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1、刘某,男,28 岁,矿山工人。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谈恋爱。后来,李某认为刘某不求进
取。提出中止关系。刘某见恋爱不成,遂蓄意报复李某。刘某从自己工作的矿山仓库偷
了一些和,自制了一个装有定时的。一日,刘某乘李某在电影院看电影
之机,将自制放置在李某的座位下面。爆炸后,李某当场被炸死,同时,在场观众
多人被炸伤。试分析: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1)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2)刘某在公共场合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
害了公共安全,因而其行为属于爆炸罪而非故意杀人罪。(3)刘某盗窃爆炸物和非法制造爆炸
物的行为与其爆炸罪之间属于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处断原则以爆炸罪论处。
2、陈某,男,38 岁,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一天晚上,陈某驾车在街上揽活。经过一路口,
正好遇上红灯。陈某见没有警察,便驾车快速冲过路口。此时,王某正在路口对面人行横道
上过马路。当陈某发现王某时,急忙踩刹车,但因车速过快,制动距离短,结果还是将王某
撞倒。陈某下车跑到王某身边,发现王某已经休克,不省人事。陈某感到非常害怕。看到路
口没有其他人,陈某急忙驾车逃离。半小时
后,王某被人发现,送进附近医院抢救。由于耽误时间过长,王某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试分析:对于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2)陈某违反交通法规肇事造成他人死亡,
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3)陈某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他人死
亡,应依加重法定刑处罚。
3、高某,男,17 岁(1983 年9 月出生),某中学学生。高某与女同学吴某以“谈朋友”的
名义交往了一段时间。不久,吴某以家里不同意而且自己还要专心考大学为由与高某断绝了
关系。此后,高某多次威胁要杀死吴某。2001 年7月6 日,吴某在母亲陪护下住进县城一
家旅馆准备参加高考。7 月8 日晨8 时许,吴某由母亲陪同前往考场,刚走出旅馆没几步,
高某冲了上去,一把抱住吴某,并将装有高某自制的的挎包挂在李某身上,随即跑
开。吴某尚未来得及将挎包摘下,就听“轰”的一声,吴某被炸死,吴母身受重伤,高某和
路过的刘某、王某也受了轻伤。试分析:对于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答:(1)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2)高某在公共场所以爆炸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造成一人
死亡、多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3)高某年满17周岁,
应当负完全刑
事责任。由于高某未满18 周岁,依照刑法规定,对高某量刑时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得判处死刑。
4、冯某,男,43 岁,某市油脂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1999 年10 月至2000 年4 月间,冯
某将本公司生产的工业用基础油冒充饼干专用油、食用油向省内几家食品厂推销,共计售出
2 千余公斤,销售金额9 万余元。其中部分油品被用于制作食用饼干流入市场,导致某幼儿
园儿童食用后发生严重集体中毒事故,造成其中5 人轻伤。
试分析:对于冯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冯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冯某明知工业用油非食用油而向食品厂销
售,其行为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成立条件,故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冯某的
行为已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应依加重法定刑处罚。
5、吴某,男,42 岁,某厂工人。吴某所在工厂效益不好,经常发不出工资。看到当地许多
人倒卖走私物品赚了不少钱,吴某也动了心。吴某向亲戚朋友借了几万块钱,到走私分子
王某,向其购买了走私进口的彩电、照相机、手表等价值8 万多元的物品(若是正常进口需
缴纳关税2 万余元)。吴某将这些物品分批贩运到内地倒卖后,获利1 万余元。试分析:对
于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吴某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但尚不构成走私罪。(2)吴某直接向走私分子购买走私物
品转卖,偷逃关税,故属于走私行为。(3)吴某走私物品偷逃关税数额较小,未达到走私普通
货物、物品罪的构成标准,故而不构成走私罪。(4)对于吴某的行为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
6、胡某,男,23 岁,无业。2008 年6 月20 日,胡某无意中在某证券公司门前拣到一个钱
包,包内有一张用银行的三联单包裹着的身份证,单子上有姓名和信用卡卡号,卡上的名字
为吴女士。胡某便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并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
次日,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经查,胡某2000 年5 月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
处有期徒刑2 年,2002 年3 月刑满释放。试分析: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为什么?
答:(1)胡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罪。(2)胡某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信用卡的行为与盗窃他人
钱款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以信用卡罪论处。(3)胡某伪造他
人身份证的行为与信用卡行为之间属于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以信用卡
罪论处。(4)胡某虽是在刑满释放五年内故意犯罪,但其前罪属于过失犯罪,故而不属于累犯。
7、刘某,男,25 岁
,某厂工人。刘某多次受到吴某的,累计达5000 余元,原因就
在于极好面子的刘某与女友在山上偷尝禁果时被吴某碰见了。吴某声称:“如果你不用钱摆平,
我就要让天下人都知道你这个老实人的风流事儿!”2003 年6 月11 日,吴某又来要钱,开
口就要3 万。两人讨价还价,从3万降到l 万。刘某还想往下降,吴某却一把搂住了他的脖
子:“没钱,我就要人!”刘某一惊忙将其推开。“好啊!你敢对我这样!告诉你我是看得起你,
你小子敢推我!”吴某一边骂一边气哼哼地往外走。刘某害怕吴某会说出去,连忙扑上去,把
吴某按在床上,死死卡住她的脖子,很快吴某就不动了。刘某以为吴某已死,正在发愣时,
吴某醒过来了,刘某见她没死,便再次求她以后别再缠着自己,可吴某表示这事没完。过了
会儿,吴某说要上厕所,出来时手里却拿了一把刀。刘某见状,再也控制不住自己,他一把
抢过刀,狠狠地冲着吴某的腰、胸等处就捅,
直到吴某再也不动弹才住手。随后,刘某将吴某的尸体肢解,装入一个编织袋内。刘某的父
亲回家得知真相后带着刘某向派出所投案,刘某交代了全部情况。试分析:对于刘某的行为
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刘某使用手掐、刀刺的手段将乔某杀死,其行为构
成故意杀人罪。(3)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8、王某,男,24 岁,农民。某日晚8 时许,来自外省的女青年张某(18 岁)路过王某家门
口,向王某问路。王某以给张带路为名,将张骗至通往一水库的路上。在行走中,王某不断
对张进行挑逗和抠摸。张说:“你再这样我就喊人来。”王某说:“你大声喊也没用,附近没有
人家。”此时张有点害怕,没再言语。王某提出要与张发生性关系,张哀求说:“不要这样,
哪怕我叫你哥也行。”王某说:“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说着就要搂抱张。
张赶紧向前走去,王某追上,
抓住张的手说:“你看前边不远处就是水库,这里路西有水渠,路东有条沟,沟底是深潭,淹
死过一男一女,可怕得很。”张闻之更加恐惧。王某知道张害怕了,于是将张推倒在地,用力
扯张的腰带。张自知无法抗拒,只得将腰带解开,被王。事后张没有告发。不久王某因
盗窃他人价值1300 余元的手机被当场抓获刑事拘留,在审查中坦白交代了上述事实,经查
属实。
试分析: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王某的行为构成罪和盗窃罪。(2)王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威吓手段与
妇女发生性行为,构成
罪。(3)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4)王某被拘留后
主动交代罪行,其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王某的行为构成两罪,应
当实行数罪并罚。
9、张某,男,25 岁,某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一天晚上,张某驾驶“丰田”牌轿车出去揽
活。车经一路口处时,遇到从外地来该市探亲的青年妇女李某。张停车问李到哪儿去,李说
到该市某单位丈夫。张某遂以带路为名将李骗上车,后将车开到郊外停住,在车内强行奸
污了李某。李在奋力反抗中,将张的嘴唇咬伤。张认为这是要给他的犯罪行为留下罪证,唯
恐罪行败露,即决意杀人灭口。张先用双手掐李的颈部,又用铁锤朝李的头部猛击数下,李
某昏迷过去。张某以为李某已死,遂将李拖出车外扔在路旁,驾车逃离。半小时后,李某被
下夜班经过的工人发现送进医院,经抢救脱险,但头顶颅骨骨折,脑组织挫伤,造成重残。
试分析: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张某的行为构成罪和故意杀人罪。(2)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构成罪。(3)张某使用手掐、锤打的手段欲致被害人于死地,构成故意杀人罪。(4)张某
未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
张某的行为构成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0、刘某,男,26 岁,工人。一天晚上9 时许,刘某在骑车下班回家的路上,看见某饭店
财务科会计李某在路旁往前走,刘经过李身边时将其手提包抢了就跑。李大声呼喊,周围
众纷纷拦截,刘加快车速逃
跑。当刘跑到一桥头时,被民警吕某拦截,刘某便骑车向吕猛撞。吕被撞倒,头部受重伤,
经抢救无效于当天夜里死亡。试分析: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刘某抢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将他人撞伤致死,其行为符
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构成抢劫罪。(3)刘某的行为属于提高法定刑的情形,应依加重
法定刑处罚。
11、许某,女,:25 岁,某公司行政秘书。
许某与刘某谈了一段时间的朋友后,刘某提出分手。许某觉得受到了极大伤害,非常愤怒。
为报复刘某,许某持刘某还未及取走的信用卡到几家商场以刘某的名义购买了8000 余元的
物品。刘某发现后要求许某退还信用卡并归还其所消费的钱款,许某坚决不还,刘某报案,
许某被抓获。
试分析:对于许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许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2)许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拒不退还,其行为构成侵占罪。(3)许某
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所保管的他人财物的
侵占,故而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罪。
12、张某,男,65 岁,农民。某日,某县公安局治安队队长陈某、民警刘某根据线索到张某
家依法收缴支。陈某出示要求张某交出私藏支,张某谎称家中没有支予以搪塞。
后当陈某在张某家床下出私藏的一支猎时,张某以支是借来的为由不同意收缴并从陈
某手中夺抢支,未逞。张某转身拿起一把螺丝刀将陈某左颈部刺伤。陈某再次亮出
表明身份,让张某停止侵害,张某却继续拿螺丝刀刺向陈某,陈某和刘某被迫从房中退出。
张某趁机将房门扣住,然后取出一支事先装好弹药的自制霰弹猎,通过窗口,向院内的刘
某射击,刘某当场倒地。当张某填装火药欲再次行凶时,陈某破门而人将其制服。被害人刘
某头部中弹,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试分析: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
么?
答:(1)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支、弹药罪。(2)张某以暴力手
段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妨害公务罪和故意
杀人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依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张某非法
持有两支猎,拒不上缴,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支罪。(4)张某的行为构成两罪,应当实行
数罪并罚。
13、李某,男,45 岁,农民。李某与陈某是中学好友,毕业后,陈某外出打工,未再回乡。
一日,李某从公安机关的通缉令上看到了陈某的照片,得知陈某是一起重大杀人抢劫案的嫌
疑人。某日晚上,李某正在家里看电视,忽听门外有人敲门,开门一看,正是陈某。陈某进
屋后对李某述说了其作案经过,并说外面风声紧,要求在李某这里躲避几天。李某虽觉有些
不妥,但念及以前交情,仍将陈某安排在其家中住下。几天后,陈某打算去南方某城继续藏
匿,提出将其所抢的价值8000余元的手机、照相机便宜处理给李某,李某即以人民币3000 元
买下。后陈某在去火车站途中
被公安机关抓获。试分析: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李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2)李某明知陈某属于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提供住处藏匿,其
行为构成窝藏罪。(3)李某明知手机等物是陈某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
(4)李某收购赃物的行为与窝藏行为之间属于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窝藏罪论处。
14、周某,男,47 岁,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煤矿矿长。周某以解决本村煤矿生产所需窑柱为
名向县农林局申请采伐本村集体林木。农林局研
究后决定,批准采伐普通树木550 株、立木材积33 立方米。周某取
得采伐许可证后,并未按照规定采伐,而是组织村民擅自超出采伐范围砍倒了1000 余株t-
等林木,共计立木材积100余立方米。周某除将一部分木材用作煤矿窑柱外,其余木材予以
出卖,得款2 万余元全部据为己有。试分析:对于周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周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和职务侵占罪。(2)周某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
规定任意采伐本村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3)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将
集体财产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4)周某的行为构成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5、唐某,男,32 岁,无业。唐某不愿劳动,又一心想发大财,于是便打起了歪主意。唐某
从云南省某地偷越出境到达缅甸境内,用4200 元人民币向当地的贩子购买了820 克海
洛因,走小路携带回国。
回国后,唐某将所买的分装成小包向人员出售,获利1 万余元。一次,唐某在出售
时被我公安人员发觉,人赃俱获。经化验,唐某所贩卖的纯度为60%。试分析:对
于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罪。(2)唐某从购买偷带回国并
贩卖,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罪。(3)唐某偷越国境的行为与走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
系,应依从一重处断原则以走私罪论处。(4)唐某走私、贩卖的数量应依查获的数量
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16、李某,男,29 岁,某公司职员,聋哑人。2009 年3 月,李某利用自己家中的电脑创建
了一个网站并自行维护。网站采取会员制,有固定账号,只要汇人一定款项便可成为会员,
进入网站阅读或者下载其中的内容。网站建立后,李某将从各处收集来的黄图片5000 余
张、100 多部和情小说20 余部等上传到网站中。至2001 年11 月案发,李某以
50 元/3 个月和100 元/10 个月的价格收取会员费,
共发展会员300 余人,获利3 万余元。试分析: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答:(1)李某的行为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
创建并复制上载各种淫秽物品供会员阅读或者下载,收取会员费,其行为构成复制、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李某属聋哑人,依照刑法规定,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17、温某,男,27 岁,某镇政府财会室出纳员。李某,女,25 岁,温某之女友。
李某欠了别人的钱无力归还,而温某的收入也不高,李某遂动员温某拿公款还债。温某经不
住李某软磨硬缠,遂于一天下午
下班时,从自己经管的保险箱内拿走现金5000 余元带回家。当天晚
上,李某按照温某教的办法拿了温某的财会室大门和保险箱的钥匙,潜入镇政府财会室,伪
造被盗现场,企图转移目标,嫁祸于人。第二天,温某将拿来的5000 元现金全部交给了李
某。试分析:对于温某、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温某、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2)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监守自盗,
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3)李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温某共同实施犯罪,属
于负污罪的共犯。(4)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
除处罚。
18、胡某,男,38 岁,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胡某的同学周某在该县任-t-J 也与房屋管理
局局长。1997 年至1999 年3 月的二年之内,先后有3 人给胡某送去彩电、照相机、影磉
机等高档消费品及现金,总值人民币16 万余元。胡某收受财物后,即要求周某给有关人员
打招呼,先后为3 人违规分配了住房。但周某并不知道胡某收受财物之事。胡某在被羁押审
查期问揭发出该县县委书记的重大贪污案,经查属实。
试分析: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胡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2)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自己的职
务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间接受
贿罪。(3)胡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张某,女,35 岁,某国有资本控股企业财务部出纳员(聘用人员)。张某的表弟吴某想去
广州贩货缺少周转资金,到张某,请其帮忙从所在单位借款。张某觉得领导可能不会同意,
于是未办任何手续。便从她经手的现金中取出2 万元给了吴某。一个月后,吴某如数归还了
本息。试分析: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2)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本单位较大
数额的资金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3)张某虽在国有资本控股企业
工作,却非国家工作人员,亦非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其挪用行为不构成挪
用公款罪。
20、王某。男,44 岁,某法院原民事审判庭副庭长。2009 年7 月,王某主审许某、陈某夫
妇诉吴某债务纠纷一案。许某、陈某夫妇向法庭提交了充足的证据,本以为胜诉在握。但在
审理过程中,王某接受被告人吴某亲属安排的吃请并收受1000 元好处费后,竟与吴某等人
串通案情,在吴某并没有反诉的情况下,以许某、陈某夫妇曾经拦截吴某车辆讨要欠
款造成了吴某经营受损为由,判令作为债权人的许某、陈某夫妇给债
务人吴某赔偿19000 元的所谓“损失”。陈某受此打击而精神失常。
试分析: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王某的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2)王某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故意违
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3)王某收受他人财物数额不大,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1.哈吉.奥格雷,男,33岁,某外国国籍,飞机副驾驶员。奥格雷与机组人员一道执行该
外国境内航班飞行任务。哈吉。奥格雷在飞机航行至东经118.06’0c“、北纬52.40’0c“上
空时,启动自动驾驶仪,用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威逼机长,迫使机长改变航向,飞机飞入我
国领空,并降落在我国×X省××县××乡农田里。
请分析: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
对被告人奥格雷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处理。
因为,(1)被告人奥格雷劫持民用航空器,实施恐怖活动,违反了《东京公约》(全称《关于
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海牙公约》(全称为《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
规定,我国是上述三公约的参加国,应遵守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奥格雷劫持民用航空器的
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同时,我国刑法典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适用本法。”因此,我国对奥格雷劫持民用航空器的行为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
(2)被告人奥格雷的犯罪行为开始于我国领域外,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按我国《刑
法》第六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因此,对被告人奥格雷应适用我国刑法进行处理。
2、陈×文,男,20岁,书店职工。金×七,男,20岁,书店职工。
一天傍晚,陈×文、金×七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方××后,一同打羽毛球至晚九
点,临走前互相约定次日晚上一同到人民银行活动室去玩。第二天,陈、金、方、罗如约而
至,方×X还带一位女青年李××,因活动室不开放,一行人即到方××家中闲聊。其
间,陈、金、二人分别向罗、方二人提出建立恋爱关系,罗、方均表同意。玩到深夜,
陈、金要求在方家留宿。方、罗未拒绝,于是陈X文与罗××、李×
×同睡在床上,金×七与方××同睡在沙发上。陈与罗、金与方分别互相拥抱接吻,但未发
生性行为。第二天凌晨5时许各自离去。相隔几天,陈×文、金×七又相约先后两次到方家,
分别与罗X×、方××同宿,互相拥抱接吻抚摸,也未发生性行为。
请分析:陈×文、金×七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1)被告人陈×文、金×七的行为属于违反道德的行为,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
构成犯罪。
(2)因为,陈×文、金×七与罗××、方××互相拥抱接吻抚摸的行为是普通男女青年恋爱
期间的正常行为,虽然是多位男女同居一室,有违社会的一般道德规范的要求,但他们的行
为并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所以,陈与金的行为并不属于犯罪行为。
3、王××,男,20岁,农民。
王××与被害人陈××(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与其弟去河边洗澡,陈
××也随同前往。在洗澡时陈××要求××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虽然觉得自己游泳技
术并不熟练,似自信能满足陈××的要求,当即表示同意,并果真将陈×X带游到离河岸七
米多远处,陈××游泳,王×X返回岸边自行洗澡。不久,王××感到身体累,便自行上岸,
但并没有去将陈X×带回。陈××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挣扎了一会儿,溺
水死亡。
请分析: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X 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1)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的行为构成犯罪(过失致人死
亡罪)。
(2)王××造成被害人陈××死亡的犯罪行为属于不作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以行为
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不作为的原因,在于行为人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
发展,以致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王××同意带未成年人陈××到深水
处游泳,由此就产生了王应当负责保护陈游泳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要求王在整个游泳过程
中,应当以积极的行为,采取足以保证陈生命安全的保护措施(即王必须在陈××的附近看
护),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是王因感到身体累,离开陈自行上岸,以致造成陈溺水死亡的
严重后果。
(3)被告人王××对因不作为造成陈××死亡的结果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即王××自信自
己的游泳技能可以保证陈××在深水处游泳而不会导致溺水身亡的危险。本案中,王××应
当预见到对在深水处游泳的未成年人陈××,如果不加以保护,很可能发生陈××溺水死亡
的严重后果。但王××过于自信自己并不
熟练的游泳技能,带陈至深水处,后终因王感到身体累而离开陈自行
上岸,以致造成陈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
4.李某,男,45岁,农民。
李某见一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
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一齐沿
着挖树蔸人左侧约5米远的山沟,连续不断地往下滚石头,挖树蔸人纷纷躲避。其
中一块石头在往下滚的途中撞着沟边的一块巨石而横飞向挖树蔸的农民,将其中一人击倒,
滚落山脚死亡。
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1)被告人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认识特征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间
接故意的意志特征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被告人李某明知从山顶往山下滚石头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仍然实施,表
明被告人李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
5.李××,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
李××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烤了约了5
分钟,油桶爆炸起来,旁边的一个油桶也被引爆,当场将街坊陈X×(5岁)炸死,将西边邻居
刘(女3岁)炸成重伤,同时还造成其他人员烧伤。
请分析:李×X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1)被告人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被告人李××作为司机,应当预见到用火烤内盛冻油的油桶的行为,可能引起爆炸而致
他人死伤的结果,但李××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伤的结果。
(注解:李××作为司机,应当具有盛油的油桶遇热可能引起爆炸的业务常识,即李某负有
预见到自己给油桶加热的行为可能发生因爆炸而导致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的义务。对李某可
定过失爆炸罪。)
6.赵x x,男,十九岁。 一天晚上九时许,赵××在某市某某厂门口见陈x等三人骑一辆
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伸手拦截。陈×等三人误认为赵要抢帽子,便
停下来寻砖头、石块,返回质问。赵即躲进某某厂。后因马路上有人吵架,赵出来围观时,
又遇见陈×等人,赵再次回厂躲避,但陈等一起追上质问,赵即
向陈等讲明是认错了人,不是抢帽子。-陈不谅解,手持砖块向赵面
部猛打,将赵的左上颌及牙齿砸伤,赵随即拔出随身所带大号水果刀向陈猛戳一刀,将陈刺
成重伤,陈跑至三十米处倒地,赵当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请分析: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1)赵××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3)赵××是在遭受陈某行凶侵害,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被迫自卫造成陈某重伤的。
赵××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
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
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7.何X X,男,43岁,某建筑工程队队长。
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束抢救时,火舌已伸向第三
家邻居。此时,正在附近建筑工地施工的队长何××,带领十多个工人奔到现场后并未参加
救火,却命令工人们迅速拆毁近邻第四家房屋何本人则于另外两个工人跑回工地,驾驶着吊
车、生产车和推土机又赶到现场也投入拆房行动。他一面组织部分工人协助抢出房内物品,
一面指挥工人们赶快用斧头、锯子截断房屋的横梁和柱脚,开动推土机冲撞墙壁。何本人随
即开动吊车,把屋顶梁架吊离原地,再叫工人们用铲车铲出一条隔离空道。当火焰蔓延到第
三家邻居房屋尾部时,才被消防队员们奋力扑灭。
请分析:何××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负责任?为什么?
(1)何××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何××决定带领工人拆毁尚未烧及的一家邻居房屋,其目的是为了阻止火焰蔓延,使更
多的房屋免遭烧毁。何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行为关于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全较大的
合法权益的要求,何××造成这种损害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
8.邓某与赵某宿仇颇深,邓某伺机报复赵某。一日,邓某得知赵某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准备
前往赵某家杀害赵某。邓某在去赵某家的途中,突然腹部疼痛难忍,于是返回自家。
请分析: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为什么?
(1)邓某的行为
属于犯罪预备。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在客观上,第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第二,行为
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在主观上,第一,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
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第二,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
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3)本案中,第一,邓某调查赵某的行踪,准备好匕首,前往赵家的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和
完成(即杀害赵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该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第二,邓某在途中
因腹部疼痛难忍而返回自己家中,这表明邓某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尚未实施杀害赵
某的行为。第三,邓某未实施杀害赵某的行为是违背其意志的,是由于邓某突然腹部疼痛难
忍这个属于邓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综上所述,邓某的行为完全具备了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和主观特征。所以,邓某的行为属于
犯罪预备。
9.王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因关系不合闹离婚,王某不愿离婚,对刘某怀恨在心,一日
将刘某骗出单位到僻静处,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面部。看到刘某极端疼痛并惨
叫,王某又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仍然致刘某严重烧伤。
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为什么?
(1)王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
(2)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王某将硫酸倒在刘某面部,导致刘某严重烧伤,这表明王某的行为具备了故意伤害罪的
全部构成要件。王某虽然将刘某送往医院,但并未有效地防止刘某严重烧伤的犯罪结果的发
生。所以,王某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10.某人武部干部陈某与王某在值班室对着墙壁练法。当时,人武部部长曾对陈、王二人
进行劝阻,说容易发生事故。但陈、王二人不听,继续练法。陈装子弹,王开,结果子
弹穿过窗户打死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张。
请分析:本案中,陈某与王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1)陈某与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共同犯罪
的主体条件。第二,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第三,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
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
具备,缺一不可。
(3)本案中,陈某与王某没有致张某死亡的共同故意,他们的犯罪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的过
失,他们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1.甲、乙、丙、丁四人都是已成年的男子。某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
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
入夜后,甲、乙、丁三人聚集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艘装有出El衣料的货船,盗得出口衣料三
捆,价值人民币三千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丙想办法销赃,乙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
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
被告人平分。
请分析:本案中甲、乙、丙、丁所处的地位如何?从他们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上来划分,是属
于哪一种形式的共同犯罪?
(1)甲、乙、丙、丁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故意盗窃中,甲是主犯,乙是从犯和教唆
犯,丁是从犯,丙是胁从犯。该共同犯罪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2)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
犯罪分子。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3)本案中,甲提出盗窃财物、分派乙准备匕首和自行车、分派丁去窥视作案地形、指派乙
去丙想办法销赃,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属于主犯;乙准备犯罪
工具、参与直接实施盗窃行为、威胁丙,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和教唆犯;
丁窥视作案地形属于为犯罪创造有利条件的行为,同时还参与直接实行盗窃行为,在共同盗
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丙参与盗窃财物的共谋、因受威胁而实施了销赃的帮助行
为,属于胁从犯。
另外,甲、乙、丙、丁在喝酒时商定到江边货船上盗窃财物,表明该共同犯罪属于事前通谋
的共同犯罪。
12、1997年10月15日,某校学生陈某(1981年1 1月生)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
继而动手扭打起来,,陈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个大包。陈某极为恼怒,
从地上爬起来后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哭某脾脏被刺破,
倒地休克(法医鉴定为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吴某脱离危
险,一个月后痊愈。
请分析: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
么?
(1)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2)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陈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年龄为十五周岁,其故意伤害行为致被害人吴某重伤,所以,
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13、李某为了窃取财物,盗窃了一个军人的背包,到无人处打开,发现包里有一支手、数
十发子弹,李某便将包藏在家中,后被查获。
请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还是想象竞合犯?
(1)李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
(2)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的构成要件,表现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第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第三,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
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第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3)本案中,李某只是出于一个盗窃财物的故意,实施了一个盗窃财物的行为,因此,李某
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但是,李某盗窃财物的行为,结果又触犯了私藏支、弹药罪,
因此,其行为属于牵连犯(结果牵连)。
14.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从小一起长大,关系较为密切。但王某脾气暴烈,两人经常争吵并
动手打架,过后又和好如初。一天,在看完电影回家的路上,两人因为对电影中一个情节的
看法不同又发生争吵,而且越吵越激烈,以致动手打了起来。在打斗过程中,王某一时
冲动,掏出嗨身携带的水果刀向李某的腹部猛捅了一刀,说:“看的还跟我吵!”然后
扬长而去。,李某昏倒在地,因天黑没有人发现,失血过多死亡。
请分析:王某对李某的死亡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1)被告人王某对李某的死亡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认识特征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间
接故意的意志特征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本案中,对用刀捅李某可能致李某死亡的结果,王某应当预见到这种可能性。但因王某
与李某的关系密切,显然王某不可能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对于李某死亡的结果,王某所持的
只能是放任其发生的态度。因此,王某对于其行为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而言,其认识
特征是明知可能性,其意志因素是放任结果的发生,这完全符合间接
故意的构成特征。
15、马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过程中主动交代还曾犯有盗窃罪。经有关
机关调查确有此事,犯罪事实当时已被公安机关发现,只是犯罪人一直未能确定,案件未破
获。
请分析:马某主动交代盗窃案件的行为属于坦白还是属于自首?为什么?
(1)马某主动交代盗窃案件的行为既不属于自首,也不属于坦白,而是属于可以酌情从轻处
罚或者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犯罪情节。
(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行为。
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自己如实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
查和裁判的行为。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
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属同种罪行的,不以自首论,但可
以酌情从轻处罚或者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马某如实供述的盗窃
罪行与判决确定的盗窃罪是同种罪行,所以,马某主动交代盗窃案件的行为不属于自首。另
外,马某如实交代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而不是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因此,马
某主动交代盗窃案件的行为不属于坦白。
16、一天中午,林某与冯某、刘某、曹某等人在一胡同内的饭馆门前相遇。冯某故意寻衅,
撞了林某一下,林某即问:“你干什么?’’冯某说:“看你不顺眼!”双方遂发生口角,进而扭
打起来。扭打过程中,冯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刮刀胡乱刺扎林某。林某的肩和背被刺中数刀,
疼痛难忍,于是顺手从饭馆放在外面的瓷碗中拿起一只砸打冯某,欲求脱身。冯某头皮被砸
出血,无比恼怒,便抱着林某继续猛刺并喊刘某、曹某过来帮忙。林某腿、臀、腹部又被刺
中数刀。此时,刘某手持刮刀赶了过来。林某见势不妙,便更加用力地用瓷碗砸打冯某的头
部。瓷碗砸碎后,尖角扎中冯某的颈部动脉,冯某当即出血倒地。刘某、曹某等见状,顾不
得打林某了,忙将冯某抬起送往医院抢
救。林某趁机捂住腹部伤口逃往胡同口,没走多远,便被接到报案赶到的巡警抓住。冯某在
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请分析:林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1)林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3)本案中,林某是在受到冯某行凶侵害,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被迫自卫造成冯某
死亡的。林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
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7、王某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家境贫困,王某对
汤某渐生厌心。一日,两人又因家中所养的鸡发生瘟疫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吵。汤某动手
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遂产生杀害汤某之心。当日午饭前,王某将灭鼠药放入汤某准备
要吃的稀饭中。汤某吃过饭后即出现恶心、呕吐,随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王某见状十分恐
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于是忙向邻居呼救。在邻居的帮助下,王某将汤某送到医院。经抢
救,汤某脱险。
请分析: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2)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除了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再具
备有效性的特征。
(3)本案中,王某投毒行为实行终了以后,造成其丈夫汤某中毒,由于她主动呼救,并在邻
居帮助下,将汤某送医院抢救,阻止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这种死亡结果没有发生,是
由于王某自动放弃所致,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特征,应视为犯罪中止。
18、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没再犯新罪,但
在缓刑期满以后第三年又犯了盗窃罪,依法应判处有岛徒刑三年。
请分析:李某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1)李某不构成累犯。
(2)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执
行完毕。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
一定之罪的罪犯。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第一,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第二,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为构成累犯的刑度条
件。第三,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
件。第
四,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
安全罪。此为构成累犯的罪质条件。这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上述四个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累犯。
(3)本案中,李某被判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没再犯新罪,也未违反缓刑考验期间所应
遵守的其他规定,故对李某应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宣布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由此可见,李某
不符合成立累犯所必须具备的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条件。因此,李某不构成累犯。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8:10: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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