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由税务统⼀征收的法律合规提⽰
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案》,明确从2019年1⽉1⽇起,将基本养⽼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伤保险费、⽣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征收。社会保险征
收⽅式的变化,将对企业劳动⽤⼯管理、法律合规⼯作带来重⼤影响。企业管理者及⼈⼒资源、法律合规、财务等管理
⼈员应予以⾼度关注。本⽂将从政策回顾、税务征收对企业劳动⽤⼯的影响、法律合规提⽰三个⽅⾯进⾏专业分析与解
读。
⼀、政策回顾与最新动向
1.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案》
2018年3⽉21⽇,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案》,第四⼗六条提到“为提⾼社会保险资⾦征管效率,将基
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征收”。
2. 国税、地税合并
2018年6⽉15⽇,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的决策部署,在前期做好统⼀思想、顶层设计、动员
部署等⼯作的基础上,全国各省(⾃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挂牌,标志着国税地
税征管体制改⾰迈出阶段性关键⼀步。
3. 部分省市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操作细则
以⿊龙江省为例,在国家税务总局⿊龙江税务局挂牌第⼀天,就联合省⼈⼒社保厅、财政厅下发了2018年1号⽂件《关
于依法规范企业基本养⽼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主要内容如下:
(1)税务部门通告要求凡已依法办理⼯商注册登记,取得经营收⼊并实现⼯资正常发放,但未办理城镇职⼯基本养⽼
保险参保登记、未正常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企业,限于7⽉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到税务机关办理险种
认定登记,依法依规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2)从8⽉1⽇起,组织全省基层单位开展基本养⽼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动,要将劳务派遣公司、物业保安公司、建
筑施⼯企业、季节性⽤⼯较多企业列⼊重点,依法加⼤检査和处罚⼒度,严厉打击应参未参、应缴未缴⾏为。
4. 最新讯息
2018年7⽉2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案》,明确⾃2019年1⽉1⽇起社会
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征收,重点内容如下:
(1)先合并国税地税机构,再接收社会保险费和⾮税收⼊征管职责;
(2)从2019年1⽉1⽇起,将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伤保险费、⽣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
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征收;
(3)按照便民、⾼效的原则,合理确定⾮税收⼊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税收⼊
项⽬成熟⼀批划转⼀批,逐步推进;
(4)调整优化税务机构职能和资源配置,增强政策透明度和执法统⼀性,统⼀税收、社会保险费、⾮税收⼊征管服务
标准;
(5)要求整合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等⽅⾯业务,优化完善税收和缴费管理信息系统,更好便利纳税⼈和缴费⼈。
⼆、 税务征收对企业劳动
⽤⼯的影响
1.结束社会保险费“分征”局⾯
此次社保征缴模式发⽣变化,不是由税务代收,⽽是由税务统⼀征收。此前在全国各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并不⼀
致,有的地⽅由税务部门征收,有的则由社保部门征收。
2. ⼯资、社保“关联度”愈发紧密
五项社会保险(即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伤保险、⽣育保险)交由税务部门统⼀征收,对于⼀些
社保缴费不规范的企业⽽⾔,将会产⽣⽐较⼤的影响,将有⼒地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缴纳。同时,社会保险费征收将更加
规范化,也将保证社保基⾦的及时⼊库,有效保护参保⼈权益,不为员⼯缴纳社保或者不按实际⼯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缴纳社保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
3. 企业⽤⼯成本⾯临变化
随着五险征收⼒度的加⼤,部分地区或部分⾏业、企业的缴费负担将会加重,因此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作仍旧任重道
远。根据⼈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2018年5⽉1⽇起,企业职⼯基本养
⽼保险单位缴费⽐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单位缴费⽐例降⾄19%的省(区、市),基⾦累计结余可⽀付⽉数⾼于9
个⽉的,可阶段性执⾏19%的单位缴费⽐例⾄2019年4⽉30⽇。
4. 社保“独⽴户”和“⼤库”将受影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七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成⽴之⽇起30⽇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
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五⽇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
保险登记证件”。对于⽬前⼀些企业将所有员⼯的社会保险做在⼈⼒资源服务公司的社会保险账户(即“⼤库”)的情况,
⽬前有关税务征收的政策尚未做出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建议企业⼈⼒资源部门与⼈⼒资源服务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及
时关注今后的政策⾛向及实施细则。
5. 税务稽查将成为常态化⼯作
可以预见,税务机关有权利⽤⾦税三期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资表中⼈员与企业缴纳社保⼈员在“数量上”是否存在较
⼤差异,并对企业申报个⼈所得税⼈员的⽐例和收⼊情况实施核查。
6. 不按实际⼯资标准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加⼤
《社会保险法》第六⼗三条规定,“⽤⼈单位未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
者补⾜”;“⽤⼈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和其他⾦融机构查询其存款
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通知其开户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划拨社会
保险费。⽤⼈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
缴费协议”;“⽤⼈单位未⾜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民法院扣押、查封、拍
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条规定,“⽤⼈单位未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
补⾜,并⾃⽋缴之⽇起,按⽇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政部门处⽋缴数额⼀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
的”。
另外,如企业不按实际⼯资缴纳社保,可能影响到税务和社会信⽤评级。如企业因社会保险问题被纳⼊税收“⿊名单”,
将被推送⾄法院、公安、⼯商等部门接受联合惩戒,这意味着企业后续的种种经营⾏为都可能受限。
7. 员⼯的社保待遇享受,不受任何影响
即便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征收,但从⽬前政府公布的信息看,社会保险的服务职能仍保留在各地⼈⼒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另外,根据2018年3⽉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案》,国家将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主要
职责包括拟订医疗保险、⽣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等。
三、合规建议
1. 企业管理者应⾼度重视,不合规事项将涉及法⼈责任
在接下来5个多⽉“过渡期”⾥,对于此前社保缴费不合规的企业⽽⾔,应尽快进⾏调整、适应。⼀旦违法⾏为被发现或举
报,企业将⾯临上述罚则和种种限制,其相关责任⼈如企业法⼈、财务⼈员等,也可能被问责,甚⾄连出⾏都将受限。
按照“中国执⾏信息公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截⽌⽬前,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名单1146万例,限制1265
万⼈次购买机票、472万⼈次购买动车⾼铁票。
2. “重新审视”现有全部劳动⽤⼯管理⽂件
通过聘请专业律师,重新梳理、规范现有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进⾏法律合规审查,注重“程序合法”的同时,也应注
重“实体内容合规”,避免出现不合规的⽂字表述,例如“⼯资不低于当地最低⼯资”“试⽤期届满后,公司为员⼯办理社保
⼿续”等,减少法律风险。
3. 合理调整⽤⼯模式,筹划⽤⼯成本
建议企业⼈⼒资源部门审查现存的各种⽤⼯模式,包括全⽇制⽤⼯、⾮全⽇制⽤⼯、劳务⽤⼯、派遣⽤⼯、外包⽤⼯
等,了解不同⽤⼯模式下企业所需签署的相关法律⽂件、成本预估、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进⾏必要的⽤⼯模式调
整。同时,⼈⼒资源部门与财务部门应通⼒配合,做好“过渡期”前的各项准备⼯作。
4. “逃避税收”的⽅法不可取,已经失灵
要求员⼯通过个⼈声明等形式放弃缴纳社保、多个关联公司⽀付⼯资、以报销⽅式抵部分⼯资、以福利代替部分⼯资、
⾼管薪酬拆分到其他员⼯等做法,将⾯临极⼤法律风险。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0:15: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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