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1-06 23:30:5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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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1.第一条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

第四条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3.其他。

为依法惩治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最高院关

于罪结合实践经验给出了若干司法解释,以利于在审判中的

具体操作。很多人想知道关于罪法律到底有哪些解释内容。

到底,最高院关于罪司法解释有哪些?下面就让为大家整理

一下相关知识。

一、第一条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

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

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检

察院备案。

二、第二条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

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

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

(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的;

(四)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

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集团

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

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第三条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

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

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

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四、第四条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

犯罪处理。

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

应酌情从宽。

五、第五条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

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

多数人实施,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

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

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

罪(未遂)定罪处罚。

六、第六条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

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

罪既遂处罚。

七、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

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

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八、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同时构成

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

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

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

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十、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

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

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十一、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本解释为准。

是一种对公私财产危害巨大的行为,应当予以抵制,

对大家要提高防范意识。最高院对于罪给出了详细的司

法解释,这些解释在人民法院对罪的审理判决中起指导作

用。最高院关于罪司法解释有哪些?以上就是对问题的回

答,大家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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