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滴漏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甬路政罚〔2022〕0284)

更新时间:2024-11-05 22:35:4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余干县教育网)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滴漏或者飘散,造成公

路路面损坏、污染(甬路政罚〔20220284)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甬路政罚〔20220284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0公路安全保护

条例0公路安全保护条例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6.30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刘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3:34

处罚名

行政处

罚决定甬路政罚〔20220284

书文号

被处罚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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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滴漏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对象

主要违法事实: 2022681820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了浙

B2W681自卸货车在G1504宁波绕城高速***方向K3+920M处,因车上货物捆扎不牢,

导致车上一个货物塑料水桶掉落高速公路上,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其行为涉嫌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滴漏或者飘

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处罚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币

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刘峰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至

工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

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处罚决

2022-06-30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宁波市】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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