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成立程序及要求
依据1992年5月,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
院生产办 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该文件规定:
第二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由一个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
组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第三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
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
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
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
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
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
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
法人资格。第四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
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
此后又制定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此文件规定:
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
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
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
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
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
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
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
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
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
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当然,鉴于各地规定不同,此条件有所变动。目前所知集团
最低标准是:
冠省名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
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科技研发集团;
(二)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集团;
(三)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
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集团;以上
所称“专业”是指:其经营范围仅从事科技研发业务,不兼营其他。
“现代服务业”
包括:
(1)生产服务业,即为制造业配套的服务业,包括现代物流业、
科技服务业、金融业、商务服务业;
(2)新兴服务业,包括信息服务业、大文化产业、旅游业、房地
产业;
(3)传统服务业,包括现代商贸业,居民服务业。
从产品的研发、制造乃至销售的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规
模大、人数众多、范围广、产品工序复杂,为便于管理,按照产品
形成的过程特点分成多个不同的部门来管理,这些部门可能大多
数没有法人资格,隶属于一个企业,行政上归一个企业管辖。这
个企业就是集团公司,其构架上和一般的公司差别不大,与一般
公司区别主要在于人数的多寡。
一、集团应具备条件
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
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
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
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
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 企业集团登记统一由市工商局负责。
收费标准集团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二、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
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
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
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
《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三、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
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 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
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
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
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申请企业集团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依照《企业集团登
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
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3、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4、《指定(委托)书》。
(二)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3、《指定(委托)书》。
四、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
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5、《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 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6、《指定(委托)书》;
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册书》;
2、《企业集团登记证》;
3、《指定(委托)书》;
(三)企业集团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企业集团章程发
生变化
1.《企业集团备案申请书》;
2.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 指定(委托)书》。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
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
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
书》。
五、集团公司年检的基本程序
1、企业于1月l日开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领年检报告
书,于3月1 5 日以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年检报告书和
其他有关年检所需材料。
2、1月1日一3月1 5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受理。审核
年检材料阶段;3月15日一4月30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
年检材料阶段.
3、年检通过的企业须交纳50元人民币年检费(如当年已作过变
更登的企业可不交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加
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
4、年检程序结束,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一、集团公司年检的时限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 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3月15
日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年检材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按期报送材料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可
适当延长报送年检材料的期限
二、集团公司核准登记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提交的上述文件、证件和填报的
登记注册书齐备后,登记主管机关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申请登记后,应审查核心
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
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三)核准
登记主管机关经过审查和核实后,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的规定,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
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四)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并
及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领取证照,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
备案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企业集
团自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即告成立.登记主管
机关发布企业集团成立的公告中,应载明该企业集团的名称(包括简
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核心企业名称和成员企业、成员单位名称。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0:55: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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