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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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美剧汉尼拔)

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解析

为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国先后制定了不少有关环境

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引导和鼓励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按照国家经贸委1999年的定义,环保产业是以防治污染、改

善环境为目的所进行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环保产业包括三个

方面:一是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与经营,主要指水污染治理设

备、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噪音控制

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环保监测分析仪器、环

保药剂等的生产经营。二是资源综合利用,指利用废弃资源回

收的各种产品,废渣综合利用,废液()综合利用,废气综合

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三是环境服务,指为环境保护提供

技术、管理与工程设计和施工等各种服务。为了让广大的环保

企业家了解、把握和利用好我国有关环境保护产业的税收优惠

政策,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笔者对我国环保产业的税收

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要求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

环境,实现可持续展,2008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11日起施行。

该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

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

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

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

定。

二、有关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

为了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

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的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

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

标的任务。2007年上半年,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

案》)。该《方案》指出,中国将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

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

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

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

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

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

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抓

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适时

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

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

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

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

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

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

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

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

减免税优惠。四、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

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规

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

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

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

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

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

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

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

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

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再生资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解析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举措》(商务部令2007年第8

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的界定,所谓的再生资源,是指在

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耗进程中产生的,曾经落空原有所有或部分

使用价值,颠末回收、加工处置惩罚(仅指清洗、挑选、整理

等简单加工)可以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为了

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使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安康有序

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2008

129日,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再生资源

增值税政策的告诉》(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再生资

源回收与使用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具体表现如下几方面:

首先,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

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

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

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

项税额的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台可以使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

位可以为其销售的废旧物质开具增值税专用,使购入单位抵扣

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原来的政策相比可以提高7%的抵

扣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是配合党

中央和国务院的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财税政策。其次、单位和

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

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

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

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

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

进项税额。这项政策的规定,取消了原来只有生产企业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的废旧物资才能够

抵扣增值税的规定,扩大了可以抵扣购进废旧物资所含进项

税额的纳税人范围,即由原来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扩大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停止使用作为增值税扣税

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统一使用

《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即常用的增值税专

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再次,在200812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

销企业在防伪税控体系中废旧物质经营单位的档案息,收缴

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的最高限额和

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的发售工作。这就意味着,原

先印有““废旧物质字样的专用必须在20081231日前使

用完毕,从200911日起,再生资源使用和销售单位必

须使用《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即常用的增

值税专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最后,规定了销售再生资源纳税人的退税政策。

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

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

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

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

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2007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或者《再

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

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

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

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三)申请退税需要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

提交以下资料: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举措》第七条、第

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

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

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

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

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

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4.20071

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

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除外)的书面申明。

(四)退税的主体

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

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

另外,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合用本告诉

的各项规定。六、污水处置惩罚费和垃圾处置费的税收优惠政

策解析

(一)污水处理费的类型和垃圾处置费的定义

垃圾处置费是指对垃圾焚烧、填埋等末了处置环节收取的

费用,即处置垃圾不征收业务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

运输、焚烧、填埋等环节而收取的费用,但是不包括垃圾清运

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而且处置垃圾,一定要有垃圾掩埋

场,或者是污水处置惩罚场,或者是采取其他步伐把垃圾处置

惩罚掉。(二)污水处置惩罚费和垃圾处置费合用的税收政策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66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

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

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根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置惩罚业

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3]388号)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

厂(公司)随船脚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3、《财

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置惩罚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告诉》

(财税[2001]97号)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

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

污水处置惩罚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

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告诉》(国发[2000]36)的规定,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船脚收取的污水

处置惩罚费,免征增值税。本告诉自200171日起执行,

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置惩罚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

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前提的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置惩罚、公共垃圾

处置惩罚、沼气综合开发使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

等。项目的具体前提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前提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

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根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业务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

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业务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

垃圾处置费,不征收业务税。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

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第一条第(一)项

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置惩罚厂出水、工业

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置惩罚厂渗透(滤)液等

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置惩罚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

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

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

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政策解析

污水处置惩罚费和垃圾处置费用是一种提供劳务的服务,

既然是一种提供劳务的服务要不要交纳增值税呢,在实践当中,

有很多企业和当地税务工作者都不是很清楚,根据上面提到的

各项税收政策依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置惩罚劳务不属于业务税

应税劳务,其处置惩罚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置惩罚费,不征收业

务税。

其次,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业务税应税

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业务税。但是垃

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属于业务税服务业征税范围,

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业务税。

再次、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船脚

收取的污水处置惩罚费,免征增值税。

末了,为从事污水处置惩罚和垃圾处置业务而投资购买符

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装备的企业,只要该投资装备符合《环

境保护专用装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装备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平安生产专用装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中规定的装备要求,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

属纳税年度起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是对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业务所取得的收入要不要缴

纳增值税呢?通过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分析和税收理论的推理,

我认为:

第一、对于收取垃圾处置费的企业,无论是掩埋、焚烧、

净化、再利用,都属于提供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既然不属

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该是增值税应税劳务。需要履行增值税

的纳税义务。

第二、对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

船脚收到的污水处置惩罚费,一般由自来水厂(公司)作为代

收代付款项,定期支付给当地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主要

用于公益性的污水处置惩罚费用,如更新当地水管网建设、处

置惩罚城市生活污水等,根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

垃圾处置惩罚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3]388号)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

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船脚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

税。

第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

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第一条第(一)

项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置惩罚厂出水、工业

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置惩罚厂渗透(滤)液等

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置惩罚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

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

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为推动资源的综合使用,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国度税

务总局于2008129日下发了《关于资源综合使用及其他

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告诉(财税[2008]156号)的文件,对源综

合使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并规定如下:(一)对

销售以下自产货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

(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

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

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

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

GB/T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或者

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

来自废旧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

定建材产品。这里的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

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

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2002有关规定

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以下自产货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质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

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

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20031

段标准或者GB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

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3、以煤炭

开采进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质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

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

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这里所提到的掺兑废渣

比例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

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

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

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

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

比例=熟料研磨进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进

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四)销售以下自产货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

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质料生产的涂料粉。退役

军用发射药在生产质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

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

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

(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本告诉所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

渣和其他废渣。

一、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

的废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

二、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

铝赤泥和有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

三、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

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

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

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和废石膏模。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2:06: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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