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交强险条例解读

更新时间:2024-11-06 21:36:4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门萨女)

2021年最新交强险条例解读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下面心搜集

了关于交强险条例的解读,欢迎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

险条例》)已于xx71日正式实施,其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

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据此,自101日起,本市交管部

门对违反交强险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一、商业三者险未到期的是否也必须在101日前投保交强险?

答:在xx71日前,已购买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

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原商业三者险期满

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二、驾驶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须携带何种保险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及《交强险

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xx71日以后投保的机

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

要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xx7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险且在

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商业第三者保险凭证。标志(凭证)

丢失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三、如果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携带的保险凭证不合格,交

管部门如何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如果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由交管

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责令机动车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交强险

基础保费2倍的后发还车辆;

()对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

角的(摩托车除外),交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

()项规定处200元并记1分,并当场责令驾驶人粘贴标志后放

;

()对未携带保险标志(凭证)的,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驾驶人须提供相应的保险标志(

)后,交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项的规定,

对驾驶人处以200元并记1分后发还机动车。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保险标志的,或者使用其

他机动车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规定扣留车辆,对当事人处1800元。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

的后发还车辆。

四、如果保险凭证遗失仍驾车上路,交管部门如何处理?

答:如发生这种情况,交管部门将视为未放置保险标志,依据《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驾驶人须到投保的保险公

司补办相应的保险标志(凭证)后,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交管部门将

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

200元并记1分后发还机动车。

五、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是否可以验车?

答:xx7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的,

可以参加机动车检验。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已过期,且未投保交

强险的,不予验车。

六、使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当场处理,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由机动车方

当场赔付400()以内的,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

定书》中记载后,机动车方当事人可持《认定书》到保险公司索赔(

xx71日以前已经生效且在保险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依法确定当事人的责

任比例,由各方当事人到保险公司索赔。

七、使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答:()对于当事方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机动

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

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

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

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

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

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对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

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

本事实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发

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

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

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方或

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上述行为,又没有证据

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

必要处置措施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如何通知保险公司支付(垫付)抢救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

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

公司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的

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垫付抢救费用的,由

办案民警制作《交通事故抢救支付(垫付)通知书》电传通知各财产保

险公司在京的分公司支付(垫付)抢救费用。

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垫付问题,待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建立后再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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