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过程中如何避坑

更新时间:2024-11-05 23:36:3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妮娜 杜波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

过程中如何避坑

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面临不同的资金周转问题,在这

种情况下,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朋好友借款。相比银行贷款和第

三方机构贷款手续复杂、期限长和其他因素等问题,民间借贷具

有手续简单、随用随借、随借随还、灵活性强等优势。但是,民

间借贷同时也存在利息高、不确定性大,违约成本低等劣势。这

种掺杂着亲情、友情及多种社会关系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

突发情况、个人问题等多种不确定原因,时时刻刻发生在每个人

身边,造成一系列违约问题,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财产造成严重

困扰和损失。

为了尽量避免这些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下面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民间借贷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分析,

帮助你避开一些常见的坑。

一、没有借条或者借条书写不规范,债权难以保证

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

突增,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

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

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实中,亲

朋好友之间借款,一般都通过网上转账方式进行,往往碍于情面,

采用口头形式,认为有转账凭证,而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这

可能导致在后续还款过程中出现一些纠纷。

在个人借贷中,规范的借条或借款合同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

存在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借款合意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需

要特别指出的是,款项交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单能证明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基础债权

关系的性质及成立,但是因为买卖、赠与、投资等行为同样会产

生给付款项的效果。因此,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当然证明

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债权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有借条对债权方不利。

一个规范的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

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保证人等要素。

二、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规范,债权难以保证

借款利息约定要合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680条就利息作出以下规定:禁止借款,借款利率不得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益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的,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

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借款如有利

息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

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除外。LPR是指中国人民

银行授权,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例如,借款合同签订时,一年期

LPR3.65%,双方约定的利率上限为14.6%,超出部分不受法律

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中国人民银行”查询。

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内容除应当包括双方一致大

小写金额外,如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应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

并保证约定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没有借款期限或者期限约定不规范,债权难以保证

借贷双方需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约定还款日期,《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

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还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借款人来讲,要

充分考虑资金周转情况,尽量约定还款日期,以免贷款人可能随

时催告还款,以致措手不及。对于贷款人而言,明确约定还款日

期有利于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如发生借款逾期不还的极端情况,

贷款人要注意诉讼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

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

请决定延长。

对于借贷双方有确定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

之日起计算共三年,逾期就会丧失法律保护。如果双方约定了还

款日期,在还款日期届满时,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但是出具了

没有记载还款日期的欠条,应当认定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景,

诉讼时效从收到欠条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如

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就不受三年诉讼时效规定

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超过20年没有主张债

权的,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四、明确保证人的责任,充分保障债权双方权益

在生活当中当借款金额较大时,借款合同中可能会涉及到保

证条款,借款人通常会让亲戚朋友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分为一般

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两者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因此作为

保证人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25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

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

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

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

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关于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7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

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

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

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

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规

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通过上面条文,

可以明显看出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范围和责任力度要远远大于一般

保证,作为保证人要充分考虑自身承担风险,谨慎考虑做出担保

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

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

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

日起计算。

通过以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自然人之间借

贷以及保证合同相关条文的简单分析和解读,提醒我们在个人借

贷问题上要保持高度警惕和谨慎,尽量做到亲兄弟明算账,能提

前考虑到的问题要提前考虑好,能避开的坑尽量避开。在法律保

护范围内和程序上做到明确周全,才能保证借贷双方及保证人的

权益,避免亲人反目、朋友成仇人的悲剧发生,维护良好和谐的

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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