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业务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09-10-31 ?点击:295次
第一条 为明确非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公司法》(2005年
10月修改)、《证券法》(2005年10月修改)以及中国华南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中心)、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目的
是为了规范非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夯实我市股份公司质量,使股份公司在
改制起就符合资本市场对股份公司的产权结构、资产结构、财务结构、法律结构等
各方面要求,为证券市场培育更多的优质上市资源。
第二条股份制改造业务包括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新股以及股份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条 确定股份制改造的法人或个人,应在交易中心填报《股份制改造申请
书》。
第四条 股改中心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满足股改条件的与股改中心签署股改
工作协议,不满足条件的提出企业资产、财务、法律等改进要求,待企业满足条件
后再次申请。
第五条 股份制改造的法人或自然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新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 ...... ......
2(有限公司改组为股份公司
...... ...... ......
3(股份公司增资扩股(非公开发行)
...... ...... ......
第六条 申请股改企业、股改中心组成股改工作组。股改工作组对企业财务、
法律进行审慎调查,在审慎调查基础上形成股改方案,股改工作组与企业股东进行
沟通,对股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
股改中心将联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组成股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股份制
改造业务进行必要的独立监管及咨询。
第七条 股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原公司基本情况(注册资料、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本结构);
2(股份制改造的具体方案: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明细、资产折股方案、股东认
股方案、业务重组方案、知识产权处置方案、股份特殊安排方案(期权、员工持
股、类别设置)等;
3((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股本结构。
第八条 股改方案形成后,华南交易中心场内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
构根据已经确定的股改方案为申请企业提供资产评估、验资等服务,律师在评估验
资后对股份制改造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 申请企业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
召开创立大会前,应备齐以下材料:
1(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
...... ...... ......
8(公司发起人的有关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
资料);
第十条 律师依法对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进行见证。
第十一条 创立大会后,股改中心统一办理股份公司工商登记。
第十二条 工商登记完成后,股改中心统一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集中
登记托管。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1:55: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1821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