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城行罚决
[2021]105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城行罚决[2021]105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
【处罚日期】2021.08.2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张**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22:33
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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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行罚决[2021]1050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证件号码:**********,1972年12月24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现住**********。
现查明2021年8月14日21时20分左右,张**在柳州市滨江东路金沙角2号沙滩入口
处的马路边从停放在那里的一辆电动车座包内盗窃了一台黑的vivo手机。又查明张**
还于2021年8月17日16时许,在柳州市滨江东路金沙角公共厕所内吸食。
以上事实有张**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张**本人的尿液检测结果、现场指认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
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张**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张**处以行政拘留十
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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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柳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时间:自2021年8月18日至
2021年9月7日止。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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