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XXX人民检察院: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
任其辩护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张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基本事实
清楚,定性正确,辩护人对本案罪名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犯罪嫌疑人张某因不了解国家林业法规政策,又被村民委员
会和村小组误导,才会作出私伐林木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其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所挖的王家山场,系其所在的城郊村梅家
村小组的集体山场。2000年1月10日张某与梅家村小组签订了《荒
山承租合同》(实为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梅家
村小组)将位于川塘以东的一块荒山出租给乙方(张某)经营种植业,
荒山面积为50亩,东至长坞岗,西至川塘边,北至320国道,南至
涉坞垅田边。…四、为了方便乙方种植,甲方同意乙方砍伐承包荒山
内的一切杂木。”落款还有XX县岑阳镇城郊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因
此,该《荒山承租合同》(实为土地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因张某文化水平低,对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了解,在签订《荒
山承租合同》后,就认为自己有权处理该承包山场内的林木,所以没
有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就雇请挖机在山场上挖山。虽然犯
罪嫌疑人不知法不影响其罪名的构成,但其行为是在不明知已经违法
的情形下实施的,证明张某在本案中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对抗国家
林业政策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
其二,XX县岑阳镇城郊村民委员会与城郊村梅家村小组是基层
众自治组织,作为土地发包方,对国家法律法规应当是比较了解的,
然而他们非但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还在《荒山承租合同》中作出“同
意乙方砍伐承包荒山内的一切杂木”条款,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有严重
的误导嫌疑。因此,XX县岑阳镇城郊村民委员会与城郊村梅家村小
组对张某的犯罪行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要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客观上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
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二是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用途;三是占用林
地数量较大;四是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
者严重污染。
其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所占用的山场林地系其依法承包,因此,
张某有权对该山场进行占有、使用、经营,并非是非法占用。
其二,犯罪嫌疑人张某平整山场的目的是种植果树,公安机关的
《起诉意见书》也提到,“山上已种满了果树苗” 。我国《森林法》
第四条将森林分为五大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殊
用途林。其中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
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因此,果树林应当属于经济林。
所以,从法律角度而言,张某实际上并没有改变其所占用的农用地的
用途,该农用地仍然是林业用途,只不过改变了树木的品种而已。
其三,犯罪嫌疑人张某占用林地面积10.3亩,只是刚刚达到刑
事立案追诉的标准。事实上该山场原本就树木稀少,只有少量香樟树
和马尾松,张某平整山场后,就种上了果树,如今由于山场荒废,已
经杂草丛生。因此,该山场的植被环境虽有一定改变,但还没有达到
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程
度。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
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
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案情,可以免除处
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XX县森林公安局对梅家
村小组村民非法占用农用地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10年
7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结合本案案情,张某的犯罪情
节较轻微,可以对其免除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张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和悔罪表
现好
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前一直遵纪守法,从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系初犯、偶犯。投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对自己的行
为表示了深刻的忏悔,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
罚。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
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和
悔罪表现好等法定和酌定的情节,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
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为此,请求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
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辩护意见,供贵院审查时斟酌并请采纳。谢谢!
辩护律师:XXX
XXXX年XX月XX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2:10: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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