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
责任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5.12.30
• 【字 号】市政〔2015〕82号
• 【施行日期】2015.12.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
单(第二批)的通知
市政〔2015〕8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
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桂政发〔2014〕7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
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3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桂林市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
〔2015〕3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清理调整行政职权,已对
市司法局等32个部门(单位)的权力清单和市司法局等43个部门(单位)的责任
清单进行审定,梳理出市级权力事项4539项,明确市司法局等32个部门(单位)
市级保留权力事项1816项,各部门共性权力事项10项。明确市司法局等43个部
门(单位)主要职责523项,具体工作事项1675项,部门间职责边界事项64项,
部门公共服务事项183项,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95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需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市政务服务网站、编制清单的部门设置固定版块予以公布。
二、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部门
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
必须为”,不得擅自变更权力、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切实维护权力
清单和责任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三、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
清单和责任清单。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调整,由权力行使单位提
出,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各部门要以此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整
合现有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抓紧建设行政权力运行平台,推进清单内的权力事项在
平台上运行,大力推进网上办事,优化办事流程,接受社会监督。市人民政府督查
部门、市机构编制、监察、绩效管理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权力清
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
附件:
1.市司法局等32个部门(单位)权力清单目录
2.市司法局等43个部门(单位)责任清单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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