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户外广告行业信用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
为加快推进户外广告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管
理机制,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
用水平的工作方案》(榕政办[2016]261号)、《关于开展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
[2016]264号)、《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榕政
办[2017]3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具体如下:
一、实施对象
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对象主要指在户外广告行业发生违
法违规行为,并被市建委认定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单位及
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管理对象),包括:(1)
广告主;(2)广告经营者;(3)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二、失信黑名单信息公示及查询方式
市建委将失信黑名单管理对象的初步名单信息通过市建委
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经公示
无异议的,列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并
在“信用福州”网站或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示。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失信黑名单数据库、“信用福州”网站或市建委网站查询相关主
体的失信黑名单管理信息,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黑名单管理
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三、户外广告行业严重失信认定与市建委失信黑名单惩戒措
施
依照《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
政府令[2009]第41号)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认定为失信黑名
单管理对象严重失信:
1.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且拒不整改
的。
市建委惩戒措施:
(1)依照《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
要求其整改,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2)依照《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七
条规定发函移送市城管委处罚或强制拆除拒不整改的违章户外
广告。
2.一年内3次及以上未经许可设置违章户外广告,被强制
拆除后再次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即屡拆屡建)。
市建委惩戒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安全、文明生产重点监督检查对
象,由市建委安全站、质监站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加大现场
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
(2)依照《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
要求其整改,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对其提出的由市建委办理的各项行政审批、许可、登
记备案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
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申请列入“红
通道”从严审核,对其承诺事项均进行核实,并按法定最长时
限办结。
(4)依法依规对失信黑名单管理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依照《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移送市城
管委处罚或强制拆除,市城管委列为“快速通道”优先处理。
(5)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选择性扶持政策的执行时,取消
其申请资格。
(6)限制其参加我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7)依照《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规定,结合单位、个人信用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福州市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单位、个人失信黑名单记录,在“信用福州”
网站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3.未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刊播广告性质、
用途与批准的不符,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影响市民正常生活
行为一年内被市民12345投诉3次及以上,查证属实,拒不改
正的。
市建委整治措施:
(1)依照《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
要求其整改,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2)对拒不整改的,通报批评,视情节待许可到期后不予
续批,依照《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移
送市城管委处罚或强制拆除。
(3)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选择性扶持政策的执行时,取消
其申请资格。
(4)限制其参加我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5)依照《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规定,结合单位、个人信用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福州市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单位、个人失信黑名单记录,在“信用福州”
网站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4.未尽到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未对广告设施进行
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未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每年对户外广告设施
进行一次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未将检测报告报市灯管办备案。
市建委惩戒措施:
(1)依照《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
要求其整改,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2)对拒不整改的,通报批评,视情节可撤销已发给的户
外广告设置许可或待许可到期后不予续批,依照《福州市市区户
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移送市城管委处罚或强制拆除。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市建委惩戒措施:
(1)依照《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
要求其整改,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
款、七十九条规定,对其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限制其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3)撤销许可后依照《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
法》第十七条移送市城管委处罚或强制拆除。
(4)依照《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规定,结合单位、个人信用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福州市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单位、个人失信黑名单记录,在“信用福州”
网站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
四、失信黑名单信息披露的期限与退出
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
府令第16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失信黑名单
信息披露的期限为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5年。
满足《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
31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失信黑名单管理对象,可以向市建委
提出退出失信黑名单管理。市建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通
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将有关信息从福州市公共信用
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数据库中删除,有关联合惩戒部门停止对其
实施联合惩戒。
五、失信黑名单各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各有关部门应当对市建委抄告的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联
合惩戒对象,包括:(1)广告主;(2)广告经营者;(3)以
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从业人员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予以惩戒。
六、实施方式
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黑名单管理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建立联合惩戒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
情况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反馈至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
会。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
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各项失信黑名单管理措施依
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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