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宏伟、李艳平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13:59: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kitty是什么意思)

任宏伟、李艳平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31

【案件字号】(2020)04民辖终215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俊英刘勇张静

【审理法官】杨俊英刘勇张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任宏伟;李艳平;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

【当事人】任宏伟李艳平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

【当事人-个人】任宏伟李艳平

【当事人-公司】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任宏伟

【被告】李艳平;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

【本院观点】本案李艳平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其与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具

有劳动关系,由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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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履行地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李艳平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其与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

代自助音乐会馆具有劳动关系,由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及

经济补偿金。因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的住所地在邯郸市邯山区,故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

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

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任宏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4:01: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玉坤、谢凤霞系夫妻关系,蔡高和蔡阳洪系兄弟关

系,蔡阳洪和严纪英系夫妻关系,蔡霞系蔡阳洪和严纪英之女,蔡霞和李军系夫妻关系,丁

桂林同蔡高、蔡阳洪系老表关系,双方当事人均系扬中市三茅街道锦程村(原东方村)第十

八村民小组村民。1996年左右,原东方村修建水泥路,需经过蔡高、蔡阳洪家竹园,经过安

排,蔡高、蔡阳洪让出竹园,在现在地方建房。目前蔡高和蔡阳洪家东西相邻,两房并排,

蔡高家略靠南边,朱玉坤、谢凤霞家在蔡阳洪家东南侧,两家并不紧邻。朱玉坤、谢凤霞家

南门前是东西向的村通组道路,沿该路向西走几十米就可通行到南北向的镇通村公路。本院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相邻通行纠纷,朱玉坤、谢凤霞应当举证证明被堵

塞的通道系其生产、生活之唯一或必经通道。根据现有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一方面,在

朱玉坤、谢凤霞家北侧,蔡阳洪和蔡高家中间确曾有过一条S型道路,但已灭失多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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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双方当事人就该S型道路的权属存在争议,但因历史久远,目前无法确认该条S型道路

的确切权属;另一方面,根据双方陈述,该条S型道路西与镇通村公路相连,在该条S型道

路灭失前,朱玉坤、谢凤霞可由其北门经该条道路至镇通村公路,在该条道路灭失后,朱玉

坤、谢凤霞虽无法经由北门通行至镇通村公路,但仍可经由南门前的村通组公路通行至西边

的镇通村公路,从出南门行至镇通村公路,仅有几十米远,在通行上客观而言并不存在不便

之处,换言之,该条S型道路并非朱玉坤、谢凤霞生产、生活的唯一或必经之路,加之该道

路已灭失二十余年,道路是否存在也不会对朱玉坤、谢凤霞的生产、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因

此,朱玉坤、谢凤霞要求恢复S形道路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

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玉坤、谢凤霞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任宏伟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需要通过

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系被上诉人李艳平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上诉人属于个人,不符

合用工单位的主体资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

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任宏伟、李艳平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4民辖终21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宏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平。

原审被告: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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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南大街某某。

投资人:任宏伟。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宏伟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2020)冀0402民初1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任宏伟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需

要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系被上诉人李艳平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上诉人属于

个人,不符合用工单位的主体资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

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李艳平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其与邯郸市邯山区

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具有劳动关系,由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支付拖欠

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因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的住所地在邯郸市邯山

区,故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

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邯郸市邯山区人

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任宏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

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杨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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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宾宾

刘璐瑶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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