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国代理人”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6 00:27:2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六级作文范文)

浅谈外国代理⼈制度

纵观如今的国际形势,意识形态之间的明争暗⽃风起云涌,尤其近⼏年,各国在意识形态领域之间的⽃争愈发尖锐和突

出。⾃2017年中俄媒体战开战以来,外国代理⼈制度作为意识形态领域⽃争的⼀⼤利器,逐渐成为⼈们关注和热议的对

象。如今美国在时隔⼀年后,⼜将⽬标瞄准了中国媒体,责令我国新华社等媒体注册为外国代理⼈

外国代理⼈制度起源于美国,它所约束的对象是被认定为外国势⼒组织和控制的相关机构与个⼈,要求这些组织与个⼈

在美国注册为外国代理⼈,并定期向美国政府报告其活动情况和财务状况,尤其是信息传播和新闻宣传活动。由此我们不难

看出,外国代理⼈制度实际上是政府基于国家利益考虑,为维护国家安全⽽在信息传播领域制定的过滤⽹,通过限制涉嫌

⼲预本国政治的外国媒体和组织的宣传和游说活动,以减⼩对本国舆论环境和政治活动的影响。

实事求是的来看,外国代理⼈制度的存在是必然且合理的。在信息爆炸和传播⼿段多样化的时代,外国政治势⼒和意识

形态的渗⼊客观存在,外国媒体和民间组织在所驻国参与间谍和政治宣传活动也屡见不鲜。因此加强国际传播的风险管控是

⼗分必要的。在⾯对美国近年来责令俄国和我国部分媒体注册为外国代理⼈的现状时,我们最应该做的不是严正抗议和国内

舆论掀起的⽚⾯骂战,更没有必要站在道德的制⾼点来看待国际意识形态的博弈。我们更应该意识到国家信息安全是国家安

全的重要部分,在别⼈对我们的媒体对外宣传活动做出信息管制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加强国际传播的风险管控,防⽌他国通过

资助组织或个⼈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进⾏意识渗透。意识形态领域的⽃争不可⼩视,国际传播渠道和形式复杂且多样,因此保

障信息安全是各国⾯临的重要时代任务。

外国代理⼈作为⼀项被实际操作和执⾏的制度,还是存在许多漏洞和不合理之处的。⼀⽅⾯,关于这项制度的解释权,

实际掌握在实⾏国家。⽐如美国对于俄国媒体和我国新华社等媒体的定义和要求,实际上仅仅是出于美国政府的主观判断和

认定,⽽被执⾏国家在这项制度⾥没有任何解释权和反对权,只能做⼀只被任意屠宰的羔⽺。究竟什么样的组织和个⼈可以

被定义为外国势⼒的代表?政治活动和带有政治⾊彩的宣传的界限在哪⾥?被外国资助的组织全部被硬性划分到外国代理

⾏列是否有失公允?外国代理⼈制度的弹性太⼤,使得部分媒体机构出现被代表的现象,本⾝不代表外国势⼒却被强⾏

划分其中,解释权完全归实⾏国家,作为⼀项法规制度缺少应有的严谨和科学性。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常常会存

在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在国际意识形态的⽃争中,媒体沦为了政治博弈的牺牲品,媒介代理⼈制度常常被⽤来对准那些反对

本国政体的国家,或者在国际外交中与本国关系交恶的国家。由此看来外国代理⼈的衡量标准是不单纯且带有⽬的性的。

同时,谈到信息管制我们就不得不想起⾔论⾃由新闻⾃由等⽼⽣常谈的话题。外国代理⼈制度在维护本国利益、抵

御外国意识形态的恶意侵⼊和维护⾔论⾃由和公民权利之间扮演着左右为难的⾓⾊。我们可以看到这项制度对⾔论⾃由“”

闻⾃由的让步与妥协。注册了的外国代理⼈被贴上政治标签,但却并没有完全禁⽌代理⼈的正常活动,只是加强对这类媒

体机构与个⼈的活动监管。但是,即使这项制度出于道德伦理的考虑做出了让步,它依旧破坏了新闻传播的⾃由,压抑了公民

⾔论⾃由权利。被列为外国代理⼈的媒体在进⾏新闻报道时被强制要求向公众表明⾃⼰的代理⼈⾝份,这⼤⼤挫伤了这

些媒体的公信⼒,使得真实的新闻被质疑,正义的发声被恶意抹⿊,甚⾄导致假新闻成真新闻,真新闻反⽽被当作假新闻的颠

倒⿊⽩的现象的出现。再者,对于被认定为外国代理⼈的媒体⽽⾔,其⼤部分新闻传播活动都受到监视和管控,来⾃实⾏国

单⽅⾯的制裁就会导致媒体的活动被取消或信息⽆法正常传播。对于这些媒体⽽⾔,它们已经丧失了⾃我管理,新闻正常传播

的⾃由,⽽对于所谓的被代表的国家⽽⾔,实际上在该国处于⼀种失语状态。这⾥我们就不得不提及关于新闻真实性和客观性

的问题。对于实⾏外国代理⼈制度的国家⽽⾔,这些外国媒体常常会发布虚假信息和报道,从⽽⼲预该国的政治秩序。但

是对于那些被代表的国家⽽⾔⼜何尝不是呢?实⾏国借助外国代理⼈制度对外国媒体进⾏严格的管控,但是却并不能保证本

国的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任何媒体机构都有⾃⾝的⽴场,尤其在国际传播领域,意识形态⾊彩更为浓厚,倘若实⾏国

为了维护⾃⾝的政治秩序⽽操纵本国媒体,报道虚假新闻,甚⾄对外国进⾏恶意抹⿊,此时处于失语状态的外国媒体⽆法做出

更正甚⾄因为本⾝的标签⽽不被⼈们信服,那外国代理⼈制度岂不是反⽽做了破坏新闻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帮凶?

从现实情况来看各国加强国际传播的风险管控都是必要的,因此外国代理⼈制度的存在可以被理解。但是从法律法规的

制定与实施,以及新闻道德伦理⽅⾯来看,它⼜是存在漏洞,经不起推敲的。但⽆论如何,它已经作为⼀种事实存在在国际意

识形态博弈中起到了作⽤,因此我们更应当重新审视这⼀制度,并对国际信息传播的风险管控做出必要的应对措施。

对于我国⽽⾔,加强国家信息安全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与西⽅资本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本⾝

就是对⽴的,多年来我们倡导求同存异和合作共赢,但是防⽌外国势⼒的恶意渗透也是必要的。对于⼀些外国媒体和外国组织

在中国的宣传活动,我们也不能够掉以轻⼼。同时,⾯对变化着的国际传播局势,中国媒体应当做出灵活的反应。在对外传播

过程中,中国媒体不能只有新闻报道的思维,更应当关注媒体的运营。要考虑媒体在当地的合法性、考虑机构的资质注册问

题,在保障新闻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基础上灵活采⽤报道⽅式和传播途径依法传播。要熟悉当地新闻法规和相应的组织管理

法,要依法⾏事,也要依法维权,保护好⾃⼰。再者,国际传播中没有绝对的客观性,但是却应当有绝对真实性。任何国家的

驻外媒体都必然拥有⾃⼰国家的⽴场,也必然会在报道选材等⽅⾯带有主观⾊彩。但是⽆论如何我们都应当坚守新闻的真实

性,不搬弄是⾮,不捏造事实,这不仅是对新闻道德操守的坚守,也是我国媒体在国外得以⽣存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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