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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
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
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
公告。
现在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多,尤其是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企
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接下来的程序就是破产清
算。这是整个破产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这方面,有关法律也
规定的十分细致。那么破产清算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下面总结
了相关法律知识,我们一起来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破产清算章节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
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
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
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
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
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
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
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
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
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
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
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
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
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
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
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
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
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
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
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
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
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
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
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
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
付给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
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
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
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
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
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
债权人。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
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
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
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
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
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
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
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
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
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
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
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破产法中,有专门的一个章节讲述破产清算。
清算组开展工作,要在破产清算相关法律法规下进行。准确的对
企业财产和债权进行统计、清理和分配,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确定下来的破产财产,在支付完清算费用后按照一定清偿顺序分
配。清算完毕后,企业就可以办理注销登记,完成破产了。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0:18: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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