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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假药罪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导读:关于销售假药罪的认定方法是判断商家的销售行为是否满
足销售假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具体来说,判断销售者是否属于
可能的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主体、是否是故意实施假药销售行为、
此行为实施之后是否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等。
一、关于销售假药罪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关于销售假药罪的认定方法是判断商家的销售行为是否满
足销售假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具体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
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
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
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
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
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
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
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
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
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
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
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
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
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
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
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
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
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
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
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
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
的刑罚。
3、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
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
的有偿提供者。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
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
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
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
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
售假药罪。
二、关于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
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放射
品、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
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
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
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
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
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
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
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
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
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三条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
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
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
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
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
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四条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
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
事责任。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
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
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
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六条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
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
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
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
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对于某特定的公民来说,只要确定自己的伤情是因为使用了
从商家处购买到的假药造成的,那么可以不必判断商家是否已经
犯了销售假药罪,只要能够拿出证明假药是某特定商家销售的、
自己因为其销售行为而受到侵害,那么就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2:26: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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