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状范文
商标异议答辩状
答辩请求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裁定维持争议的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
(以下简称:争议商标)。
事实和理由
一、争议商标具有显着特征
1、争议商标标识系答辩人独立创作完成的,根本不存在申请人所
称,系复制、摹仿申请人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申请人商
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由"TE"三个拉丁字母构成,申请人商标由"THE"
三个拉丁字母组成。争议商标"TE"的创意(含意)为:"T"代表螺钉的
外部形状;""是英文"YLO"的打头字母;"E"是英文" "的打头字母。
申请人"THE"的含意我们不清楚,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是不同的。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如果将
争议商标和申请人商标分别放在不同的地方,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两
者完全不同。即便放在一起进行比对亦根本不同。无论从争议商标与
申请人两个商标的整体,还是从其主要部分进行对比都明显不同,相
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观察不可能将两者相混淆。因此,答辩人认为争
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标识既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
3、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是0607类似;其商品种类是"金属
螺丝,金属铆钉,金属螺母,键销,金属螺栓,垫片。"上述商品系机
械制造业、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制造业所需的标准件。申请人商标
使用的商品类别是0601和0602类似,其商品种类是"钢管,未锻或
半锻钢,钢的精铸件和机制件(毛坯)。商品种类属于一般加工企业的
原材料,即此类商品需要供应给答辩人之类的生产企业,一般企业在
购进申请人产品后还需要进一步地加工;也就是说申请人生产的产品
属于答辩人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两类商品(产品)的用户或者销售渠
道完全不同。总之,答辩人与申请人生产的商品既不是同一类商品,
也不是类似商品。答辩人与申请人生产制造的产品(商品)在使用功能、
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完全不同;人们也不可能将两者联系
起来。
综上,答辩人商标标识系自己独立设计,具有独特的创意;在可视
性方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特别需要强调的
是答辩人与申请人两者生产的产品(商品)的销售渠道和客户完全不
同。因此,答辩人认为争议商标具有显着特征和可识别性,争议商标
不可能使相关公众(即用户、消费者)产生混淆,使市场产生混乱,从
而侵犯申请人的权益。
二、争议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1、争议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时间已经很长。答辩人于1978年成立,
至今已有三十年。自1995年? 答辩人开始使用争议商标,至2000年
9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的严
格审查,于2001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已实际使用十三年,
核准注册到今天为至已经五年有余。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7:51: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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