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解析
为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国先后制定了不少有关环境
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引导和鼓励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按照国家经贸委1999年的定义,环保产业是以防治污染、改
善环境为目的所进行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环保产业包括三个
方面:一是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与经营,主要指水污染治理设
备、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噪音控制
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环保监测分析仪器、环
保药剂等的生产经营。二是资源综合利用,指利用废弃资源回
收的各种产品,废渣综合利用,废液(水)综合利用,废气综合
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三是环境服务,指为环境保护提供
技术、管理与工程设计和施工等各种服务。为了让广大的环保
企业家了解、把握和利用好我国有关环境保护产业的税收优惠
政策,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笔者对我国环保产业的税收
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要求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
环境,实现可持续展,200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
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
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
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
定。
二、有关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
为了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
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的“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
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
标的任务。2007年上半年,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
案》)。该《方案》指出,中国将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
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
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
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
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
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
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抓
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适时
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
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
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
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
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
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
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
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
减免税优惠。四、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
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规
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
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
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
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
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
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
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
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
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再生资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解析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举措》(商务部令2007年第8
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的界定,所谓的再生资源,是指在
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耗进程中产生的,曾经落空原有所有或部分
使用价值,颠末回收、加工处置惩罚(仅指清洗、挑选、整理
等简单加工)可以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为了
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使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安康有序
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2008
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再生资源
增值税政策的告诉》(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再生资
源回收与使用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具体表现如下几方面:
首先,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
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
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
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
项税额”的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台可以使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
位可以为其销售的废旧物质开具增值税专用,使购入单位抵扣
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原来的政策相比可以提高7%的抵
扣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是配合党
中央和国务院的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财税政策。其次、单位和
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
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
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
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
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
进项税额。这项政策的规定,取消了原来“只有生产企业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的废旧物资才能够
抵扣增值税的规定”,扩大了可以抵扣购进废旧物资所含进项
税额的纳税人范围,即由原来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扩大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停止使用作为增值税扣税
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统一使用
《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即常用的增值税专
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再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
销企业在防伪税控体系中“废旧物质经营单位”的档案息,收缴
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的最高限额和
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的发售工作。这就意味着,原
先印有““废旧物质”字样的专用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使
用完毕,从2009年1月1日起,再生资源使用和销售单位必
须使用《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即常用的增
值税专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最后,规定了销售再生资源纳税人的退税政策。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
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
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
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
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或者《再
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
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
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
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三)申请退税需要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
提交以下资料: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举措》第七条、第
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
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
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
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
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
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4.自2007年1
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
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除外)的书面申明。
(四)退税的主体
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
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
另外,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合用本告诉
的各项规定。六、污水处置惩罚费和垃圾处置费的税收优惠政
策解析
(一)污水处理费的类型和垃圾处置费的定义
垃圾处置费是指对垃圾焚烧、填埋等末了处置环节收取的
费用,即处置垃圾不征收业务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
运输、焚烧、填埋等环节而收取的费用,但是不包括垃圾清运
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而且处置垃圾,一定要有垃圾掩埋
场,或者是污水处置惩罚场,或者是采取其他步伐把垃圾处置
惩罚掉。(二)污水处置惩罚费和垃圾处置费合用的税收政策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66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
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
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根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置惩罚业
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3]388号)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
厂(公司)随船脚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3、《财
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置惩罚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告诉》
(财税[2001]97号)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
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
污水处置惩罚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
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告诉》(国发[2000]36号)的规定,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船脚收取的污水
处置惩罚费,免征增值税。本告诉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置惩罚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
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前提的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置惩罚、公共垃圾
处置惩罚、沼气综合开发使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
等。项目的具体前提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前提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
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根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业务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
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业务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
垃圾处置费,不征收业务税。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
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项
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置惩罚厂出水、工业
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置惩罚厂渗透(滤)液等
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置惩罚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
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
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
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政策解析
污水处置惩罚费和垃圾处置费用是一种提供劳务的服务,
既然是一种提供劳务的服务要不要交纳增值税呢,在实践当中,
有很多企业和当地税务工作者都不是很清楚,根据上面提到的
各项税收政策依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置惩罚劳务不属于业务税
应税劳务,其处置惩罚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置惩罚费,不征收业
务税。
其次,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业务税应税
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业务税。但是垃
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属于业务税“服务业”征税范围,
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业务税。
再次、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船脚
收取的污水处置惩罚费,免征增值税。
末了,为从事污水处置惩罚和垃圾处置业务而投资购买符
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装备的企业,只要该投资装备符合《环
境保护专用装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装备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平安生产专用装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中规定的装备要求,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
属纳税年度起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是对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业务所取得的收入要不要缴
纳增值税呢?通过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分析和税收理论的推理,
我认为:
第一、对于收取垃圾处置费的企业,无论是掩埋、焚烧、
净化、再利用,都属于提供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既然不属
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该是增值税应税劳务。需要履行增值税
的纳税义务。
第二、对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
船脚收到的污水处置惩罚费,一般由自来水厂(公司)作为代
收代付款项,定期支付给当地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主要
用于公益性的污水处置惩罚费用,如更新当地水管网建设、处
置惩罚城市生活污水等,根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
垃圾处置惩罚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3]388号)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
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船脚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
税。
第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
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
项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置惩罚厂出水、工业
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置惩罚厂渗透(滤)液等
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置惩罚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
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
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为推动资源的综合使用,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国度税
务总局于2008年12月9日下发了《关于资源综合使用及其他
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告诉(财税[2008]156号)的文件,对源综
合使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并规定如下:(一)对
销售以下自产货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
(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
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
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
(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
合GB/T—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或者
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
来自废旧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
定建材产品。这里的“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
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
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2002有关规定
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以下自产货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质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
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
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2003第1时
段标准或者GB—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
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3、以煤炭
开采进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质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
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
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这里所提到的“掺兑废渣
比例”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①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
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
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
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②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
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
比例=熟料研磨进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进
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四)销售以下自产货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
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质料生产的涂料粉。退役
军用发射药在生产质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
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
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
(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本告诉所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
渣和其他废渣。
一、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
的废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
二、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
铝赤泥和有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
三、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
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
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
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和废石膏模。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2:06: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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