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表(最新)

更新时间:2024-11-06 21:27:2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neglect)

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表(最新)

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表

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164)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规定的,在202112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

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

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0231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

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210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3 1410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4 2660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4410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7160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15160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第一条规定:“《财政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164)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1231日。”

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关内容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

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

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

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

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

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

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项确定的适用

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

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

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四、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

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

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

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

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1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

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

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同时废止。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1.问: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规定:“一、2023101日至2023

12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

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

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

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

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规定:“一、在2023101日至

202312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

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

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

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

为准。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二、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

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2.问: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满足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规定:“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

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

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

或产权人之一。”

3.问: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应当向哪里提起退税申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规定:“五、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

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4.问: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

符合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规定:“七、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

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当在

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缴回已退

税款。

纳税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未按规定缴回已退税款,以及不符合本公

告规定条件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5.问: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如何确认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

时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规定:“三、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

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

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

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

准。”

6.问: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应提供什么资料?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规定:“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规定:“五、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

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填报《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详见附件),并应提供

下列资料:

()纳税人身份证件;

()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

同及其复印件。

税务机关依托纳税人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完税信息,为纳税人提供申请

表项目预填服务,并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和新购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

纳税人核对确认申请表后提交退税申请。”

7.问: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7):“第二十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

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

下列规定办理:()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

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

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

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

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后分别留存备查。第二十二条

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

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

)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

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

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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