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
过程中如何避坑
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面临不同的资金周转问题,在这
种情况下,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朋好友借款。相比银行贷款和第
三方机构贷款手续复杂、期限长和其他因素等问题,民间借贷具
有手续简单、随用随借、随借随还、灵活性强等优势。但是,民
间借贷同时也存在利息高、不确定性大,违约成本低等劣势。这
种掺杂着亲情、友情及多种社会关系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
突发情况、个人问题等多种不确定原因,时时刻刻发生在每个人
身边,造成一系列违约问题,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财产造成严重
困扰和损失。
为了尽量避免这些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下面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民间借贷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分析,
帮助你避开一些常见的坑。
一、没有借条或者借条书写不规范,债权难以保证
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
突增,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
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
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实中,亲
朋好友之间借款,一般都通过网上转账方式进行,往往碍于情面,
采用口头形式,认为有转账凭证,而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这
可能导致在后续还款过程中出现一些纠纷。
在个人借贷中,规范的借条或借款合同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
存在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借款合意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需
要特别指出的是,款项交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单能证明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基础债权
关系的性质及成立,但是因为买卖、赠与、投资等行为同样会产
生给付款项的效果。因此,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当然证明
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债权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有借条对债权方不利。
一个规范的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
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保证人等要素。
二、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规范,债权难以保证
借款利息约定要合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680条就利息作出以下规定:禁止借款,借款利率不得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益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的,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
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借款如有利
息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
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除外。LPR是指中国人民
银行授权,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例如,借款合同签订时,一年期
LPR为3.65%,双方约定的利率上限为14.6%,超出部分不受法律
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中国人民银行”查询。
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内容除应当包括双方一致大
小写金额外,如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应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
并保证约定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没有借款期限或者期限约定不规范,债权难以保证
借贷双方需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约定还款日期,《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
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还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借款人来讲,要
充分考虑资金周转情况,尽量约定还款日期,以免贷款人可能随
时催告还款,以致措手不及。对于贷款人而言,明确约定还款日
期有利于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如发生借款逾期不还的极端情况,
贷款人要注意诉讼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
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
请决定延长。
对于借贷双方有确定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
之日起计算共三年,逾期就会丧失法律保护。如果双方约定了还
款日期,在还款日期届满时,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但是出具了
没有记载还款日期的欠条,应当认定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景,
诉讼时效从收到欠条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如
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就不受三年诉讼时效规定
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超过20年没有主张债
权的,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四、明确保证人的责任,充分保障债权双方权益
在生活当中当借款金额较大时,借款合同中可能会涉及到保
证条款,借款人通常会让亲戚朋友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分为一般
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两者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因此作为
保证人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
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
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
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
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关于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7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
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
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
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
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规
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通过上面条文,
可以明显看出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范围和责任力度要远远大于一般
保证,作为保证人要充分考虑自身承担风险,谨慎考虑做出担保
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
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
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
日起计算。
通过以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自然人之间借
贷以及保证合同相关条文的简单分析和解读,提醒我们在个人借
贷问题上要保持高度警惕和谨慎,尽量做到亲兄弟明算账,能提
前考虑到的问题要提前考虑好,能避开的坑尽量避开。在法律保
护范围内和程序上做到明确周全,才能保证借贷双方及保证人的
权益,避免亲人反目、朋友成仇人的悲剧发生,维护良好和谐的
法治社会。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2:21: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1829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