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相关知识点
我们经常会遇到L/C的条款中要求: OCEA BILL OF LADIG 或者是 MARIE BILL OF
LADIG, 特别是我们的价格是基于CFR或CIF的这类情形中.但有时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需要用
到货代提单,例如,在客户指定货代而不是指定船公司的情形下,又或者是拼箱(LCL)的情形下,使
用货代单尤为普遍. 这时,我们手中的货代提单是否能满足L/C上对提单的"表面"要求呢?
OCEA BILL OF LADIG 和MARIE BILL OF LADIG的表面意思是"海运提单",那这个"海运提
单"如何去辨别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UCP 500对海运提单的要求 (只是引用/复印了UCP 500第23条及24条的部分
内容,详细要求请自行参考 第二十三条 海洋运输提单 a.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运输提单者,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 论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 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 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第二十四条 非转让的海运单 a.如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港至港非转让海运单者,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 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 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 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 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那么我们依据上述要求,只要能仔细地读懂,相信对OCEA/MARIE B/L有了一个较为系统的了 解了. 在读懂UCP 500第23,24,25,26条之前,我们也需要了解什么是"承运人carrrier",什么是" 港至港提单"等等专业名词,否则是较难理解的. 这些名词的解释就不一一说明了.我仅就“承运人 CARRIER”作一个简单解释:根据上面的第23条,“港到港提单应须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而 承运人通常是指发布提单的船公司,一般在提单表面上已经印妥,如未印妥,应如实注明。若无 注明的话,是会被拒付的。 提单的签字应根据签字人的不同情形来作不同的批注.同时也应符合UCP 500. 一般说来, 主要 为以下几种情形: 注: 本例中我们假设船公司为WAHAI (万海)公司, 总部在新加坡, 那么这个WAHAI就是我们 所说的承运人,现在船公司经理是 MR. LEO. WAHAI在深圳的代理公司为 WIERS SHIPPIG COMPAY, 就是所说的船公司代理,简称船代,船代的经理是 MS. GIA. 而帮船公司揽货的货代 (拖车运输行这一类的)公司为 OKAY SHIPPIG LOGISTICS LTD.,货代公司的经理叫 MR. CHA, 另外WAHAI所配的船上有位船长,名字叫 WIKKO ----- 以上均为假设,以便大家理解. A) 承运人签字 提单上头已经印刷好的: WAHAI BILL OF LADIG 提单下方显示:WAHAI (MR. LEO 的签字) AS CARRIER 或者 THE CARRIER ---- 这是标准的船东单 B) 承运人的代理签字 提单上头已经印刷好的: WAHAI BILL OF LADIG 提单下方显示:WIERS SHIPPIG COMPAY (MS. GIA 的签字)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WAHAI 或者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WAHAI as carrier (the carrier) ---- 这是我们所说的船代单 C) 船长签字 提单上头已经印刷好的: WAHAI BILL OF LADIG 提单下方显示:WAHAI (或不注明,或者显示船名) (WIKKO 的签字) AS MASTER 或者 THE MASTER D) 船长代理人签字 提单上头已经印刷好的: WAHAI BILL OF LADIG 提单下方显示:WIERS SHIPPIG COMPAY (MS. GIA 的签字)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WIKKO of the carrier WAHAI 或者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WIKKO as master (或 the master) of WAHAI as carrier (或者the carrier) 另外,若L/C中强制规定提单必须是由CARRIER发布的海运提单,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现 在很多船公司都是由他们的代理来签字的),但只要“表面”符合L/C要求,则银行是会接受的。 比如,你若与某货代关系较好,他们是有可能出具这样的一个“表面符合”的海驼提单: E) 货代签字的表面符合提单 提单上头已经印刷好的: OKAY SHIPPIG LOGISTICS LTD 提单下方显示:OKAY SHIPPIG LOGISTICS LTD (MR. CHA 的签字) AS CARRIER 或者 THE CARRIER 由此可见,ocean bill of lading / marine bill of lading应该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船东单(包括船代 单)。但只要“表面”做到满足UCP 500的条件,使用货代单对于银行来说还是接受的。 我想现在大家对Ocean/Marine B/L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了吧? 若还是没有,那我也没有办法 了.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0:35: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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