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主要内容

更新时间:2024-11-06 07:58:5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district是什么意思)

著作权主要内容

1、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义的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包含著作权与邻接权。

2、著作权的客体与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

就是著作的创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可

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可以是多个自然人,也可以都有。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就是作品,这一种类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所有作品。如汇

编作品、音乐作品、文学作品、广播文稿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

3、著作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人身权:

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复制权、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

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保护期限

人身权:

发表权,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五

十年的1231日。修改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给予无限制的保护。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发表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法第规

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但作品自创作

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对于修改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为无限制。

另注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权法规

定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31关于保护期的特殊

规定,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许可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对专有出版权

的期限未做规定,一般来说,该期限由图书出版者和著作权人约定;同时,出版者对出版的

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这种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的

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31日。

财产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

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以上权利均享有50年的

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1231日。

5、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内容:

1.法定许可不需著作权人许可由法律直接许可,但需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2.法定许可情况下,著作权人只有获得报酬权而无禁止权

3.法定许可仅限于法律列举的五种方式;

法定许可方式: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

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

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

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

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

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含义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

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

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

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以下情况被定义为合理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

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

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

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

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

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

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

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

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6、邻接权

邻接权含义:

邻接权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邻接

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

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联系:

从概念可以看出,邻接权是从著作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没有著作权就没有邻接权。相反,

没有邻接权,著作权的传播和发展就受到一定限制。由此可见,二者紧密相连、相互依存、

相互促进、相互发展。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的前提与基础,而邻接权的产生又完善和发展了

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作品许可给他人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邻接权。邻接权权利人行

使邻接权时,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创作作品的作者。作者包括创作作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继受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作者、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合

作作品著作权人、职务作品著作权人、委托作品著作权人等。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传播作品的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出版者。

2.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由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

学领域的作品。而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书刊的版式设

计和图书的专有出版。

3.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权利义务范围不同:著作权权利范围包括著作人身权的发表权、署

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

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

有的其他权利等经济权利,经济权利可以许可或转让他人使用,并据此获得报酬。邻接权也

涉及署名权等精神权益以及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经济权利,但其经济权利范

围没有著作权的经济权利广泛。

4.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法律保护强度不同: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比较直接,保护的力度比

较强。而邻接权的行使总要受到被其传播作品的著作权的限制,一般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和向著作权人付酬,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作品原有的著作权。

总而言之,著作权与邻接权既有联系又与区别,狭义的著作权与狭义著作权的邻接权共

同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广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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