从视频证据可见,第三人平台是封闭的网络平台,所获
取的信号都是通过专线传输,分别是CCTV1信号、“明星陪你互动”信号和“后台多视
角”信号,即该2017年春晚直播现场的音视频采集录制系统为封闭系统,并不接受该系
统外的其他内容提供者,如观众席上的个人终端,没有对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册的必
要。另外,对于封闭的系统来说,没有计时计费的需求,因此不会对采集终端区分注册
和非注册。卢泳提出央视公司平台播发的信号中包括的央视公司自制的音视频信号属于
注册信号,不符合涉案专利对注册信号的定义,并非为了计时计费目的进行注册,故卢
泳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此,“2017年@春晚”播放方法不存在“对所述多
台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册”的步骤,也不存在“于一网络平台获取注册通过的多台音
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的步骤。春节晚会录制
现场的音视频采集录制系统通常为封闭系统,并不需要对现场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进
行注册,因此也不存在把未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
的操作。央视公司提供的“CCTV1信号”是可以直接使用的,并非作为备选信号,故该部
分信号不属于“备选信号”。因此,被控侵权行为中不存在“未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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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的步骤。综上,“2017年@春晚”播放方法未使用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3和技术特征4。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从视频证据可见,用户选择某一路音视频播放时,
信号视频的切换过程中加载有广告的插入,因此,“2016欧洲杯足球比赛”播放方法、
“2017年@春晚”播放方法实施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但央视公司对“2016欧
洲杯足球比赛”播放方法、“2017年@春晚”播放方法均缺少卢泳所主张专利权利要求1
的技术特征3和技术特征4,因而并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而权利要求3为权利
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包含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两种播放方法也未落入
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两种播放方法均未侵犯涉案专利权。
卢泳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其主要
上诉理由是:1、“注册”是对设备的确认,对所播放的内容进行计时计费只是注册达到
的技术效果,并非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原审判决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认定涉
案专利存在计时收费的特征,进而作出央视公司播放的2016欧洲足球比赛信号中包括其
自制的音视频信号与注册信号不同的认定,是错误的;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备
选信号”是指事先未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并非替代信号。原审判
决认为从欧洲足球协会联盟购买的信号是可以进行直接使用的,并非备选信号,由此作
出被控侵权行为与涉案专利相关技术特征不相同的认定,是错误的;3、根据涉案专利说
明书第0082、0086段,能够对同一节目提供多路视角、多音频信号就符合涉案专利的开
放性要求;4、原审法院错误的认定了“备选信号”和“注册”的技术特征,进而作出
2017年春晚采用的被控侵权行为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认定是错误的。央视公司也
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平台是封闭平台,所获取的信号是通过专线传输的信号。“@春晚”
同时使用了春晚的节目信号和自制信号,相对于自制信号而言春晚信号是来自第三方的
节目信号,因此,央视公司并非使用封闭平台,也属于能够接受自身之外的第三方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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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开放平台。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央视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案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已查明的事实属实,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
附图、被诉决定、《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卢泳提交的证据、央视公司提交的证
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涉案专利说明书0082段,记载:本系统的设计是以“开放性”打破上述
传统流程中难以避免的局限与不足。第一,在视频、音频信号的获取方面,它可直接将
视频、音频信号由摄像设备直接接入高速宽带网络。第二,在视频、音频信号传输及整
合/编辑/管理方面,所有信号通过上述高速宽带网络,进入一个开放的平台,在这个平
台上对接入信号进行整合、编辑和播发。第三,在视频、音频信号终端的接受、播放方
面,对于终端的收视用户而言,本系统能够向用户提供同一节目的多路视角、多音频信
号,供用户自由选择。
0086段记载:第三,对于终端收视用户而言,传统电视提供的节目是不可选择
的,本系统可以向用户提供同一节目的多路视角、多音频信号,因此用户可根据自身喜
好,自行选择视角、音频,以获得更多的咨讯,更为丰富的个性化的收视感受。同时,
还可将收视感受与要求回传给上述开放的平台。
0087段记载,综上所述,本系统着力建立一个开放性的,多资源,多视角,多音
频,多种网络传输,多种类型终端介质接收的视频,音频服务平台模式,任何人都可以
作为视频、音频资讯的提供者,也可以作为这些内容的接受者使用。
在涉案专利授权过程中,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卢
泳提交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对所述多台音视频
采集终端进行注册”,以及“未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
信号”。并说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为电视台进行节目制作的过程,电视台对普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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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是封闭的,电视台不接受公众采集的针对同一节目的音视频信号并处理后播发,本
发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直接将网络用户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视频、音频信号
由摄像设备直接接入高速宽带网络,网络平台获准注册通过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
的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意见陈述以及当事人
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控侵权行
为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注册”相关的技术特征;2、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使
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备选信号”的相关技术特征。
一、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注册”的相关技术特征
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行为不具有“所述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
册”的技术特征,进而也不具有“于一网络平台获取注册通过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
集的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的技术特征。卢泳则主张央视公司在
“2016欧洲杯足球比赛”以及“2017年@春晚”中采用了除了自制信号之外还使用了第
三方的信号,因此,可以推定被控侵权行为存有“注册”的相关步骤。
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
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的解释过程中,权利要求自定义或者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特别界
定的,从其定义或者特别界定。
本案中,涉案专利说明书0025段记载,所述注册是指对音视频采集终端设备的
持有人进行身份确认,以便对多播发的内容进行计时计费。因此,涉案专利说明书对
“注册”进行特别界定,对于该技术用语的解释应当基于涉案专利说明书的上述记载进
行。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25段的记载,注册需进行的身份确认以实现计时计费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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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此,注册实质是对信号来源者的身份确认。卢泳主张注册是对设备的注册缺乏事
实依据。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正确。
卢泳主张由于央视公司除了使用CCTV5的信号,还使用了欧洲杯比赛现场的信
号,因此,央视公司必然在2016年欧洲杯足球比赛转播中采取了注册的步骤。由于央视
公司同时使用了春晚直播信号和央视公司的自制信号,因此,央视公司必然在2017年@
春晚播放中采取了注册步骤。但由于在同一平台接入第三方信号也可以通过专线传输方
式完成,对于欧洲杯赛事转播、及春晚直播这种第三方的信号已经事先计划接入,并且
信号来源明确的情况,央视公司使用专线传输具有合理性。卢泳提交的视频仅能显示上
述两节目能够切换不同的信号,但不足以证明央视公司在播发过程中采用了注册的相关
步骤。而且,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涉案专利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
缺陷在于传统的电视网络平台是在原有电视节目的一个封闭的、附属播出介质。而涉案
专利提供一种开放的平台。根据说明书0087段的记载,开放性的平台使得任何人都可以
作为视频、音频资讯的提供者,也可以作为这些内容的接受者使用。卢泳在授权过程中
也陈述,权利要求1中的“注册”使得公众采集的信号能够接入高速宽带网络,网络平
台获准注册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因此,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提供能够使任何
人接入的开放平台。但央视公司仅在其平台上接入确定的第三方信号,并无采集其他信
号的需求,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央视公司使用的平台是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开放平
台。原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行为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注册”相关的技术特征并无
不当,卢泳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卢泳主张央视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了涉案专利的
技术方案,应当对央视公司使用的方法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
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卢泳关于央视公司未证明其平台是封闭平台以及使用专线传输的
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备选信号”的相关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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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欧洲足球协会联盟官方购买的信号以及春晚的信号是
可以直接使用的,因此,被控侵权的行为中不具有涉案专利“未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
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的技术特征。卢泳主张“备选信号”是指事先未
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并非替代信号。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专利
说明书0025段记载对于偶然采集者,则先将内容备选,而后进行注册。因此,备选信号
经过注册后,可以直接播发。而被控侵权行为中,无论欧洲杯赛事现场的信号,还是春
晚现场的信号,均与自制信号共同处于播发状态。同时,如上所述,备选与是否注册相
关,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行为使用了“注册”的相关步骤,因此,在案证据
也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行为使用了“备选信号”的相关步骤。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正
确,卢泳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被控侵权行为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两个技术特征不同,而卢泳主张
相同侵权,因此,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
保护范围并无不当。虽然各方当事人对被控侵权行为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
技术特征,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但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
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被控侵权行为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行为也未
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卢泳的此项上诉
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
人卢泳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卢泳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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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戴怡婷
审 判 员 王东勇
审 判 员 吴 斌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季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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