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
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依
法经营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
照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全体员工不断
增强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公司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使公司的各项
经营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应依照总公司的有关政策法
规,加强制度化管理和程序性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
决制止逃避监督和违规操作的行为,预防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和
损失。
第四条 公司应认真维护总公司的整体利益,所有对外签订
的合同均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签订合同的程序办理。凡违反本
条,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纪律处理。
第二章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与授权
第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代
表本公司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权,可以亲自签订合同
(协议),也可以授权他人代签合同(协议).公司的其他人员和
机构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不得擅自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合同(协
议)时,应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要写明授权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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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权限和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等法定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
签字。
如因书面授权不明确而对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的,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委托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滥用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未经授权擅自进行代理活动。法定代表人发
现委托代理人有上述行为的,若不予承认,应及时书面通知交易
相对方,宣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并及时通知本公司法监审
部门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须追究委托代
理人的违法违纪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合同
管理制度,遵循公司的印章管理程序、合同审核程序和整理存档
制度,积极防范因管理疏漏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公司对外经济活动均须签订书面合同,使用统一的
合同范本.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依国家法律法规,或总公司或本公司的章程或相关规
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须遵循招标程序。确定中标结果后,不得
再以私下商谈的方式更换中标单位。
(二)非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缔约方的,须对缔约方进行资
信调查,审查其资产负债表、有年检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
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必要时还须缔约方提供:
(1)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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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4)需提供担保的合同,还必须查明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
保能力。
(三)依本规定第四章提交相关部门作法律审查.
(四)经合同审批流程审查无异议后,提交办公室完成签章。
(五)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须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公证处公证的,还须办理有关手
续。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与管理
第一节 一般合同的审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拟对外签订技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等专利使用许可合同,或拟签订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企业名称、
服务标记、原产地证明等使用许可合同,应请熟悉此类业务的监审
部门工作人员或专职律师协助起草和洽谈合同.涉及他人知识产权
的,应事先获得权属人许可。
第十三条 未使用合同范本的合同签约前须进行法律审查,
未经法律审查不得签订合同。
公司拟对外签订的五年以上长期合同,以及标的额达到或相
当于人民币1000万元(壹千万元)及其以上的合同,须经总公司
法律部门审核;针对同一标的同一事项签订的数份合同,其金额
和期间应累积计算,达到上述标准者须送交总公司法律部门审核.
公司监审部门负责审查本公司签订的合同。公司因特殊情况
要求自行审查超出规定限额的合同,应征得总公司法律部门书面
同意和授权.审查标的额达到或相当于人民币1000万元(壹千万
元)及其以上的合同,须征得总公司法律部门书面同意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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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合同审查的程序与内容: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合同审查负主要责任,其中要重点
加强对交易价格、付款条件、质量保证等商务条款的审查。
销售合同的回款时间必须控制在60天之内;禁止接受有空白背
书或过多前手的承兑汇票付款。
(二)监审部门对合同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资格、合同主要条
款是否齐全严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主体的资信状况、
违约责任、责任限制和免责条款、解决纠纷机制等法律条款进行
审核。
(三)遇有涉外的、重大的、复杂的、技术性强的合同,应由
项目组织单位召集相关人员参与合同的谈判和评审。
第十五条 审查合同使用协同办公系统中的合同审批流程,
以提高合同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协同办公系统暂未覆盖的部门,审查合同应使用《合同审批
表》,签署书面审查意见,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交办公室加
盖合同专用章后才能生效履行。
合同加盖公司印章之前,须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监审部门、
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总经理批准。
由于私自加盖合同印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印章管理人员
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解除直接责任人的劳
动合同关系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应先让对方签章,后
由我方签章。
对于对方提交的签章文本,应同时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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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如果签字人不是对方法定代表人,应请对方提交其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该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应与合同一起存档保留。
特殊情况下,须我方先行签章的,公司办公室在盖章时须登记备
案,并追踪后续文本返回情况。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完成后,须在档案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原
件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对履约时间跨度较长或对方有可能失信的合同业
务,以及可能丧失的书面资料、视听材料等,公司应事先到公证
机关办理办理防范性的法律公证,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述经公证后
生效,使合同业务从开始实施到结束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盖有公章的空白购销合同和其他
各类合同的使用。因特殊需要携带空白合同外出签约的,须由公司
监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会同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授
权委托书应明确交易对方的名称、交易内容和交易金额的上限,
并在公司经营部门登记编号后方可取出。
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如未使用,经办人应及时交回经营部门
核销;已在外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送交档
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合同履行的归口管理制度。负责合同
洽谈与签订的业务部门,在合同签订后应指定一名经办人员负责
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将合同履行相关情况,特别
是发生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及时告知财务部门和监审
部门。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履行或未能及时履行的合同,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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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通知监审部门,共同研究防范风险
的措施.
合同履行完毕或者终止时,经办人员应准备一份书面总结,
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并抄送公司主管领导、财务部门和监审部
门。
经办人员应妥善保管合同及合同履行中的各种文件资料。合
同履行完毕后,将上述资料交由本部门存档保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经办人员发生变化,所在业务部门应
及时将经办人员变动情况书面通报给客户。经办人员须向接替人
员办理交接手续、衔接好工作关系后方可离职。无故不办理交接
手续或延误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
任。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对外付款时,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
公司内部的审核批准程序办理。
公司监审部门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解决合
同履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防止发生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
第二节 特殊合同的审查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无权自行处置所管理的国有土地、房屋和
重要设备。确因经营需要处置土地、房屋和重要设备的,必须事
先报总公司批准(正式行文);双方协商的合同内容,必须经总
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外单位合资、合作新设立公司,或与其他
公司合并,或投资其他公司企业,或出资设立下属公司和分支机构,
或发行股票和债券,或进行增减资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须经总
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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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严格禁止对外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经总
公司特别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签约前必须严格履行上报审核、审
批合同的手续.未经总公司批准,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对外签订任
何形式的担保合同.
对合作单位向我方提供的担保,公司监审部门要依照《物权
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鉴别其合法性,同时注意了
解其担保是否可行,以及担保方的实际履约能力。
第二十六条 公司要增强企业名称和商标保护意识,制止滥
用公司名称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旦发现仿冒本公司商标、
商号的侵权行为,要及时搜集情况,向公司监审部门和公司领导
反映,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公司监审部门应及时向总公司
法律部门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总公司的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保
护商业秘密规则,与全部员工签订《禁止同业竞争、保守商业秘
密协议》,禁止公司员工兼职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近的竞争性业
务,禁止公司员工投资参股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近的竞争性业
务的公司。凡因在外从事上述兼职、投资参股或泄露公司商业秘
密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
合同法》以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规定,制定
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做好劳动
合同的签订、续签、解除、中止,以及与劳动合同有关的索赔等
工作。注意保存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各种资料,避免因证据不足造
成的劳动纠纷败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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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和条件。需对违纪员工做出开除、除名、辞
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处罚的,要遵循已签订的劳动
合同,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并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发
生劳动争议。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所述活动的,由直接责任人和公司负责人承担违纪违法
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触犯刑事法律规定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需要变更或解除已签订的合同,应首先听取
本公司监审部门的意见.
变更合同须遵照本规定设置的签约程序,重新订立合同。
解除合同须将解约决定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利益相关主体;
对于利益相关主体作出的请求赔偿或放弃赔偿的决定,公司要做
好书面备案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正式文
件、传真、信函、电报后,必须及时请示领导,征求监审部门意
见,做好索赔的评估与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主体的变更,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 担保条款的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
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机关批准的合同,变更、解除协
议,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解除协议,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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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证、鉴证机关批准;
(五)联营、承包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
第三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尚未达成或获批以前,
原合同继续有效,仍应履行。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经营中与外单位发生合同纠纷后,应采
取“依靠协商,注重调解,不放弃诉讼”的原则,认真选择好解决
纠纷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为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处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
规定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应以我方签约主体所在地为
管辖法院地(产品销售合同除外)。
选择其他地域作为诉讼管辖地,须征得公司监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经营中与外单位发生合同纠纷,应立即
向公司领导书面报告,并在有关报表中向总公司说明情况。需要
总公司代理仲裁或诉讼的,可向总公司法律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 集团内部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合
同纠纷,原则上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总公司法律部门提出内部仲裁申请。
第三十九条 凡是准备通过诉讼或外部仲裁方式解决集团内
各单位之间合同纠纷的,必须事先向总公司法律部门说明情况,
并报总公司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的法律工作者,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事务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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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监审部门合同审查权,仅指对合同
中的法律条款的审查;对于商务条款,监审部门原则上不予审查.
但是,当商务条款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时,或不符合一般实
践时,监审部门可以提出修改建议,或要求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
修改。
第四十二条 总公司对国有资产(包括房地产)管理、人事
劳动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已有专项制度或专门规定的,仍按照
其规定执行;原有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由公司
监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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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2:58: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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